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最近,新聞媒體和社會各屆非常關注在徐州由退伍軍人李茜成立的失物招領公司。有人認為失物招領實行有償服務,是對拾金不昧的傳統道德觀的違背;有人擔心失物招領公司會助長小偷氣焰;一些法律工作者則認為失物招領公司的設立及運作沒有法律依據。而李茜的公司業務卻蒸蒸日上,無論失主還是拾物者,都感謝公司的熱情服務。公眾也給予一定的好評。由此,本文從法律角度探討,對報失業的法律地位及報失業的業務活動的法律性質予以分析、定位,并對報失業的管理提出意見。
  【關鍵詞】報失業 特征 法律性質 規范化管理

    失物招領公司,在國外被稱作“報失業”,是新型職業。“報失業”所提供的服務即為“報失服務”。即幫助失主尋找失物或失散的家人,同時對失物拾獲者或提供線索者給予一定報酬的服務。(《揚子晚報》  2003年8月1日B2版《報失業務前途看好嗎》)“報失業”在我國也已出現萌芽狀態,如“深圳007”的公司、登遺失聲明的報刊、電視臺、電臺的有償收費,及最近在徐州已正式掛牌營業的李茜的失物招領公司。上述“報失業”萌芽,在以商業方式運作的過程中,都飽嘗“報失業”帶來的豐厚利潤,但也引起社會各界以“拾金不昧”為價值取向的傳統道德觀的爭論,以及對“報失業”可能會助長小偷氣焰的憂慮。為此,筆者認為,除了從社會實用價值評判“報失業”,還應從法律角度對“報失業”的法律地位予以界定。從而從法律上引導人們對“報失業”的認識及解決由“報失業”帶來的問題與困惑。
  一、“報失業”的特征
  1、主動性。如李茜的失物招領公司,為拓寬業務的需要,主動和一些出租車公司建立了固定聯系,今后還要和一些失物高發場所如公交公司、火車站、汽車站、公安交通等部門建立業務聯系,幫助尋找失主。又如報刊業、電視臺、電臺設的遺失聲明和失物招領的板塊及欄目。這些都體現出失物招領公司主動承攬業務的特性。
  2、無因性。對失物,失物招領公司,不具有法定的和約定的保管義務。其主動實施的有償幫助尋找失物和失主的行為,體現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是一種收取適當報酬為目的,主動承擔即不具有對標的物法定管理義務又不具有約定管理義務的無因行為。
  3、為他人利益性。失物招領公司對于尋找失物者,通過自己開拓的廣泛的渠道和網絡,實施了尋找失物、并將物歸原主的行為,體現了對失主的人文關懷,幫助失主將物權占有狀態由脫離到控制。對于尋找失主者,拾物者有“拾金不昧”之心,卻無尋找失主之力,若為尋失主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那么“拾金”反倒使其“失金”,如果主動向失主索要報酬,會出現做好事被人說成不講道德的尷尬局面。由失物招領公司出面,幫助拾物者尋找失主,一方面節省了拾物者可能浪費人力、物力的情況,又能幫助拾物者索要到部分報酬,使拾物者“拾金不昧”的品行得到適當獎勵和鼓勵。因而失物招領公司具有為他人利益的特性。
  4、管理性。失物招領公司的主動招攬業務為失主尋失物,為失物尋失主,實施的是一種對失物的管理行為,這種行為本質是使“物歸原主”,即使物之所有權脫離物之主人的控制狀態予以回歸,失物招領公司通過一系列行為,實現對物主的所有權的管理和控制。
  5、盈利性。失物招領公司,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有必要的資金、場所、人員、技術條件,因而符合公司的商業特征。其實施的服務實行收費制,所收取的費用一方面支付必要開支,另一方面作為提供勞務的報酬,具有盈利性。
  6、專門化。失物招領公司,是為失物招領設立的專門化公司,有自己的專業人員和服務體系,進行規范化管理,有自己的業務網絡,是一種專為失物招領目的開辦的專門化公司。
  二、“報失業”的法律性質分析
  以上筆者總結了“報失業”的六大特征。從這些特征中,筆者對“報失業”主體及行為予以法律定性:
  1、失物招領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公司以經營業務是生產產品還是提供服務分為生產型公司和服務型公司。失物招領公司根據其業務性質應認定為服務型公司。目前我國服務行業的公司類型,以失物招領為經營范圍的,李茜公司尚屬首例。民商事領域,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有關部門不能因為我國尚無此類公司而不準許設立。
