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中院民三庭審結了我省受理的第一例馳名商標案件,原告永鼎集團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電線、電纜、光纖通訊電纜上注冊的“永鼎YONGDING”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原告永鼎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產和銷售通信電纜、通信光纜產品為主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公司的光纜年產量占全國20%份額,帶狀光纜年產量占全國總量的一半,是國內線纜行業的領頭羊,其發起設立的“江蘇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國內光纜生產行業中最早上市的A股公司。原告早在1997年就注冊了“永鼎YONGDING”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電源材料(電線、電纜);電話設備,2000年又增加了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的光纖通訊電纜。2003年8月,原告發現被告吳江萬事通開關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FKY型油浸式負荷開關上使用了“永鼎”商標。原告認為“永鼎YONGDING”商標有著極高的知名度,被告的行為屬惡意侵權行為,故訴諸法院,請求法院認定原告注冊于第9類商品電纜、電線、光纖通訊電纜的“永鼎YONGDING”商標為馳名商標,以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
  由于本案是蘇州中院受理的全省首例通過司法途徑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為此,蘇州中院在案件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采取了慎之又慎的態度。
  在法律適用方面,合議庭首先查閱了國際上最早確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巴黎公約》及對馳名商標保護更進一步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仔細研究了我國2001年10月修改的新《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等法律法規,明確了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任何復制、模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能夠收到損害的行為都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在事實認定方面,合議庭首先需認定被告使用“永鼎”標識的產品油浸式開關與原告核定使用的商品電線、電纜、光纖通訊電纜是否屬類似商品,如兩者屬類似商品,則通過商標專用權即能保護,如屬不相類似商品,則只有在認定馳名商標的基礎上才能對原告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在認真研究了《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和我國《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后,合議庭召集了蘇州電器工業協會及線纜行業的5位專家教授就電線、電纜、光纜與油浸式開關的產品屬性進行專家咨詢,并走訪相關商標專業代理機構,得出一致結論認為該兩種產品系不同類產品。隨即,針對“永鼎YONGDING”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合議庭結合《商標法》第十四條,認真審核了原告提供的證據、走訪了蘇州市統計局、向全國各電信公司、移動公司等相關公眾隨機發出近百封調查問卷,認定:原告多年來投入上千萬廣告,在《人民日報》、《經濟日報》等全國各類報刊媒體及《通信世界》、《網絡與電信雜志》等專業雜志上對“永鼎YONGDING”商標進行廣泛宣傳,原告生產的“永鼎YONGDING”品牌通訊光纜、電纜銷售范圍也遍及沿海及內陸等全國二十多個省市。在2000年至2003年全國電線電纜行業排名中永鼎公司生產的“永鼎YONGDING”品牌通訊電纜、光纜的銷售收入,利稅等各項綜合指標均名列前三位。“永鼎YONGDING”商標亦多年被審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因此,結合“永鼎YONGDING”商標的宣傳持續時間、范圍、廣告投放量、“永鼎”品牌光纜、電纜的產品銷量及市場占有率等綜合因素,可以認定永鼎公司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的“永鼎YONGDING”商標屬在國內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

      

 
文章出處: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