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撫養人生活費在實踐中常常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年總限額,是因為被撫養撫養人生活費首先要與其他撫養義務人分擔。現在承擔社會主要撫養責任的一代兄弟姐妹多,所以被撫養人生活費分擔掉的多。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的一代需要負擔起撫養全家的責任,多為獨生子女的他們,沒有其他撫養義務人幫助分擔被撫養人生活費,對被撫養生活費的需求將大大高于現在的情況,討論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年總限額就有了現實意義。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對于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給付及給付標準目前已無多少爭議,但在有多個被撫養人的情形下,對于年總限額的問題會讓人困惑。

 

對于被撫養人個人的適用的標準,目前通常是依據每個被撫養人各自不同的情況,從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以下簡稱城鎮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以下簡稱農村標準)中選擇一個適用標準,而不是依照撫養人的情況確定所有被撫養人適用的標準,從被撫養人在不同地區各自的實際生活需求來考慮,是人性化的體現。對于被撫養人有數人的,依據數人不同的需要撫養的年限分段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實務中也沒有爭議。但是人損解釋中第二十八條的最后一句話“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總限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指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中對年總限額的認定存在不同的觀點。

 

法條上在兩個年總限額之間用的是“或”,即非此及彼的方式,不是農村標準就是城鎮標準。實務中通常的做法就是,依據不同的需要撫養年限分段看被撫養人中是否有人適用城鎮標準,若有則年總限額就定為城鎮標準,若沒有則年總額就依照農村標準。簡單的說,農村標準只要對數人中一人不適用了,就按照成城鎮標準來計算年總限額。

 

從具體案件中來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趙某死亡,趙某需要撫養趙父、趙母和女兒小趙共三人,趙某父母無其他撫養人,趙某的女兒還有趙某妻子孫某為撫養人,故其應當負責其父母兩人的全部撫養義務和其女兒一半的撫養義務。趙父65歲、趙母62歲,小趙13歲,故其需要撫養趙父15年、趙母18年、小趙5年,趙某父母為農業戶口,按照農村標準(2012年度江蘇標準每人8655/年)計算,除以撫養人數1,計算為8655/年;小趙為非農業戶口,按照計算城鎮標準(2012年度江蘇標準每人18825/年)計算,再撫養人數2,計算為9412.5/年。因被撫養人有多人,且需要撫養的年限不同,需要依據不同的撫養年限分段計算,趙某死后的前五年需要撫養趙父、趙母、小趙每年計26722.5元(8655+8655+9412.5),遠高于農村或城鎮標準。死后的第六年到第十五年需要撫養趙父、趙母兩人每年計17310元,高于農村標準低于城鎮標準。死后的第十六年到第十八年需要撫養趙母一人每年計8655元,與農村標準相同。接下來重點就是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標準不超過的總額如何確定。依照實務常用的做法,前5年因小趙適用城鎮標準、故年總限額為城鎮標準18825/年,第六到十五年和第十六到第十八年中,趙父、趙母均適用農村標準,故年總限額為農村標準8655/年,最終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18825元×5年+8655元×10年+8655年×3年。

 

此外還有兩種算法,第一總算法是年總限額只看撫養人能力,看的是撫養人有自身的經濟負擔能力,即撫養人自身適用農村,年總限額就定為農村標準,撫養人自身適用城鎮標準,年總限額就定為城鎮標準。因為確定的是年總限額,給到每個被撫養人手中的份額,也不會高于其實際需求,只會存在給付少于需求的情形。在給付少于需求的情形下,按照被撫養人本身的能力計算,也有一定的道理。若適用這種方法在上述案件中確定年總額,那么若趙某本身適用城鎮標準,其年總限額在第一至第十八年均為城鎮標準18825/年,那么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18825元×5年+17310元×10+8655元×3年,能有效保障被撫養人的生活。這里比實務通常算法中多賠償了8655元×10年。但若趙某適用農村標準,年總限額就按農村標準8655/年確定,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的被撫養人生活費8655元×5+8655元×10+8655年×3年。這種算法就比實務通常做法少了10170元×5年,少錢的理由是即便被撫養有需求但是撫養人也沒有能力給付,賠償義務人不需要賠償超出撫養人能力的部分。這種計算方法中賠償權利人本身的適用標準非常重要,趙某適用農村標準時比適用城鎮標準時少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10170元×5年+8655元×10年,中間有14萬的差距,差距過大有失公平不如實務常用的做法。

 

另一種則是混合計算法,依照每個被撫養人的適用標準相加除以總人數計算得到每年的年總限額。在上述案件中,前五年養3人的年總限額即是(1882586558655)元/年÷3人為12045元,第六至十五年養2人的年總限額為(86558655)元/年÷2人為8655元,第十六至第十八年養1人為8655元。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2045元×5+8655元×10年+8655元×3年。這種方法比實務常用的方法少了6780元×5年,且不會因為撫養人自身情況出現較大波動。這種方法的出現就是把法條中“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總限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指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直接理解成年總限額累計不超過按一個人全額計算的城鎮或者農村標準。然后再將這個“標準人”進行分解、再合成,把所有人的適用標準相加除以人數得到了一個介于城鎮標準和農村標準之間的年總限額,構造了一個復合的“標準人”。這個方法實際上就突破了法條中明確的“非此及彼”的規定,做出了一個浮動的標準,但這或許是一個賠償義務人和賠償權利人之間更好的平衡點。

 

實務中被撫養人生活的賠償的額度常常小于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文章中討論的是一個死亡案件中且需要獨立撫養父母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在這種情形下需要賠償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放到了最大,不同算法間的差距最明顯。而實務中常見的是撫養人傷殘,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的還要乘以傷殘系數。現在需要撫養老人的都是計劃生育前的出生的一輩,兄弟姐妹較多,所以對老人的撫養有兄弟姐妹幫忙分擔,這時雖有多個被撫養人,但可能每年需要賠償的總額連農村標準都沒有超過。在誤工及傷亡賠償金中城鎮和農村標準之間可謂是天壤之別。證明自己非農業的工作收入,證明自己應適用城鎮標準,是現在人損賠償案件中最重要的爭議焦點,雙方為了就賠償總額達成一致,被撫養人生活費通常是被賠償權利人用來讓步,以獲得賠償人在其他費用賠償標準等方面的支持,或者說在被撫養人生活費中稍有爭議,但數額不大,只要不過分離譜,另一方當事人就不計較了。但在將來,獨生子女將要負擔起雙親、子女的撫養,被撫養人生活的支出明顯高于現在,那時被撫養人生活費突破總限額或許是個經常性的問題。不同的算法下年總限額之間的差距顯而易見,究竟適用哪種算法、哪種標準就顯得非常重要。被撫養人生活費在現在的一般案件中雖是小事,但在將來未必是一件小事,法官作為案件的裁判者,在處理案件時,必須要有個清楚明確的計算標準,才能拿穩公正的天平。在此筆者建議在以后的司法解釋具體明確被撫養人生活費總限額的計算方法,將實務中常用的做法或更好的方法推廣、明確,使得人損賠償的規定更加完善,司法規范化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