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全國第一家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在江南魚米之鄉常州天寧悄然成立,鑄就了少年法庭“天寧模式”的輝煌20年后,天寧法院在“關愛、協作、創新、發展”理念的引領下,不斷進行堅持不懈、敢為人先的探索,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道路上讓“天寧模式”不斷煥發出新的光芒。

 

讓失足的孩子重獲新生

 

推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孩子兩年前犯下的罪,就像一場噩夢每天把我折磨幾遍。我擔心啊,他怎么就業呢?!現在好了,終于可以放心地給他找工作了。”失足未成年人小李的母親拉著天寧法院少年庭法官的手感激地說。

 

小李于20093月因搶劫被該院免予刑事處罰,后被學校開除。法院多次與學校溝通,幫助其重返學校。少年庭庭長徐建洪在回訪中了解到,小李表現較好,正在一家公司實習,擔心有犯罪前科,難被公司錄用。法官當即告知小李有申請前科封存的權利。小李提出申請后,法院迅速啟動考察程序,制作考察報告,經評審委員會評議,作出了全市第一個前科封存決定,幫助小李徹底告別了過去。

 

社會管理創新根在預防,重在管理。幫助失足少年扯下“犯罪標簽”,使其在法律的溫暖和人文關懷下,“前科消滅”換新生,這正是該院院長黃亞慶積極推動在全市乃至在更大的范圍內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初衷。黃亞慶介紹說,前科記錄作為貼在失足青少年身上的標簽,影響著其再社會化的進程;刑法修正案()雖然免除了未成年人的輕罪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但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后,還普遍存在就業受歧視的現象,容易產生自暴自棄、自我放縱的心理,可能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治安隱患。據統計,該院近五年來共判處98名未成年人非監禁刑,15人雖經社區矯正但因存在前科記錄而無法找到工作,1名免刑未成年人在復讀期間表現良好被推薦至某大型企業工作,但政審時因有前科記錄而未能被錄用。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失足青少年重新回歸社會,既可以降低刑罰對其成長的不利影響,又能有效地對其進行教育轉化,預防再次違法犯罪,更能有效保護其平等權益,促進家庭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常州中院副院長張建文認為。常州中院會同天寧法院起草專題分析報告,指出建立前科封存制度是消除失足少年前科制度負面作用的有效手段,也是維護失足青少年正當權利,真正實現刑罰公正的重要舉措,更是我國履行國際承諾、承擔國際義務的必然選擇,因此,建議公檢法司對未成年人建立專門的檔案庫,非經法定程序和特殊許可不得查閱、披露,并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召集公檢法司、人社、教育等相關部門形成關于未成年人前科記錄封存的規范性文件。

 

“建議很好!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輕微犯罪前科記錄封存制度,是今年社會管理創新的試點項目之一。請市中院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具體意見,公安、檢察、司法、人社、教育等部門全力配合支持,盡快付諸實施。”201156日,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孫國建專門作出批示。

 

常州中院少年庭庭長蔣繼業指導天寧法院大膽探索、推行試點,并帶隊赴山東等地考察調研,多次組織召開專題研討會議,積累了一定的經驗。2011512日,天寧法院會同區檢察院出臺《關于未成年人前科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該實施辦法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內涵外延作出了明確定位,對犯罪記錄封存的操作程序進行了詳細規范,為該項制度的進一步推廣、深化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201181日,常州市委政法委牽頭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青團等位,聯合出臺《常州市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了適用對象、組織機構、啟動模式、運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內容,成立由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法院等部門共同參與的領導小組,并將該制度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范圍和政府特殊培訓計劃來重點推進。該制度在全省地級市率先全面推行后,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歡迎和好評。很多市民在看到實行前科封存的報道后紛紛打電話到法院咨詢申請條件和程序,目前全市法院已受理申請38人次,17名失足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作出了封存決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如果說成人犯罪是一種‘惡’,那么少年犯罪則是一種‘錯’,一種社會之錯、成人之錯,一種孩子在成長道路上難以完全避免的錯,需要我們用寬容、用愛心去糾正。前科封存制度正是一種人道、寬恕的有效救濟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對孩子實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為有前科者架起了一座自省后回歸社會的橋梁。”孫國建書記表示。

 

讓復學不再是夢想

 

推動建立未成年人復學安置機制

 

隨著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不斷深入,對未成年犯實行“非監禁化和非刑罰化”已成為涉少刑事案件審判的主要趨勢。然而,大多數被判處非監禁刑的學生,卻被學校開除而流向社會。他們由于缺乏經濟能力和工作技能,又容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往往破罐子破摔,極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天寧法院副院長戴放告訴筆者,該院去年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2198人次,其中35人被判處緩刑、3人被單處罰金,學校均依據內部規章作出開除決定,致使2人因難以融入社會而再次犯罪。

 

“非監禁刑的設置目的,是為失足青少年順利回歸社會營造學習、生活的良好環境,使未成年人能夠更好的接受教育,掌握職業技能,遠離違法犯罪。而學校則因為教育系統內部的考核、評比和內部管理等理由拒絕接納他們。學校拒之門外、父母忙于生計,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后,要么在家無所事事、要么在社會上游蕩,尷尬的處境決定了他們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非監禁刑的判處和判后的有效幫教未能緊密銜接,嚴重影響了非監禁刑教育功能的發揮。”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建文副院長不無擔憂地表示。

