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豐市法院為加強信訪穩定工作,出臺《申訴復查程序暫行規定》,以進一步規范申訴復查工作。
該院強化信訪接待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規定每一件初信初訪的基本情況、簡要案情、處理情況及申訴要求等內容要輸入電腦進行登記,便于查詢答復。信訪部門在申訴人第一次提出申訴時要將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有關申訴、申請再審的程序規定告知申訴人。
  該院注重保護弱勢群體的申訴權,明確除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沒有爭議的外,一般要通知申訴人到庭,當面了解申請情況,防止當事人因文化層次較低等因素不能全面充分表述其申訴事實和理由,改變以往憑當事人的一紙書面申訴狀而確定處理結果的情況。
  該院注意發揮案件原承辦人在申訴信訪工作中的作用,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符合受理條件的,立案庭要將當事人的申訴材料交一份給原承辦人,原承辦人可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7日內針對當事人的申訴理由提出書面意見,由立案庭統一編號后交復查部門復查。
  為防止偏聽偏信,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該院引入聽證機制,規定對當事人以新證據為申請再審依據;原審采用未經質證、認證的證據,或者未采用已經質證、認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原判可能遺漏當事人或者追加第三人承擔義務、享有權利錯誤等情形的應當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
  為進一步增強申訴復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該院注意接受外界監督,規定對疑難復雜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召開審查聽證會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旁聽。以進一步擴大申訴復查工作的公開性和社會認同度。
文章出處:大豐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嚴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