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省法院和省消保委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關于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的意見》。省法院民六庭庭長于泓,省消保委副主任、秘書長陸惜春,省消保委副秘書長居上參加新聞發布會。

一、《意見》起草的背景

隨著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尤其是各地政府推出的商品房限價政策,購房者熱情高漲,熱度不減,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引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態勢。據統計,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三年間,全省法院受理各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119462件,糾紛類型多為延期交房、延期辦證或房屋面積爭議。近年來,隨著商品裝修房進入市場,買賣雙方就商品裝修房質量問題引發的爭議也成熱點,大批糾紛涌入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原告多為同一個小區的購房者,被告均為該小區開發商,原告抱團訴訟,訴求大多相同。此類案件在法院有個俗稱,叫做“批量案件”,少則幾十件,多則成百上千件。三年來,全省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多達72931件,在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中占比高達61.05%。今年以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在建商品房工程交付普遍延誤,可以預見,今后一個時期,全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領域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呈現新的高發態勢。

住房作為不動產,既是老百姓的重要財產,也是重要的生活必需品。許多工薪階層為了購買一套商品房,往往調動父母、子女甚至全家人的財力,所以住房問題是老百姓生活的頭等大事。開發商面對小區購房者的集體維權或集體訴訟,往往輕易不肯讓步,因此愈加造成購房者對開發商的嚴重情緒對立。妥善處理此類矛盾糾紛,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協調化解,使開發商與購房者達成妥協諒解,快速解決糾紛,將購房者與開發商從曠日持久的紛爭中解脫出來,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然而,這種美好的愿望在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境況下,實現起來并不容易。

如何讓此類糾紛在進入法院訴訟前,先經非訴糾紛化解渠道化解,以短平快的方式形成以點帶面的示范效應,我們按照中辦、國辦《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精神要求,在前期調研基礎上,與省消保委多次溝通協商,共同出臺了《意見》,旨在人民法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之間建立一套溝通協調、聯動配合化解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機制,鈍化矛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妥善解決,促進江蘇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第二部分是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的具體內容,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

《意見》的核心內容是第二部分,建立了六項工作機制:

一是建立例會協商機制,省法院與省消保委共同設立全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領導小組,指導全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

二是在同級法院與同級消保委之間建立信息共享、知識共享、經驗共享機制,共同對商品房買賣領域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進行調處。

三是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同級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同級消保委解決糾紛;消保委可以推薦具備調解能力和經驗的人員擔任同級法院特邀調解員,由該法院納入特邀調解名冊。

 

四是建立糾紛化解時限機制,消保委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天內向同級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五是建立無爭議事實固定機制,消保委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就相關事實沒有爭議的,消保委應當以書面方式固定無爭議事實。在法院訴訟階段,當事人無需對以書面形式固定的無爭議事實進行舉證,從而簡化訴訟流程,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六是建立糾紛處置應急聯動機制,對突發性糾紛、矛盾易激化糾紛或群體性糾紛,同級法院與同級消保委應當即時通告,派專門人員協調處理。

第三部分的工作要求,要求加大聯動化解工作宣傳力度,適時發布典型案例,讓社會公眾知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一定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消保委調解等非訴方式解決。而且,消保委非訴方式協調處理,成本低、周期短、靈活性強、效果好,以此引導購房者以合法方式理性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