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的棉種發(fā)芽率只有一半。近日,連云港市新浦區(qū)法院宣判一起案件,銷售不合格棉種的農業(yè)研究所被判向某農業(yè)技術推廣站賠償25萬余元損失及退回部分棉花種款720元。法官以此案提醒農民朋友,春播將近,農民在購置種子時要提高警惕,避免假種子、次種子的侵害,一旦遭遇此情況,不要“欲哭無淚”,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權益。
  去年2月份,灌云縣一農業(yè)技術推廣站與連云港市一農業(yè)研究所達成購置棉種協(xié)議,該所分三次向推廣站供應山東省菏澤市巨野縣麟州種業(yè)有限公司“中棉所45號”棉種6000千克,價款計43000元。推廣站購回棉種后,將棉種銷售給農戶栽種,農戶在栽種完棉種一段日子,因棉種出芽率過低找到推廣站。為及時解決農戶重新栽種與補種問題,推廣站找農業(yè)研究所協(xié)商解決,農業(yè)研究所補給推廣站棉花種1800千克,推廣站又從其他地方購進棉花種2760千克無償發(fā)給農戶進行補種,并及時負擔了農民因不合格棉種補種、重種所需的地膜、除草劑等費用。經技術監(jiān)督部門鑒定:該棉種樣品發(fā)芽率為56%,不符合棉種有關標準,系不合格種子。為此,推廣站找到農業(yè)研究所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因未能達成共識,推廣站遂訴至法院,要求研究所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研究所稱:已經向推廣站無償補棉種1800千克了結此事,不合格棉種系由山東一公司生產,對此已經向公安部門報了案,研究所在整個事件中也是受害方,有關棉種的刑事責任問題公安部門正在調查中,有關人員的犯罪追究有待公安機關調查結果而定,本案應該本著民事服從刑事的原則,撤銷推廣站的起訴。
  查明事實后,法院認為研究所銷售的棉花種存在質量問題,給推廣站和農民造成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雖然研究所在銷售不合格棉種上主觀無過錯,但作為棉種的銷售者,受害人有向其追償的權利,故研究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出芽率56%計算所涉的重新栽種及補種棉花畝數與所需棉種數量、地膜、除草劑等費用共計25萬余元。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日報
文章作者:周曉娟、時恒雨、沈崢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