記者從鐘樓法院了解到,2012年該院共受理公示催告案件128件、票據類案件12件,2013年共受理公示催告案件72件、票據類案件15件,雖然公示催告的案件數量有明顯下降,但因申請人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導致的票據案件數量有增無減。據不完全統計,該院受理的50%以上票據類案件系因行為人惡意公示催告引起的,行為人虛構票據喪失的事實,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并獲得除權判決,致使正當持票人無法獲得票據權利。此類案件的出現已嚴重影響到票據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同時也增加了當事人訴累,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

 

20126月,上海某文體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體公司)在鐘樓法院一次性對25張連號匯票申請公示催告,票面金額均為10萬元,合計涉案金額250萬元,公告期滿后無人申報權利,該院依文體公司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票據到期后,持票人陸續(xù)向該院起訴,要求問題公司返還票款。后經審查,文體公司存在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情形,但因該公司已經人去樓空,持票人拿到勝訴判決也已無處執(zhí)行,這只是眾多惡意催告案件中的一件。另該院今年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江蘇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一案,投資公司明知匯票被公司職員冒名取走,不向公司職員主張權利,卻向票據付款地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并憑借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取得了60萬元票款,投資公司的該種行為嚴重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了惡意催告現象的發(fā)生?

 

首先,公示催告程序門檻低。無論票面金額多少,公示催告案件的受理費均為100/件,且公示催告行為人只需提交匯票的復印件、前手出具的證明或相關報案記錄即可。

 

其次,公示催告程序系形式審查。法院僅通過形式審查往往難以實質查證票據是否被盜、遺失、滅失,因票據的流通性,除權判決法院往往與利害關系人即持票人身處異地,給惡意公示催告行為人以可乘之機。例如萬雀堂公司僅憑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向其出具的證明,向我院申請公示催告,事后在票據案件審理過程中,才查明收款人與萬雀堂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行為。

 

再次,除權判決日與票據到期日不一致。公示催告程序通常在票據到期日前結束,現行法律規(guī)定只要除權判決生效即可請求付款人付款,導致利害關系人在得知其持有的票據被公示催告時,款項可能已被取走。

 

最后,制裁嚴重缺失。對惡意公示催告行為人的制裁措施欠缺,對其能否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規(guī)定不明確,刑法中也沒有相應罪名,又無法類推適用妨害司法最的任何一罪,無法對惡意公示催告行為人科以刑法,威懾力不夠。行為人往往存在一種“賭博”心理,隨意申請公示催告,若無人申報權利就能取得票款,若有人申報權利,自己也沒什么損失。

 

如何才能有效的避免惡意公示催告現象的發(fā)生?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加大公示催告申請立案審查力度。首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對申請書不能滿足法定條件的,不應輕易立案受理。其次,要審查申請人聲稱的理由和事實是否有初步的證據,特別是對以票據被盜被搶為由申請公示催告的,應當要求其提供向公安機關報案記錄證明,不能僅憑其口頭聲稱即予認定。再次,必須審查對申請情人是否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未在票據上背書簽章的申請人,原則上無權申請公示催告。

 

2、完善法律法規(guī)。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將公示催告公告期延長至票據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后一個月,明確申請人必須在票據到期日后才可以持除權判決請求付款,消除行為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進行票據詐騙的可能性。

 

3、建立備案制度。票據權利人取得背書轉讓的票據時,立即以書面形式向付款人進行備案登記,以便付款人在得到掛失止付消息時向其發(fā)出通知。實踐中,持票人考慮到與付款人不在一地,且出于票據流轉的特性,若不自行承兌便不會在付款人處進行查詢。

 

4、創(chuàng)新公式方式。由相關部門在網上建立公式催告查詢系統,為票據主體設定查詢條件。實現報紙、網絡等多種形式的公式方式,以便持票人在了解信息后及時申報權利。

 

5、強化法律制裁。對于虛構持有票據被盜、遺失、滅失事實的行為人,法院應嚴格按照現有法律規(guī)定,對偽報人進行罰款或拘留。通過立法對惡意公示催告行為人加大刑事處罰力度,以遏制偽報票據喪失行為,維護票據安全、便捷的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