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在南京正式成立,2012年民法理論研討會同期舉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胡忠,江蘇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李小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南京師范大學校長宋永忠,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等出席會議并致辭。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紅就《我國民事立法的最新進展》做主旨發(fā)言。對于個人信息受到侵害問題,民法學著名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教授呼吁,僅靠刑法的打擊還不夠。

  最新進展

  擴大繼承人范圍

  大多數人支持

  繼承法修訂:

  擴大繼承人范圍

  大多數人支持

  “今天,我向大家匯報一下我國民事立法的最新動態(tài) ,主要在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昨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紅做了專題報告。

  不久前,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就繼承法的修訂專程來江蘇展開調研,相關條款的修訂進程頗受關注。姚紅表示,目前主要的焦點問題是遺產范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遺產形式、遺囑效力、遺產管理等方面。

  記者了解到,在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方面,最具爭議的是“七大姑八大姨”可否納入繼承人的范圍。姚紅透露,繼承人的范圍是否擴大至叔伯姑舅姨、侄(甥)子女等,目前調研的情況看,大多數人持支持態(tài)度。

  看病是否算消費

  目前爭議較大

  消法修訂:

  看病是否算消費

  目前爭議較大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主要的焦點問題是消法的調整范圍、消費者信息保護、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三包范圍、預付款等問題。

  金融、教育、醫(yī)療的消費,是否應當納入消法調整,目前爭議也比較大,進一步的調研工作還在繼續(xù)。因為鑒定費用較高,舉證責任該分配給消費者還是經營者,目前也存在爭議。

  姚紅說,這兩部法律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會以更加謹慎、科學的態(tài)度調研歸納。

  焦點1: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權被侵,可索要精神賠償

  個人信息權不是財產權,而是人格權,侵犯其利益不是財產損失,而是精神損害。所以,不僅要財產損害賠償,還有精神損害賠償。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

  隨著社會發(fā)展,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表示,作為人格權法中的重要研究內容,個人信息權的保護問題,應當在民法中予以單獨規(guī)定。

  “刑法修正案(七)雖然規(guī)定了非法獲取或出售個人信息罪,有學者據此認為個人信息應完全受刑法或行政法保護,不是民法保護范疇。但我認為這是不妥當的。”王利明表示,只有民法提供基礎保護,才能更好保護此項權利,“因為刑法未規(guī)定合法獲取非法利用的問題,且大量的非法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不能納入刑法保護范疇。”此外,制定個人信息管理法,也應保護該私權。

  王利明強調說,個人信息權不是財產權,而是人格權,保護個人信息是保護個人平等,侵犯其利益不是財產損失,而是精神損害。所以,不僅要財產損害賠償,還有精神損害賠償。

  對于大家普遍關心的網絡環(huán)境下的人格權問題,王利明指出,網絡環(huán)境下的人格權也有必要單獨規(guī)定,他表示,在網絡環(huán)境下,信息的傳播具有快速性和廣泛性,一旦損害發(fā)生,就難以恢復原狀,故預防損害的發(fā)生和擴散變得尤為重要。

  確定“地位”之后才能真正維權

  一旦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一種權利在民法領域得到確認和保護,自己信息被非法利用,不管有無后果,都將可以直接通過民事途徑維權。法學專家

  2010年底,江蘇匯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呂劍峰在考研時遭遇信息泄露,手機被垃圾短信瘋狂“轟炸”。事后,他將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fā)展中心和河海大學列為共同被告。這起南京首例隱私維權案件開庭已經1年多,可法院仍沒判決。

  “在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中,犯罪分子可能獲刑,但被侵害權利的個人如何追償,由于目前沒有明確的相關法律,所以維權還是很難。”呂劍峰說,“被侵害信息的所有者,其侵害后果難以計算。甚至很多情況下,僅僅是自己的信息被盜取,并未造成實際損失,那維權更沒有依據了。”

  相關法學專家指出,目前法律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零散地存在于多部法律法規(guī)中,公民即便維權,也只能是按照侵權法的規(guī)定尋找侵權者,“事實上,很多信息的泄露,事后很難查到出去的途徑,也就是說,侵權主體很難查找。”專家認為,侵權法要求必須有侵權主體和侵害后果,且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在公民信息被“侵害”的情況中,很難找到這種邏輯關系。

