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法官是一種尋求和實現公平與正義的崇高職業,守護社會正義是法官的神圣使命。法官的審判活動應當始終貫穿一種神圣的道德責任感,在紛繁復雜的案情中,法官應當正確把握法情理之間內在聯系,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而公正裁判不僅需要良善的法律,而且需要法官自身高尚的司法良知。目前,加速制度建設和提升法官良知水平已是樹立良好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與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而一個國家的法學教育制度、法官遴選考核制度、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法官監督教育制度,涵蓋了法官成長、成熟、成才的全過程,對司法良知的生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筆者嘗試著從這四個方面探析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制約,在此基礎上提出制度改良與重構的選擇方向,并闡釋由此對司法良知培育的重要效用。

 

一、司法良知的含義與現狀分析

 

"良知是'被圣靈充滿'的優良之知。如'人皆有之''非由外鑠'的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 這是傳統意義上的大眾良知。而司法良知,是一種職業良知,是良知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

 

(一)司法良知的含義。從字面上理解,這種良知具有司法屬性的,且良知的主體為法官。

 

1 司法良知的內涵。司法界學者型法官劉崢認為:"司法良知是建立在對世俗人情深刻的把握和對人性深入的洞察基礎上的,是對人們生活中普遍認可的'常識、常情、常理'的一種自知和認同,是基于對法律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認識與理解以及對自己所經歷的法律生活的體驗和反思而產生的一種善與惡、正與誤的判斷。" 這里,"常識、常情、常理"的自知和認同,體現了司法良知包含了大眾良知的基本內容;而法律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認識及善惡、正誤的判斷,則體現了司法良知的職業特征。

 

2 司法良知的外延。司法良知是一種職業良知,內容要求應當高于大眾良知。司法良知外延包括很多方面,筆者認為最核心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個人品德方面,法官應當具備正義的品質。法官是一種尋求和實現公平與正義的職業,守護社會正義是法官的神圣使命。因此,正義的品質,對于一名普通公民來說或許是較高的要求,而對于法官來說應是最基本的品質要求,因為法官的身上流淌著正義的血液。二是精神信仰方面,法官應當信仰法律。伯爾曼說:"在法的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在法律的帝國里,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沒有別的上司。因此,信仰法律應當成為法官們普遍的精神信仰,應當成為法官們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強大精神動力。三是司法行為方面,法官應當嚴格做到公正廉潔司法。即法官應嚴格遵守《法官法》、《法官行為規范》等一系列法官職業倫理規范要求。

 

(二) 司法良知的現狀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大量的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性文件,并在全國法院系統廣泛深入地開展了職業倫理教育活動,對全國法官良知的提升進行規范和推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 規范層面的制度性推動。為了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提升法官良知水平,增強法官的職業責任感,促進法官廉潔自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關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法官行為規范(試行)》、《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等大量的規范性文件" 。這些規范性文件對法官職業道德水平的提升和司法良知的培育起到了重要作用。

 

2 活動層面的運動式推動。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系統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了一系列運動式的職業倫理教育活動,如"人民法官為人民""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實踐活動、"向陳燕萍學習""群眾觀點大討論"教育活動。這些教育活動包含了豐富的良知教育內容,采用了討論學習、總結實踐、典型宣傳等多種形式,對法官良知水平的提升起到了推動作用。通過職業倫理教育活動的深入開展,推動了法官隊伍素質的提升、審判質量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   司法良知的價值分析

 

一般意義上的良知是一種大眾良知,而司法良知是一種職業良知。由良知到司法良知的法理研究、司法實踐,顯示了司法對良知的認同、回歸與呼喚。

 

(一)司法良知價值的法理分析

 

在案結事了人和的語境下,司法良知不僅是法官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保障司法公正的內在約束力量,而且還承擔著了更廣泛的社會功能,比如引導矛盾糾紛化解、修復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

 

