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好執行難問題,江蘇省泗洪縣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工作的實際,于近日出臺了《關于財產保全及相關問題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突出了以下幾點:
  一、訴前財產保全及案件審結后,移送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的,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由立案庭負責實施;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由各業務庭負責審查并實施,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原告可能勝訴的給付之訴,各業務庭應當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執行員在接到權利人提交的有關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執行員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的同時,應當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必須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二、立案庭在審查立案時(各法庭內勤在接受訴狀時)、對給付之訴及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案件必須告知原告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立案庭在審查立執行案件時(各法庭內勤在接受申請執行書時),應當告知權利人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訴訟中,對給付之訴及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案件,主審人必須告知原告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三、應告知原告有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而未告知;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而未及時采取,致使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對有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紀律處分。
  該項制度的實施加大了立案庭、審判業務庭法官的告知義務,增強了審判人員、執行人員的責任心,規范并強化了財產保全工作。當事人一致稱贊該項制度務實、有效,為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增加了保險系數。
  
文章出處:泗洪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正 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