 

針對這一情況,張建文副院長、蔣繼業庭長指導天寧法院深入調研,撰寫專題分析報告,大力倡導和推動失學青少年的復學安置工作,引起了孫國建書記的高度重視。市委政法委召集法院、教育局、勞動局、司法局、團市委等部門共同研討,會簽《常州市共同處置被判處非監禁刑未成年人失學失管問題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明確學校不得對正在被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案件處理中的在校生先行作出開除決定或予以停課、勸退,法院開庭審理未成年學生案件時,學校應派員參加庭審教育,對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學生本人和家長有繼續學習意愿的,學校應保留其學籍。如在原校就讀確實不合適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協調,將其安置在本市其他相應類型、規模的學校就讀,并注意保密。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就讀期間,由學校、主管部門和法院定期考察,如確有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等行為,將失去就讀機會交由社區矯正。把該項工作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委政法委綜治協調處,定期舉行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復學就讀、社區矯正中遇到的問題,有效發揮了相關職能部門在解決被判非監禁刑未成年人失學失管問題中的重要作用,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在全市范圍內形成了共同保護、全面關愛失足青少年的社會合力。

 

20122月,未成年人小童和小伍因搶劫被天寧法院免于處罰,同時被學校開除。為避免兩人無人監管,少年庭法官賀運明根據該失學失管問題實施辦法的規定,赴兩人原就讀的學校進行溝通協商。為消除學校的顧慮,明確表示在兩人就讀期間,法官將跟蹤幫教,和學校共同承擔教育責任。學校最終取消開除決定,重新接收他們入學,恢復其學籍。法院、學校和兩人家長共同簽訂“復學安置幫教協議”,明確各自的幫教職責,嚴格履行幫教義務,確保幫教效果。現小童已從學校順利畢業,在常州一家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工作,得到領導和同事的好評。小伍也已進入實習階段,學校稱其表現較好,在學校組織的技能比賽中還取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績。

 

江蘇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綜治辦主任張新民對該項工作給予充分肯定,認為常州市的做法很好,對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違法犯罪有著重要的意義,應予以大力提倡。

 

走在立法的前沿

 

推動出臺全國第一個涉少民事審判規則

 

1991年至2007年,天寧法院少年庭僅受理各類涉少民事案件86件,而2008年以來卻平均每年受理200件左右。黃亞慶院長介紹說,長期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審判制度的架構都側重于刑事領域,有關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的實體法多散見于各成人法中,對涉少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也都采用普通的訴訟程序和模式。未成年人雖依法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但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卻比比皆是,案件逐年遞增,案由也日趨復雜。

 

“在未成年人民事訴訟領域,適用的仍是‘成年人的規則’,缺乏符合未成年人特點、體現未成年人需求的特殊程序保障,已不能滿足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需求。嚴峻的審判任務,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整的民事審判規則。”省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原少年審判工作負責人陳靜芳表示。

 

為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省法院的指導下,常州中院經過深入研究和詳細論證,依托天寧法院少年案件綜合審判的基礎優勢,吸收涉少民事審判實踐中的創新經驗,在全國率先出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統一全市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審判標準和操作規程。該《規定》強化了涉少案件“關愛、協作、創新、發展”的審判宗旨,突出未成年人民事訴訟程序區別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積極構建了全新的未成年人利益表達機制、舉證合理分配機制、訴訟引導機制、國家代理機制和司法救助機制等;突出了未成年人所在地管轄原則、法院依職權調查、引入心理干預機制等較好的做法;充分體現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能動性,使涉少民事案件的審理更加科學化和人性化。規定的出臺既對統一涉少民事案件的審判標準和操作規程起到積極作用,同時又為更高層次的未成年人法學研究積累了寶貴經驗,對促進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小周是《規定》出臺后的第一個受益人。他剛滿16歲,是一名安裝通信電纜的學徒,在工作中被架設在通信桿上的照明電力線擊傷。事發后,小周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花去醫藥費10多萬元,后無力繼續承擔醫院費,遂將電信公司、電力公司告至天寧法院。小周既不懂法律,也請不起律師,除一疊醫藥費發票外,沒有提交任何證據。少年庭法官沒有簡單地就案辦案,而是根據《規定》,依職權到事發現場拍照、勘查,找附近的施工人員了解情況,及時固定證據。同時,為確保小周能及時得到救治,還開辟綠色通道,在其無力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決定就其醫藥費部分先予執行。該案經多次工作,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小周一次性拿到了26萬元賠償款。在該案調結后,法院又多次到醫院向小周送達相關款項,并給予了司法救助1萬元。

 

既彌補了我國涉少民事審判領域‘專項規定’的空白,又對規范涉少民事案件的審判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是一個創舉,走在了全國的前面。”南京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劉敏對該《規定》給予高度評價

 

 

少年審判是一項陽光工程,永無止境;少年司法是一項系統工程,仍待健全。在未來的征程中,孫國建書記對法院少年審判工作寄予了更多的期待:“繼續倡導對未成年人的特別、優先、共同保護,積極構建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審判機制,努力為‘平安常州’、‘法治常州’、‘和諧常州’建設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