1、約束自由裁量權,保障司法公正。法律與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相比,具有嚴重滯后性;同時法律內容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所以,要解決紙上的法律與活生生的案件事實之間的緊張關系,就需要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合理解釋法律,彌補法律漏洞,追尋每個案件中的實質正義。當然,自由裁量權若被濫用,則會損害司法公正。而"司法良知保證法官裁判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法官的裁量既有選擇的自由又不是恣意選擇。裁判的過程是由法官依據'良心''理性'自由判斷,并最終形成'內心確信'" 。可見,司法良知是自由裁量權的"韁繩",是司法公正的靈魂。

 

2、引導矛盾糾紛化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一個完整的訴訟過程包括法律、案件事實、程序、法官、當事人等要素,而法官應當是最核心和最能動的要素,因為法官的品質、良知往往決定裁判的品質與公正程度。而且"現代法治社會,糾紛的解決、正義的實現離不開法官的司法良知的參與;法官品格的完善和司法權威的提升,更是法官對司法良知的不斷傾聽和反省中完成的。" 因此,司法良知在司法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對于化解復雜矛盾糾紛、修復重構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公正廉潔司法等方面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司法良知價值的實踐分析

 

法官內在的良知水平決定著法官外在的司法行為公正、廉潔程度。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官通過不斷提升自身良知水平和業務素質,成為人民喜愛的好法官和全國法官學習的榜樣,維護了良好司法形象,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而一些法官喪失了良知,突破了倫理底線,辦了人情案、關系案與金錢案,辦了錯案與冤案。從這正面負面兩個維度,彰顯了司法良知的巨大價值。

 

1、正面典型示范:模范法官與人民好法官。近年來,全國法院系統涌現出了一批模范型法官、群眾喜愛的好法官,如法魂:人民的好法官蔣慶、"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好法官--宋魚水、平民法官黃學軍、人民信服的好法官陳燕萍、黑土地上的女法官金桂蘭。在我國法治發展的進程中,正因為有了無數像蔣慶、宋魚水、黃學軍、陳燕萍、金桂蘭一樣的人民法官,用真情、良知、智慧和奉獻,守護著社會的公平正義,讓老百姓感受到了司法的溫暖,實現了司法推進法治的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同時,她們也成為了全國法官學習的榜樣,最高人民法院開展了學習她們的系列活動,從而在在全國系統范圍形成一種示范效應,"人人學習陳燕萍、人人爭當陳燕萍"成為了全國法官的行為實踐。

 

2、負面個案警示:司法腐敗與冤假錯案。近年來,司法腐敗大案要案頻發,如安徽阜陽中院三任院長"前腐后繼"案 ,重慶高院腐敗窩案 。司法者貪贓枉法直接污染了公正的水源,是良知泯滅的典型表現。同時,近年來的冤假錯案也觸目驚心,如湖北佘祥林"殺妻"服刑11年后妻子現身無罪釋放案、河南趙作海"殺人"服刑11年被害人現身無罪釋放案 。司法腐敗與冤假錯案交錯頻發,拷問著司法的公信力與司法者的良知。因此,提升司法良知水平具有現實緊迫性,是維護良好司法形象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行之舉,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

 

三、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制約

 

目前,我國法官的良知水平參差不齊,既有法官道德修養方面的個人因素,更有制度環境的制約因素。而法學教育、法官遴選考核、法官職業保障、法官監督教育四項制度安排,共同構成了司法良知生長與生成的制度環境。因此,從制度入手探析法官司法良知生成的制約因素,具有治本意義。

 

(一)法學教育制度方面

 

法學教育是法律人成長的第一階段。這個階段,法律人的知識在增長、技能在提高、良知在完善。而我國法學教育的功利性與多層次性,成為法律人形成同質化的知識背景和良知水平的制度制約。

 

1、法學教育的功利性。北京大學法學院公布的的一份專業必修課課程目錄單中 (見下面表格),19門專業必修課程主要是部門法,沒有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課程方面的安排。目前,從整體上看,我國法學教育功利性較強,重法律知識灌輸與法律技能訓練,輕職業倫理教育與良知培育,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課程已被邊緣化。在這種教育功利性的驅使下,法學院學生被訓練成了"缺德" 的法律人才。

