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構建和諧官民關系,如東法院在行政審判實踐過程中建立健全四項機制,以提高行政案件和解撤訴率。

一是實行事先法律咨詢制度。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遇有重大、疑難問題時,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可事先征求法院意見,法院行政庭將根據案情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參考,提高具體行政行為的準確性,做到事先預防。

二是實行聯合協調制度。對于群體性行政案件、社會敏感性案件或裁決結果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案件,實行法院與行政機關聯合協調,由法院、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協調,提高和解撤訴率,化解矛盾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三是實行聯席例會工作制度。法院與各行政機關建立行政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集行政機關負責人工作例會,由行政庭對各行政部門的行政案件受理、審結、勝敗訴情況實行通報,對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討論,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四是實行事后建議督察制度。行政機關如不依法履行行政判決、裁定,或不及時辦結司法建議的,法院及時向縣委、縣人大匯報,由縣委、人大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履行和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