  最嚴重的是,很多人和很多部門并不知曉公民的個人信息是一種權利。當不法人員隨意將公民的信息出售時,除了擔心職業(yè)道德方面的譴責,就是對于刑法的害怕,“但他們絲毫沒有意識到,他們操作的過程,直接侵犯的是公民的信息。”也正因為如此,對于公民信息在法律上確定其權利地位,非常重要。

  專家表示,一旦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一種權利在民法領域得到確認和保護,那么,才有可能實現真正的公民維權,“自己的信息被非法利用的,不管有無后果,都將可以直接通過民事途徑維權。”

  焦點2:消費維權

  知假買假究竟算不算消費者?

  職業(yè)打假人的確不是消費者,但是他們卻是保護消費者的人。西南政法大學老師孫鵬

  很多職業(yè)打假人并非想保護消費者權益,他就是要封口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洪亮

  1993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正式出臺,如今這部實施了近20年的消法凸顯出諸多問題。

  在對消費者身份的認定中,尤其“知假買假”者是否算消費者,一直是法學界多年來討論的焦點。南開大學法學院的陳耀東教授就認為,消費者應該是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很多知假買假者并非滿足生活消費。比如眾所周知的王海,曾在天津輸過一次官司,法院認為他知假買假,所以商家的行為對他不構成欺詐。

  西南政法大學的老師孫鵬卻認為,職業(yè)打假人的確不是消費者,但是他們卻是保護消費者的人。對職業(yè)打假人應持包容態(tài)度,因為這將拓寬法律救濟路徑。“比如買一件20元的商品是假貨,消費者費九牛二虎之力獲得雙倍賠償,也只有40塊錢,這種懲罰性賠償不充分,受害人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另外還會讓很多潛在的消費者受害。”孫鵬說,從這個意義上看,應該鼓勵職業(yè)打假人。另外,職業(yè)打假人可以通過買很多假貨獲得激勵的方式,來做單個受害人不愿做的事情,最終實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很多職業(yè)打假人并非想保護消費者權益,他就是要封口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洪亮指出,王海去購買東西肯定是消費者,但從消法第49條中規(guī)定的雙倍賠償責任中,王海的情形無法構成賠償的條件,他不是受到商家欺詐,而是明知假貨而購買的。

  格式條款是不是都不公平?

  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不能輕易認定格式條款無效。但格式條款有必要進行細化,否則理解、執(zhí)行過程中,可能產生分歧。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

  在這次修法調研中,有不少意見認為目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過于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還有人認為應當通過加強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保護。這也成為大家討論的重要內容。

  “格式條款并非都無效,”陳耀東說,前幾年,有消費者起訴飯店收取開瓶費的案件,國內兩家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兩個判決,一家法院支持了消費者訴求,而另一家卻駁回。陳耀東認為,這是由于不同法院對格式條款相關規(guī)定的適用不同。“格式條款一般人都很排斥,認為不公平,我覺得還是不要太激進。”他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不能輕易認定格式條款無效。“但我認為格式條款有必要進行細化,否則理解、執(zhí)行過程中,可能產生不同的分歧。”

  孫鵬也比較認同這個觀點,他說:“不要仇視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在現代社會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是對風險的正當分配,是對市場的理性判斷。“在餐廳不能自帶酒水,盡管消費者很反感,可我認為它有市場合理性。”他說,如果大家都自帶酒水,是否消費者也可自帶菜品,最后導致消費者在豪華餐飲場所,卻只點了一碗面,這顯然不符合市場規(guī)律。

  此外,在消法調整范圍的討論中,不少人都認為應該擴大,尤其是金融、教育、醫(yī)療的消費,是否該納入其中,也是目前爭論的重要內容。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教授馬永雙建議,消法可以將消費者分為一般消費者和特殊消費者,一般消費者即目前消法規(guī)定的范疇,而特殊消費者則包含金融、教育、醫(yī)療等領域的消費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渠濤明確表示,不懂股票、期貨的人,一般很少接觸這些金融產品,因受到利益驅使而去購買的投資行為,不同于普通消費者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