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他們剛剛制定和通過的8個指導意見。這8份文件涉及財產保全、企業破產重整、勞動爭議等。這些措施和指導意見的目的只有一個:確保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

破產重整讓企業重生

  省高院為了保護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能夠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重整程序的操作是其中的核心內容。

  但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進入重整程序。省高院要求,那些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挽救無望的企業,應當及時進入清算程序,只有那些暫時遇到了困難、通過重整有可能恢復正常經營活動的企業才能進入重整程序。但是,如果重整方案中有大量裁員的計劃,法院將不一定批準,以維護職工的利益。

要慎用財產保全措施

  省高院要求,對因資金短缺但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慎用財產保全措施。

  指導意見要求,有其他不動產可供保全的,避免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在基本賬戶之外有其它存款可供保全的,不凍結基本賬戶,以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

  但是,對無法正常經營且無挽救可能的債務企業,以及負責人棄企外逃、撤資逃債的債務企業,對“三農”案件、拖欠職工工資等涉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案件,債權如果得不到及時保護,債權人也將陷入困境的案件等,高院要求都要加大財產保全力度,防止資產流失。

適當降低企業用人成本

  針對當前比較突出的拖欠工資和裁員爭議、勞動合同爭議等案件,江蘇省高院提出了一系列指導性意見。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勞動規章制度或雙方的書面約定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除有服務期約定的外,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前或者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針對工傷保險賠償等問題,省高院也出臺了相應意見。對于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經支付的各項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記者馬樂樂 朱俊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