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宿豫區法院根據司法權的運行規律,探索出以“四個中心、四個主體”為內容的監督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了對審判權的監督制約,防止以審判權謀私,濫用審判權等現象的發生。
  一是以立案庭和審判管理辦公室為主體,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為中心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案件審判流程的全程跟蹤和適時監控兩個功能,有效地把住了立案、程序、事實、證據、運用法律、裁判文書制作各個關口。實行“立、審、執、監”分離,執行裁決權和實施權的分離,辦公區和審判區分離,通過這些措施,在當事人和有實體處理權的法官之間形成了一道難以逾越的隔離帶。
  二是以審監庭為主體,建立以案件質量評查為中心的監督機制。制定《案件質量效率檢查實施細則》,對每月辦結的各類案件進行檢查。對所有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及時進行督查,要求承辦人就相關情況作出必要說明。
  三是以紀檢監察為主體,建立以查處違法審判和實行質量低劣案件追究為中心的監督機制。對在質檢、督查、來信來訪中發現違法審判、執行的案件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的《三個辦法》進行查處,通過法院網站和審務公開欄社會公開《法官職業道德》、《三個辦法》等規定,向社會公布廉政舉報電話,堅持院長、庭長信訪接待制度,增加院領導直接聽取群眾聲音的機會。
  四是以政治處為主體,建立崗位目標考核為中心的監督機制。始終堅持和不斷完善合理的崗位目標責任制,根據每一位干警不同的崗位職責進行量化考核,對法官作出全面、客觀、公正評價,并以評價結果作為獎勵、懲誡的主要依據。建立健全廉政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和獎懲,將廉政建設目標任務細化量化,納入年度崗位目標責任管理,與審判等各項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考核結果與干警獎懲掛鉤。

      

   
文章出處: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