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案,2006年經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婚生子小明(化名)判歸與母親芮某生活,父親張某每月應支付小明撫養(yǎng)費375元且每月享有兩次對小明的探望權。今年1月芮某因張某未按期支付撫養(yǎng)費而申請法院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小明的爺爺老張向法院反映不支付撫養(yǎng)費的原因是芮某阻礙其探望小明,現在都是獨生子女,老張就這么一個孫子已經有大半年的時間沒有看到了,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求助,要求法院保障他對小明的探視權。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可見,目前我國法律中探望權的權利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義務主體則是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探望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但是,對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長輩,也就是(外)祖父母來講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權呢?也就是隔代探望權是否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在審理中,有兩種不通的觀點。一種是支持隔代探望權。理由有二:一是基于我國實行計劃生育的國情。當前我國大部分的離婚當事人的子女都是獨生子女,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一種巨大的打擊。而作為直系親屬的(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在親情上的關懷將非常有利于孫輩們的健康成長。二是,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guī)定了(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不能行使監(jiān)護權時,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行使監(jiān)護權。此外《繼承法》中也規(guī)定了(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外)孫子女為代位繼承人。如果他們之間的接觸交流無法得到保障,那么亦無法正常行使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及義務。

 

另一種觀點是不支持隔代探望權。理由則是《婚姻法》第38條明確規(guī)定了探望權的主體范圍,而探望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對于我國立法來說仍屬舶來品,不宜對其進行擴張。

 

筆者支持第一種觀點,應支持隔代探望權。我國向來是重視親情的國家,三代同堂是我國特有的家庭模式,也因此形成了中國特有的“隔代親”現象。支持隔代探望權不僅可以彌補孩子因父母離異而形成的創(chuàng)傷,而且也有助于老人享受天倫之樂。在我國目前老年人口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具有極大現實意義,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亦能體現法律上的人文關懷,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體現。當然探望權的行使應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前提,不能濫用探望權,若存在濫用探望權現象的應立即中止其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