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江蘇省豐縣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實行權(quán)利和義務告知制度,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該院將此項制度的具體實施情況專門印制成《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有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的權(quán)利、應遵守的義務、緩刑的考察和撤銷等內(nèi)容進行歸納和整理,在向被告人送達裁判文書的同時,送達該《告知書》,促使其明確相關的權(quán)利和義務,重新做人,達到挽救緩刑犯的目的。對于文盲、半文盲的被告人,審判人員則向其講解《告知書》。對被告人有疑問的,隨時耐心地進行解答,使所有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都能對自己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應該怎樣做和不應該做什么有充分明確的了解,能夠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對自己進行考察。
  據(jù)悉,該院自推行緩刑犯權(quán)利義務告知制度以來,無一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因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而被撤銷緩刑或者重新犯罪。

  
文章出處:豐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劉秋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