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類案件已躍升至江蘇全省法院受理的第一大類民生案件。今天,江蘇省高院向社會發布了全省法院近年來審理的20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典型案件,希望能引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關注。其中,男子酒駕撞上電線桿死亡,供電公司擔責的案例引起廣泛關注。

  2012年12月23日零時55分許,江蘇省徐州市市民楊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復興北路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紅星美凱龍三期門前時,迎面撞上某供電公司架設的10KV彭環114線11-1號電線桿,楊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2013年2月4日,徐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鼓樓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楊某實施了醉酒后駕駛經檢驗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觀察不足,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10KV彭環114線11-1號電線桿設置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通暢的要求,并未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認定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某供電公司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隨后,楊某父母及妻兒5人訴至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供電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楊某死亡損失,賠償268581.46元。某供電公司辯稱,涉案電力設施的設立有合法的規劃、施工、竣工驗收手續,該設施從設立至今一直正常使用。事發道路鋪設于該電力設施形成之后,由于政府的原因導致電力設施置于路中間,即便有責任,也應當是由政府承擔。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供電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楊某本人過錯較大,應當承擔70%的責任,某供電公司應當承擔30%的責任,遂判決某供電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5503.28元。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楊某醉酒駕駛不合格機動車,行駛時觀察不足,遇情況處置不利,本身過錯較大。但是,電線桿架設在機動車道路中間而不按規定提前設置警示提醒標志,在夜間光線不足、觀察不利的情況下,非常容易發生危險。即使不是楊某,也有會李某、王某。

  “供電公司作為電線桿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對道路電力設施負有及時管理的職責,即便道路鋪設在后,也不得以此為由推卸責任,而是應當在及時調整電線桿后架設位置與政府協商賠償事宜。這也提醒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及時履行管理職責,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毋因推諉懈怠讓無辜的人付出不必要的代價。”承辦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