 

5-3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必修課:58學分

 

課程號 新課號 課程名稱   周學時 學分   開課時間

 

02930060  LAW-0-001  憲法學 3   3   秋季

 

00131440      文科高等數學(1  4   4   秋季

 

02930950  LAW-0-002  法學原理   2   2   秋季

 

02930030  LAW-0-003  中國法制史 3   3   秋季

 

02930101  LAW-0-004  刑法總論(刑法一) 3   3   春季

 

0293008a  LAW-0-005  民法總論   3   3   春季

 

02930920  LAW-0-006  刑事訴訟法學   4   4   秋季

 

02930103  LAW-0-007  刑法分論(刑法二) 2   2   秋季

 

02930970  LAW-0-008  物權法 2   2   秋季

 

02930950  LAW-0-009  民事訴訟法學   4   4   春季

 

02930890  LAW-0-010  經濟法學   3   3   春季

 

02930980  LAW-0-011  債權法 4   4   春季

 

0293001a  LAW-0-012  法理學 3   3   春季

 

02930470  LAW-1-001  商法總論   2   2   秋季

 

02930480  LAW-1-002  國際公法   4   4   秋季

 

0293007a  LAW-1-00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4   4   秋季

 

02939995  LAW-1-004  國際私法   2   2   秋季

 

02930180  LAW-1-005  知識產權法學   3   3   春季

 

02930340  LAW-1-006  國際經濟法 3   3   春季

 

2、法學教育的多層次性。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門檻太低、層次繁多,可分為法學大專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法學碩士教育、法律碩士教育、法學博士教育、法學自學考試教育、法學電大教育、法學遠程教育等。方流芳教授對何為中國法學第一學位感到震驚:"高中生報考法學本科,法學學士對他們來講是第一學位;但是,法學院又開設'雙學位項目',招收本科非法學專業的三年級在校本科生,法學學士對此類學生又是第二學位。法學碩士對持有本科法律文憑和非法律文憑的申請人同等開放,故對于本科法律文憑持有人為第二學位,對于本科非法律文憑持有人又是第一學位。法律碩士分全日制和在職兩種:全日制法律碩士僅對非法律專業的本科畢業生開放,是為第一學位;在職法律碩士又只對本科為法律專業的在職人員開放,屬第二學位。……" 法學教育的層次繁多、文憑濫發,已成為我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的瓶頸。多層次的法學教育,就形成了法律人多層次的知識背景、價值觀念與良知水平,影響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與國家法律的統一適用。

 

(二)法官遴選考核制度方面

 

幾千年來,我國有著行政官員兼理司法的獨特傳統,司法成為行政官員的副業,司法淪為行政的附庸,司法已是完全的行政化了。至今,這一獨特傳統的影響猶存。目前,我國的法官遴選與考核制度的行政化已深為學界詬病。法官遴選與考核制度的行政化,不僅僅影響了法官外在的司法行為,還深刻地影響到了法官內在的司法良知。

 

1、法官遴選的行政化。目前,我國初任法官的遴選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來完成的。此種選拔模式實現了法官儲備人才選拔的公正和高效,但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這種考試的形式與內容是專門為行政機關辦事員量身打造的,并不區分行政、司法對人才的不同要求。科學的初任法官遴選制度應當體現司法對人才的司法職業能力和道德品質方面的要求。二是政治審查的品德良知鑒別功能較弱。筆試后的政治審查環節較多關注受審查者的政治認同,如對黨的領導是否擁護、對祖國是否熱愛。由于政治審查的時間較短、手段較少,故對受審查者的品德、良知關注較少。

 

