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東臺法院“為民立案調解工作室”,首先映入您眼簾是墻上“握手言和”的大幅壁畫和“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等警世格言。自去年11月施行立案調解一年來,共調處各類民商事案件462件,涉訴標的額達1900余萬元,大部分案件當日立案、當日調解、當日送達、當日結案,為老百姓提供了快速解決糾紛的綠色通道。

登門調解  高效快捷解決燃眉之急

當事人上法院打官司,總是希望能夠用最簡單、最經濟的方法迅速解決紛爭。東臺法院積極探索調解新機制,在立案階段設置調解程序,抓住矛盾尚未激化的短暫時機,在輕松、和諧的氛圍中讓當事人權衡自己的各種權益,從而徹底解決糾紛。對于有調解可能的,不拘泥于時間、地點,法官多次登門調解,為當事人解決燃眉之急。

被告仰某多年來一直承包原告本市某農場的土地,拖欠原告土地承包金2萬多元。經多次催要,被告仰某仍未能履行義務。原告農場派人看守住被告仰某收割的大豆等,被告仰某所欠農藥、化肥款等的債權人也聞訊涌來,欲將大豆等農作物運走。情急之下,農場負責人一紙訴狀將仰某告上法庭,并申請立案調解。因本案系涉農案件,且涉及人數眾多,負責立案調解的楊為民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趕赴現場。大家你一言我一語,情緒非常激動,楊法官意識到此時必須先讓大家平靜下來,否則調解難以順利進行。于是向大家講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釋明要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問題,采取過激行為造成后果要承擔法律責任。大家聽后,情緒漸漸平息。楊法官趁勢做被告的工作,被告也認識到所欠承包金應當償還,只是要等農作物出賣后才能給付,請求法官幫助協調處理。在楊法官的悉心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原告農場負責將大豆等農作物出賣,所得款項扣除承包金后,余款交給被告仰某,由仰某清償其他債權人,大家皆大歡喜。農場負責人對法院這種快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和解決結果十分滿意,拉著楊法官的手贊不絕口:“想不到立案的當天法官就親臨現場調解,想不到事情解決得如此迅速,想不到能得到這么好的處理效果。”

多法并舉  釋法明理解開心結、法結

在實現立案調解之初,立案調解沒有經驗可以借鑒,立案調解在探索中前進,在調解過程中采取靈活多樣的調解方法,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和實踐,總結出多種適合立案調解的方法,取得了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告郭某系我市某鎮的農民,在鄰縣某鎮承包四十多畝大棚園地,因搭建大棚需要,與被告唐某簽訂了一份熱鍍鋼管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熱鍍鋼管,并給付被告定金。合同訂立后,被告為履行合同向某制管公司訂購了鋼管。不久,鋼管市場行情發生變動,熱鍍鋼管價格下降了2000/噸。原告反悔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返還定金。調解法官接到案件后,首先運用“電話預約法”與被告進行聯系,并約定調解時間。雙方在第一次調解過程中因情緒激動、互不相讓而使調解陷入僵局;接著調解法官采用“釋法明理法”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講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幫助其分析利害輕重,并從對案情的深入了解過程中敏銳地找到了雙方調解的基礎;最后采用“正面引導法”,把握當事人的心態,引導當事人權衡自己的利益,雙方最終同意以折衷的價格繼續履行合同。一起因市場行情波動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減輕訴累  為民調解力求案結事了 

立案調解的特點是高效、快捷解決糾紛,為當事人提供解決糾紛的綠色通道,減輕當事人訴累。東臺法院為民立案調解工作室在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同時,注重調解協議的履行效果,力求案結事了。對能及時履行的案件,督促當事人即時履行,對約期履行的,在調解時附設制約條款,保障調解協議順利履行。

原告鄭某與被告吳某房屋租賃糾紛一案,鄭某在起訴時,立案法官征求其意見是否同意立案調解,鄭某對調解能否成功將信將疑,最后只是勉強表示愿意試一試。經調解法官了解,鄭某系某商業區店鋪業主,五年前與被告吳某簽訂了店鋪租賃合同,約定店鋪租賃期限為五年,前三年的租金已給付,后兩年的租金約定視左右相鄰店鋪的租金而定,因其左右店鋪租賃時間不同,左右店鋪租金相差甚遠,雙方對后兩年的租金發生爭執。原告鄭某多次找吳某追要租金,吳某均避而不見,關著的店鋪一天損失幾百元,原告鄭某心急如焚。負責立案調解的楊法官立即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耐心地聽取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意見和分歧后,組織雙方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引導當事人互位思考,互諒互讓,調解持續到中午十二點半,原、被告對調解法官耐心細致、不厭其煩的精神所打動,表示愿意作出一些讓步,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吳某于調解的次日一次性給付原告14萬元。鄭某捧著14萬元激動不已,想不到自己踏破鐵鞋也沒有要到一分錢,法院立案調解迅速幫助解決了大難題。為此,鄭某特地向為民立案調解工作室送來了錦旗,稱贊 “名為民真為民,傾心調解化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