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元月15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出臺矛盾易激化疑難復雜案件提前防控制度,在強化獨任審判員、合議庭職責的同時,加強院、庭長對個案的及時督查、指導。這是該院落實貫徹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推出的一項舉措。

長期以來,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院、庭長對具體個案的監督,往往是在審核與簽發裁判文書時發現了問題再行組織討論,或者是審判人員經庭審發現問題后逐級向庭長、院長請示。這對于矛盾易激化疑難復雜案件,特別是當事人矛盾十分尖銳的復雜案件而言,往往不利于糾紛的及時鈍化,難以及時發揮集體智慧,甚至不利于對突發事件的預防。

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召開后,海安法院組織全體民事審判人員進行了學習、討論,經認真研究,決定根據會議精神,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變傳統的民事矛盾易激化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運作模式,重點強化庭前的準備工作,建立矛盾易激化疑難復雜案件提前防控制度。

該制度要求,獨任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在審理矛盾易激化疑難復雜案件過程中,必須抓住“四個環節”。閱卷評估環節,認真閱卷,初步評估案件矛盾的激化程度。歸納爭議環節,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及時歸納、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發現存在疑難問題或雙方矛盾嚴重沖突的,要迅速組織、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難案申報環節,綜合庭前閱卷、當事人庭前反映和證據交換的情況,對疑難復雜案件和當事人矛盾十分尖銳的案件,及時填寫疑難案件申報表,逐級向庭長、院長報告。指導化解環節,根據申報情況,由院、庭長組織研究并及時給予指導,對一般疑難復雜案件,由院、庭長在庭前向承辦人提示注意要點;對當事人十分對立、矛盾非常尖銳,隨時可能發生過激行為的案件,邀請當地公安機關、綜治部門、民調組織共同參與,做好預防矛盾進一步激化的防控;對特別重大的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適時改變合議庭成員,由院、庭長親自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

該項制度的實施,不僅能加強對矛盾易激化疑難復雜案件庭審過程的針對性,防范個別矛盾尖銳案件發生突發情況,還可以提高民事審判工作的效率,避免個別案件在開庭后院、庭長督查發現問題卻難以及時更正的現象,同時進一步完善院、庭長行使審判權的方式,杜絕合議庭議而難決、對院、庭長的指導意見審判人員簡單服從或合議庭僅形式上再次合議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