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8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礦業大學原副校長繆協興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繆協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對繆協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繆協興利用擔任中國礦業大學副校長、研究生院院長、深部巖土力學與地下工程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課題項目負責人等職務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招投標、業務承攬、學校招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94.49萬元。2007年至2016年,繆協興利用擔任中國礦業大學副校長、課題項目負責人職務上的便利,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開發票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402.79萬元。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繆協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于繆協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