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合伙人產生糾紛,一方說是合伙關系,另一方卻說是勞動用工關系,雙方都言之鑿鑿。對這個棘手的案件,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近日首次依據保全的電子證據所作的審閱報告,判決了這起特殊的合伙經營案件。6月12日,原告張某激動地從法官手中接過了11萬多元。
  法庭上,原告張某稱,1999年3月13日,原告與被告共同出資18萬元,簽訂了合作經營通信電子維修中心的協議,其中原告投入72000元,占總資本的40%,被告投入108000元,占總資本的60%。2001年7月,被告為獨占雙方共同經營的成果,以種種借口將原告趕出維修中心,并拒付原告應得資產。原告要求對方根據投資比例支付其253748元。
  被告李某則辯稱,原、被告雙方并非合伙關系,而是被告內設的部門,因此原、被告間雖有出資共同經營的意向,但未實際形成合伙關系,雙方是勞動用工關系。至于原告的出資實為交納的押金,被告同意返還押金,但原告無權要求分配企業資產。由于維修中心建賬不全,導致賬目不能反映維修中心經營的真實狀況,無法進行審計。
  對此,法官委托計算機專業人士突襲該維修中心財務部,對電腦硬盤資料進行電子證據保全,再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在證據袋上簽名封存。法庭依據保全的電子賬目、實物盤存表及雙方原始投入清單等資料所作的審閱報告,認定1999年3月13日雙方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合法有效,對維修中心在原、被告共同經營期間所產生的虧損或利潤,應按雙方出資比例承擔和分配資產,于是判決被告支付原告112986.27元及實物,從而了結了這樁特殊的合伙經營案件。

文章出處: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林 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