2、法官考核的行政化。一是考核指標的行政化。目前,我國法官考核是以案件質量效果效率為中心建立目標考核體系,過于定量的考核深刻地影響了法官的司法行為,法官基于晉升評優的現實需要,可能作出不符合法律原則和司法良知的司法行為。二是考核組織管理的行政化。法官考核由法院內部一整套的管理體系來組織。在法院行政化色彩漸濃的語境下,法官為了考核晉升的現實需要,人格、尊嚴與良心或多或少地沾染了官場的習氣,這是司法良知生成的現實制約因素。

 

(三)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方面

 

法官職業應當與普通公務員有所區別,因為司法是社會正義的事業。尊貴的身份、優厚的薪酬及獨立的精神,是法官受到全社會認同和尊重的基礎,也是法官守護社會正義的強大動力與堅實保障。

 

1、法官薪酬水平相對偏低。目前,我國法官的薪酬水平與普通公務員相當。與同為公務員的警察相比,法官的薪酬水平稍低一些 。與同為法律人的律師相比,律師的收入通常是法官的幾倍。法官是社會正義的守護神,其職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現實生活中,薪酬低是司法良知喪失、司法腐敗頻發的重要原因。保障法官的薪酬處于社會收入中較高水平,是法官維持體面生活和維護個人尊嚴的基本保障,是提升法官良知水平和預防司法腐敗的物質手段。

 

2、法官獨立辦案受干擾。法官獨立辦案受到很多干擾。一是內部的行政化。法院內部及上級法院都可能對法官辦案構成各種各樣的干擾。"司法權從根本上說是一種裁判權,在一個法治社會中,一個法官根本無權命令下級法官做什么,法官只對法律負責,而黃松有在干預相關案件時,實際上行使的是行政權。行政權力過度擴張,司法權力成為行政權力的附屬。" 二是外部行政權力的不當干擾。法院的人事權與財政權受制于行政部門,司法權不得不服務于行政權的目標。可以想象,在不斷受到內外部各種干擾的情況下,法官的獨立精神逐漸消退,正義的品格與高尚的良知逐漸灰暗,守護社會正義的神圣職責也成為鏡花水月。

 

(四)法官監督教育制度方面

 

目前,我國司法腐敗及冤假錯案頻發,反映了法官良知水平的參差不齊,也說明了我國法官監督教育制度還存在一些內在缺陷。

 

1 外部監督的薄弱。有學者認為我國法官監督制度還存在五個方面的缺陷:"第一,國家權力機關對法官的監督流于形式。第二,多頭監督,導致'政出多門',監督乏力。第三,監督和查處的依據互相矛盾或重復,使人無所適從。第四,審判公開存在諸多障礙,使社會監督難以進行。第五,新聞媒體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制與制度保障,使其難以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 就第一點而論,每年各級人大高票通過法院工作報告的新聞不絕于耳,而人大不通過法院工作報告卻鮮有所聞,可見,人大對法院及法官的監督常常流于形式。

 

2 良知教育的匱乏。司法良知教育是從人的心靈和人性出發,在潤心細無聲中,闡釋司法者為人、做事應當遵守的基本倫理規則,使司法者的心靈受到了洗禮、行為得到了規范。目前,法律人進入法官隊伍后,一般要經歷三種教育:一是法官職業培訓,著重于辦案技能的培養;二是法官學歷教育,著重于法律知識的更新與學歷的提升;三是職業倫理教育,或多或少地帶有政治或說教的色彩。在這三種教育形式中,良知教育往往被放在了一個次要的位置。目前,只有陜西省西安市中院積極開展司法良知教育活動,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從總體來說,我國法官良知教育處于一種匱乏狀態。

 

四、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重構

 

司法良知的生成需要良好的制度土壤,離開了良好制度的滋潤,司法良知也會黯然失色。良好的制度設計能夠保持、培育、激發人性中善的因子,發揮良好制度設計對司法良知培育的最大化功效,促進司法公信力不斷提升,是當下司法倫理實踐及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因此,理性地選擇制度改良與重構的方向,并精心設計良好的制度體系,已經是司法良知生成走出制度制約瓶頸、繼而不斷提升水平的根本。

 

(一) 發揮法學教育的良知培育功能

 