  2、“報失業”主是盈利性法人。這從“報失業”設立需要經工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及具備注冊資本、專業人員、固定場所等特征中及其有償服務、盈利目的可以得出,“報失業”主具備法人及盈利兩大特征,因而“報失業”主是盈利性法人。
  3、“報失業”主的主動招攬業務行為是要約邀請。“報失業”主向社會各界及通過各種渠道招攬業務,目的是宣傳自己的業務性質和業務的社會價值,從而取得更多的業務,在這一宣傳中是向不特定多數對象發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無具體標的、價格、數量、質量條款,因而符合要約邀請的特征。
  4、“報失業”主與失主及拾物者的約定屬服務合同行為。“報失業”主與失主訂立的合同是以“尋物”為標的的合同,“報失業”主與拾物者訂立的是以“尋主”為標的的合同。“尋物”、“尋主”都是一種行為,“報失業”主以實施一定行為,換取一定的報酬,是提供勞務的服務合同。另外,前者“尋物”是“報失業”主與失主自愿訂立的,由失主給予“報失業”主支付必要費用和給予一定報酬,并為拾物者設定利益即給予一定的獎勵,拾物者交還失物,有權接受獎勵,也可放棄,體現出失主自愿付酬。后者,拾物者與“報失業”主訂立“尋主”合同,“報失業”主依據行規,給拾物者先行支付部分獎金,在尋到物主后,從物主得的酬金中再分出一部分給拾物者,即是兩者的約定,從酬金角度是為失主設定義務的行為,從返還物主財物角度,因其提供相應的勞務,理應獲得勞務報酬,返還財物是為失主設定權利和利益的行為,取得報酬是服務費,兩相權衡,總體上仍是為失主設定權利,失主可以權衡,如果失物價值不大,支付報酬較高,失主完全可以放棄拿回失物的權利,從而不必支付報酬。因而“報失業”主也會權衡“尋物”與“尋主”的成本及利潤比例是否適當。
  5、“報失業”主的行為相對于失物來說,屬于特殊的無因管理行為即有償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本身不具有有償性,但“報失業”主的活動范圍是為失物找失主,為失主找失物。標的物是圍繞“失物”開展的,具有無因管理的無因性、為他人利益性、管理性,即“報失業”主對失物本身不具有先行的法律上或約定的保管和管理義務,而實施“尋物”、“尋主”的管理行為,從這三性看“報失業”主的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特征。例外的是“報失業”又具有有償性,而且這種有償,以“合同”設立,因而是一種特殊的無因管理。傳統的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人僅具有索要支付的必要費用的請求權,無收取勞務費的報酬請求權。筆者初步設想,以“報失業”為特例,嘗試創設有償的無因管理制度,并逐步擴大到更多方面,以規范化的有償無因管理制度,約束“報失業”的活動,作為一種大膽設想,期待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同志們的關注、研討,使傳統的民法理論更加豐富,更具有適應性和時代性。
  6、“報失業”具有雙重法律特征,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報失業”主與失主和拾物者設立的合同以“尋物”、“尋主”的行為為標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是合同法律關系;“報失業”主對失物無先行的法律和約定的義務,對失物本身實施“物歸原主”的管理,并以此向失主索要報酬,從這個意義上說,則符合有償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因此,“報失業”具有雙重法律特征,當事人可以選擇以其中一種法律關系為基礎,保護自己的權利。
