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蘇省高院發布消息稱,隨著車輛越來越多,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類案件已躍升至全省法院受理的第一類民生案件。同時,省高院還發布了20起交通肇事典型案件,并將于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情況,并就預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提出建議。

  【典型案例】把摩托車借給喝酒的朋友出事

  2012年10月1日晚,王某、成某飲酒結束后,王某將騎來的二輪摩托車交由無駕照的成某駕駛,王某坐最后,朱某坐中間,三人一同乘車離開。在騎行到一段禁止貨車通行和車輛停放路段,摩托車撞上了徐某臨時停放在路邊的貨車,造成成某、朱某和王某不同程度受傷,成某、朱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后來,警方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為,成某應負主要責任、徐某負次要責任。

  今年2月,朱某父母認為因他交通事故死亡造成損失合計65萬多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王某、成某父母、徐某承擔。

  后來,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作出賠償。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根據應由騎摩托車的成某一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貨車司機徐某承擔30%。而對成某一方的責任,則分為三個部分,王某明知成某飲酒卻將摩托車借給他駕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朱某明知成某酒后駕車存在危險,仍然冒險乘坐,對自己受傷負有責任,應自行承擔其損失的10%。扣減王某、朱某應承擔的責任,成某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明知酒駕仍冒險,出借、乘坐均有責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這個案件是由于酒駕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個典型案例。三位年青人存在僥幸心理,飲酒結束后,不具有駕駛資格的成某自告奮勇駕駛,騎車來的王某毫無保留的出借車輛意欲同乘離開,朱某不僅沒有勸阻反而不計后果地上車同乘,他們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案件還警示大家,酒駕危險,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同時搭乘的人也要積極勸阻他人勿酒后開車。

  【典型案例】高速公路有缺口 行人騎車被撞身亡

  2012年3月25日13時25分許,婁某開著貨車,沿連霍高速公路超車道由西向東行駛途中,突然向右打方向,車子撞擊右側護欄后彈回時,碰撞在緊急停車道內由西向東騎行自行車的劉某和張某兩人,導致一死一傷的慘劇。

  交警勘查現場后,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為婁某、張某和劉某承擔同等責任。后來因為事故賠償問題,雙方鬧到了法院。

  后來,法院調查發現,發生事故的路段,高速公路護網存在多處破損情況,劉某和張某是從護網破損處進入高速公路的。而高速公路的配套設施損壞后,管理方沒及時設置相應警示標志并修復。

  法院綜合分析后,按照事故的原因大小,做出了賠償責任的裁定,在交強險之外的部分,由劉某和張某自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婁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而高速公司的管理方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高速安全防護有缺陷 發生事故要擔責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隨著道路交通的快速發展,全省已經形成了縱橫交錯、方便快捷的高速公路網。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在收取機動車高速公路費用后應當提供安全的通行條件,這就包括養護公路、對公路進行巡查并清除路上障礙物。因管理方疏于巡查和修復,對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構成的安全隱患,管理方是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除了以上案例外,昨日還發布了包括,“車主未投交強險,次責也要全買單”“超載危害大,托運人與承運人均有過錯共擔責”等其它典型交通事故賠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