法學教育不僅是知識學習、技能訓練的過程,而且是倫理教育、良知培育的過程。結合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發揮法學教育的良知培育功能,應實現法學教育的功利性向倫理性轉變、多層次性向單一性轉變。

 

1 法學教育內容的倫理性。郭道暉教授曾感慨:"當我接過森際教授這本沉甸甸的大著,看到這個書名時,我十分欣喜,又感慨系之。'法曹倫理'四個大字赫然入目,也是沉甸甸的。它雖然主要是針對日本法律界和大學教育自身需要而編訂的一部教科書,卻也好像是向我們亮出的一個黃牌:因為它也正是我國法律界、法學界所遺缺的、急需警示和追補的課題。" 

 

法學教育應當注重人性、倫理與良知的教育,法律職業倫理課程應當成為法學院學生的必修課程,這樣才能培養出具有法律職業精神與職業操守的法律人。因此,淡化法學教育的功利性,加大職業倫理教育與良知教育力度,已是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2、法學教育層次的單一性。法學教育的多層性,不是法律職業的福音,而是夢魘。對就業的影響,如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僅為79%; 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影響,如前述的司法腐敗。英美法系的美國法學教育準入非常嚴格,只有JD(法律碩士)一個準入的層次。同樣,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學教育起始階段只有全日制本科,自考、成人等層次的法學教育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追求法學教育層次的單一性,就是反思法學教育層次繁多、文憑濫發的嚴重后果,從而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規范法學教育,并大幅減少法學教育的層次,嚴格法學教育的準入,為形成同質化的法律職業倫理良知奠定基礎。

 

(二)改革法官遴選考核制度

 

行政的顯著特征是服從與效率,而司法的顯著特征是獨立與公正。司法與行政的不同特點,說明法官遴選考核制度應當去行政化,走一條符合司法性質與規律的道路。

 

1 法官遴選的司法化。"法官必須形成獨立的、理智的、以法律邏輯為基礎的思維方式。" 相反,行政人員思維方式是服從的、效率的、以行政邏輯為基礎。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考試是專為行政機關辦事員量身打造的,很難擔起遴選初任法官的功能。因此,針對司法和行政對人才的不同要求,分類設計考試的內容和形式,或許是可行之舉;另一方面,在政治審查環節應更多關注受審查者的良知與品德,才能為法院選拔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

 

制定良好的法律,必須有善良品德的人加以合理運用,才會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英美法系國家通常從具有豐富從業經驗且品德優良的律師中選拔初任法官,或許能給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考慮到我國有制定法的傳統,不妨借鑒德國法官遴選制度中的合理部分:"與美國比,德國一般不把有律師工作經驗作為擔任法官職務的必要條件,而要求受到3年半到5年的正規法學教育,再通過兩次嚴格的國家考試,取得候補法官的資格。能否被轉為正式法官,則還要看他的個人品德與能力。"

 

2、法官考核的司法化。司法與行政應當有所區別,筆者認為法官考核的司法化應當做到以下兩點:一是法官考核標準的由定量向定性轉變。因為司法公正是感性的,存在于人心之中,不像行政機關崇拜GDP那樣。二是法官考核組織的司法化、廣泛化。應成立一個來源更為廣泛的委員會,對法官的德能勤績進行考核,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人大代表、律師、當事人、資深法官、普通民眾等,目的就是讓民意的陽光淡化行政化的色彩。

 

(三)加大法官職業保障制度建設

 

司法良知生成需要堅實的制度保障。而科學的薪酬制度和獨立審判制度是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

 

1、提高法官薪酬水平。"法官的倫理和法官的身份保障,均被看作是獨立的司法部門以及被信賴的司法制度能夠存在的條件。" 一種職業的重要性應與它的薪酬水平相適應。握有權力的人薪酬較低,在人性趨利性的驅使下,權力會慢慢異化,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進而會損害公共利益。法官是社會正義的守護神,其職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給予法官較高的薪酬以使其保持體面的生活,符合權力運作和人性的規律。