  7、失物招領僅是政府職能質疑。有人提出失物招領歷來是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職能,不應設立公司進行營利。實則不然,失物招領一直為公安和民政部門所為,只是一種傳統方式,而且只是這些機關的業務之一,法律并未強令性、排他性的賦予這些職能部門而禁止其他人進行。因此,從法律角度講,失物招領并非是公安、民政部門的排他管轄權。另外,我們不防比較一下職能部門的失物招領與公司的失物招領異同。前者被動接受失物,后者主動尋找并承攬業務;前者只接受失物,不接受失主委托,后者即接受拾物者委托,又接受失主委托;前者僅以小范圍且單一的方法尋找失主,一般是將失物寫在黑板上或登報尋找失主,后者采取靈活多樣并行之有效的方法尋找失物和失主,不僅通過媒體還與公共機構如車站、碼頭、劇院、超市等建立聯系;前者和后者積極性不同,前者尋找失主結果如何都無利可圖,后者業績如何與利潤掛鉤,因而更易發揮主動性、積極性;業務管理不同,前者無規范化管理機制,在其他業務活動下的附帶管理,沒有專門管理人員及機構,后者是專門化經營,形成規范化的管理機制,培養專門業務人員。綜上,失物招領是保護失主財產所有權的活動,職能部門與公司相比,后者更有利于實現對失主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更能發揮拾物者和公司職員的積極性,因而公司比職能部門的失物招領更能適應社會需求。
  三、“報失業”應予以規范化管理
  通過前面筆者對“報失業”的特征予以分析及法律地位界定,筆者認為“報失業”具有良性發展的前景,也有一定的負面效應。比如“報失業”可能助長小偷氣焰,可能沖擊“拾金不昧”的價值觀等方面。因而應以民商基本原則予以指導,以民事行為規范予以調整。具體筆者認為:
  1、“報失業”應誠實信用經營。“報失業”具有為他人利益性與為自己盈利性,應嚴守職業道德規范。應收取適當報酬,按“報失業”主進行“尋物”、“尋主”行為的實際成本、服務程度加收適當比率失物價值獎,報酬扣除成本不應明顯高出其服務的必要勞動時間價值。“報失業”主應盡善良管理人的職責,應盡量節約成本,使失主減少損失和付出。
  2、對“報失業”主的利潤額予以規范。“報失業”主的利潤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必要勞動報酬,另一部分是標的價值一定比例的獎勵。前者均可以約定,并應由相關部門制定一定的價格上限、下限或成立行業自律協會予以規范。后者由雙方予以約定,這一約定除非失主自愿提高比例,不應超過一定限度。
  3、形成“報失業”特色化管理制度。對國內、國外的“報失業”公司予以調查、分析,形成行業規范,形成科學的管理制度、方法。
  4、以盈利性公司管理方法,進行管理。包括工商登記、稅收,及分立、合并、破產清算等。
  5、“報失業”主對失主及拾物者應進行登記管理。具體包括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從而防止小偷偷了錢物又以返還證件為名領取報酬雙重獲利而逍遙法外。另外也能防止冒領財物及協助對冒領財物進行追由。“報失業”應設立登記材料,協助公安部門調查案件。這是“報失業”應承擔的社會義務及履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6、失物找不到主人的處理。嚴格履行失物的行政招領程序,即將失物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由行政機關予以一定期間的公告,仍未找到失主的,按無主物收歸國有。并由國家對“報失業”和拾物者予以一定的獎勵。
  四、“報失業”前景看好
  “報失業”是一種新生事物,大家都可以看到,不論對失主還是對拾
物者以及對“報失業”主,“報失業”都具有為他們實現利益的特性。失物招領公司必將“星火燎原”般在民商事領域中生根、發芽、壯大。對于新生事物,希望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并予以研究,賦予其應有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并對其予以規范化管理。筆者興奮的看到,在民商事領域,即將涌現出“報失業”蓬勃發展的勢頭,也預想社會各界以無比的愛心,呵護這一新生事物。


                                     (責任編輯:王政勇)

文章出處:泗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趙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