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由廣西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在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要求的結果,有可能使此案由“中國職業經理人受害第一案”演變為“中國職業經理人犯罪第一案”。此案開庭時,依然受到了北京、上海、廣州等地不少新聞記者的關注。
  “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又稱“噴施寶假賬案”、“王惟尊事件”或“王祥林事件”,甚至還稱“噴施寶野村風波”。主要當事人是廣西北海噴施寶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王祥林、原總經理王惟尊、原財務總監水麒梁(又名水麒林)、原財務部經理段黎明,涉及人還有日本野村公司駐香港代表呂少蘭等人。王惟尊被當時的不少媒體稱為“揭假賬的英雄”,王惟尊一度入獄后,有307名工商管理碩士聯名為誰鳴冤叫屈。此事件也引發社會上對職業經理人和企業家的誠信問題進行了長久的討論。此事件的王惟尊、王祥林同時被香港鳳凰衛視列為2001年度華人世界十大新聞人物。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上說,被告人水麒梁“因涉嫌職務侵占、公司人員受賄,2000年12月13日經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3年3月15日被天津鐵路公安處德州車站公安派出所抓獲,同月2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在“職務侵占事實”方面,起訴書上說,“被告人水麒梁在任廣西北海噴施寶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噴施寶公司財物。1、2000年1月10日,被告人水麒梁與時任噴施寶公司總經理的王惟尊(另案處理)、噴施寶公司財務部經理的段黎明(另案處理)一起商謀,虛構‘直銷部’并以撥付‘直銷部周轉金’之名從噴施寶公司財務部提出人民幣現金131300元進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水麒梁分得現金人民幣23400元。2、2000年1月25日,噴施寶公司對被告人水麒梁發出‘即日起停止水麒梁插手噴施寶公司的一切業務,交還所有占用的公司財產’的通知,被告人水麒梁收到上述通知后,于當晚將噴施寶公司價值人民幣26600元的華碩牌7710B型手提電腦帶離北海返深圳,據為己有,直至2000年11月9日才將電腦退至北海市公安局。”
  在“公司人員受賄事實”方面,起訴書上說,“噴施寶公司是(英屬維爾津群島)寶時發展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1999年8月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資基金、第三投資基金出資600萬美元購買寶時公司15.68%的RP股(即可贖回、可轉換優先股)。2000年1月,經野村公司的呂少蘭授意,被告人水麒梁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噴施寶公司借出公司的部分原材料賬本、成品(半成品)賬本及會計憑證等資料,并于月底攜上述噴施寶公司資料離開北海。同年2月8日,被告人水麒梁將上述資料交給野村公司的程龍保。2000年3月,被告人水麒梁收受了野村公司以‘墊付1月和2月薪金’、‘報銷費用’之名支付的好處費共計港幣73011.76元(折合人民幣77575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水麒梁身為公司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公司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水麒梁犯有數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
全天的庭審結束后,法院將擇日對此案做出判決。經過兩年多時間,“王惟尊事件”似乎有水落石出之勢,其中的主要當事人之一水麒梁被提起公訴,意味著兩年前被一些新聞媒體認為是受害者主角的王惟尊,將一同被視為也該被提起公訴。如果公訴結果成立,“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將由“職業經理人受害第一案”向“職業經理人犯罪第一案”演變。
  噴施寶公司管理層認為,“王惟尊事件”已經屬于團伙經濟犯罪案件,是以王惟尊為首的13個涉案職業經理人,在噴施寶公司內部實施的犯罪;另外,還牽涉到境外人員呂少蘭、程龍保,他們應該成為水麒梁構成商業犯罪的行賄人。如此一來,原來鬧得一波三折的案件,又進入了另一個波峰浪谷的境地。
  在法庭外,水麒梁的妻子趙子安說:“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是非難說清。”對于丈夫落得如此的結局,她認為“水麒梁作為一個職業經理人,首先沒有意識要保護自己,因為他以前都是在太太藥業這樣的大公司做,那些公司信譽好。”
  王祥林是北海市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他正在北海參加“兩會”,沒有參加庭審的旁聽,但他認為自己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他說:“看到正義能伸張,看到能追究犯罪人員的罪行,感到法制越來越健全了,企業發展也越做越有信心。”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網
文章作者:張驍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