 

筆者認為,目前可行方法是提高一線辦案人員的薪酬,并且此舉既體現了一線辦案人員勞動的價值,又保持司法者的良知,減少了司法腐敗。

 

2、完善保障法官獨立辦案制度。只有基于獨立的判斷,才是公正的基本保障。法官辦案不獨立,民眾就有理由懷疑司法的公正。因此,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法官能夠根據自己內心的良知和對法律真摯的理解,形成內心確信,從而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

 

法官獨立辦案制度方面,筆者認為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法院內部管理的司法化。有管理的地方就有命令與服從,而命令與服從顯然和法官的獨立精神是相沖突的。因此,法院內部管理應弱化命令與服從的色彩,應實現內部管理向內部服務轉變、內部管理的行政化向內部管理的司法化轉變,真正做到尊重法官獨立辦案。二是外部行政權力制約司法權的合法化。以權力的剛性制約權力的剛性,是保證權力不被濫用的重要手段。但合法制約不能被濫用為不當干擾與控制。法官的獨立精神屈從于行政長官的意志,這是法治的悲哀。因此,應當構建司法權與行政權良性互動又互相制約的制度規范體系。

 

(四)創新法官監督教育制度

 

法官積極主動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為良知水平提升的自律途徑;加強法官監督教育,為良知水平提升的他律途徑。實際上,法官良知水平的提升是自律與他律合力的結果。在重視自律途徑提升良知水平的同時,更應注重他律途徑的制度性作用。可以說,監督有力、教育得當是法官良知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

 

1、創設法官監督制度。筆者認為,創設法官監督制度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制定統一的法官行為規范。為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眾多規范性文件(如前所述)。但存在內容重復、處罰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因此,制定統一的法官行為規范是加大法官監督力度的制度基礎。二是創新權力機關監督模式。由于司法的重要性及目前司法腐敗的嚴重性,創新權力機關監督模式勢在必行。法官由人大任免,由人大來監督合乎法律規定。應成立司法監督委員會,對民眾投訴的司法不端行為啟動調查程序,如查證屬實則可以啟動彈劾程序。三是加大審判公開的力度。審判全過程應公開,讓陽光照射進來,司法行為自然受到約束,從而達到"公開提升公信、公信促進公正"的良好效果。四是完善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的制度。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不僅是黨的喉舌,傳播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而且是民眾監督權力不被濫用的利器。因此,應規定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的范圍及邊界,目的就是讓這第四種權力制約司法權,讓司法權始終在透明的環境中運行。

 

2、加大現任法官司法良知教育力度。我國法官良知培育的內容來源于何處?筆者認為有三個來源,一是來源于我國優秀的傳統文化;二是來源于法律信仰與職業使命;三是來源于共產黨員為民眾提供優質司法服務的黨性要求。從這三個方面挖掘出豐富的素材,在法官職業培訓、職業倫理教育與學歷教育中,以生動活潑的形式,融入司法良知教育,在潤心細無聲中達到提升司法良知水平的良好效果。

 

在司法良知教育方面,西安中院法院系統作了很多有益的嘗試,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值得借鑒:"陜西省中級人民法院將司法良知教育作為法院文化建設的靈魂工程來抓,通過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活動載體,使司法良知內化為法官先進的司法理念,外化為法官良好的司法行為,闖出了一條法院文化建設的新路子。"

 

結語  

 

古希臘柏拉圖說:"如果在一個程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剝奪了,并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 可見,執法者品質關乎執法的水準,裁判者的良知關乎裁判的公正。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法官遴選考核、法官職業保障、法官監督教育制度均存在內在的缺陷,形成了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制約。因此,我們不期盼司法良知水平大幅度提升能在一朝一夕間完成,實際上,它需要一個長期、系統而艱難的過程;我們不期盼一時的治標之舉能取得一勞永逸的效果,實際上,司法良知的生成需要一個健康的制度生態環境,需要按照司法的性質與規律循序漸進地進行制度的改良與重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