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蘇探索交通事故聯(lián)動化解機制建議考慮時速超20公里電動車放開交強險快報訊(記者李紹富)昨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江蘇省高院獲悉,從近年來的交通事故案例可以看出,部分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周期長,比如一些小碰擦,一方只認法院判決非要打官司,還有一些案件,保險公司不參與一審審理,判決后又不服提起上訴。針對這些情況,...江蘇探索交通事故聯(lián)動化解機制

  建議考慮時速超20公里電動車放開交強險

   昨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江蘇省高院獲悉,從近年來的交通事故案例可以看出,部分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周期長,比如一些小碰擦,一方只認法院判決非要打官司,還有一些案件,保險公司不參與一審審理,判決后又不服提起上訴。針對這些情況,全省法院已探索出一條“聯(lián)動化解機制”,聯(lián)合當?shù)氐墓病⒈kU監(jiān)管等部門,最短可以在幾天內就解決糾紛。

  江蘇省高院民一庭庭長夏正芳說,“我們法院直接派駐巡回法庭到交警部門駐點辦公,一方面給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導,也跟交警溝通一下,統(tǒng)一一下大家的處理尺度,讓當事人看到,在這里處理和到法院處理都一樣的結果;還有一個是保險公司,他們也到交警部門設一個柜臺,專門定期進行理賠。”夏正芳說,這種聯(lián)動化解機制對處理一般的交通事故非常有效,將在全省法院繼續(xù)推廣。

  同時,法院還在探索對標的額在5萬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采取“小額速裁”方式,即可以在立案當天開庭、判決和執(zhí)行,大大減輕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同時,電動自行車已經(jīng)成為“馬路殺手”,由此導致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逐年增加,而且往往索賠困難。對此,法官呼吁,給電動車上“交強險”來分散風險,保障車主和受害人的權益。

  “電動自行車他的速度也不慢,行人安全意識也不夠,剎車功能也不是很好,和機動車相比鳴笛效果也不是很響,再加上我國道路也不是很好,就像南京給非機動車留下的路很難走,所以導致電動車很容易出事故。”夏正芳說,電動車肇事撞出了一大堆難題,首當其沖的是索賠困難。

  而現(xiàn)有法律只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但對電動自行車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因為它是時速20公里以下的非機動車,所以一般保險公司不會給他保險。所提她建議,針對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車,國家的規(guī)定也要跟的上,建議把它納入機動車管理,給它上一定的保險,這樣對受害人保護更好一點。

  此前有消息說,今年將會對執(zhí)行13年的電動自行車生產標準進行更改,最低時速提升到26碼,并且一旦超速就斷電。對此,夏正芳認為,“新標準”確實值得期待,但目前更應該加強對生產廠家控制,并要從源頭上來考慮,制造商有很大的注意義務,必須根據(jù)國家的標準來生產電動車。

  受害者獲賠若不返還墊付費用可能遭起訴

   在江蘇省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傷者或肇事者均無力承擔搶救費用,傷者一方經(jīng)過申請后,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墊付搶救費等。不過,一旦傷者獲得了賠償,就應該返還相應的費用,不然基金會管理方有權追回墊付費用。近日,江蘇無錫就發(fā)生了一起追討墊付搶救費的案例。

  今年6月12日,無錫人唐某駕駛轎車在倒車時撞倒行人張某,致使張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19日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由于張某家屬及唐某無力承擔搶救費用,張某的女兒嚴某于24日向紫金財保公司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墊付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紫金財保公司是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人,審核同意了嚴某的申請,并于27日向醫(yī)院墊付了死者張某的搶救費用6萬余元。

  張某死亡后,其近親屬已從唐某及其投保公司獲得賠償,但未返還紫金財保公司墊付的費用。財保公司遂以救助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追償。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嚴某在申請救助時出具的承諾書已明確其償還責任,故依法判決支持財保公司的追償要求,判決張某直系親屬范某、嚴某某及嚴某返還墊付的搶救費用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