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各類社會矛盾大量涌現的今天,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更好更有效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不僅是法律實務界的自我追問,也是人民群眾的殷殷期盼。5月10日,由本報和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報社、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南京共同主辦的“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理論與實踐論壇”,正是尋求司法如何促進社會管理創新追問的有益嘗試。論壇上,來自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和全國部分法院代表一起,圍繞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思路和模式、路徑和載體、體制和機制,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與司法規律、能動司法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我們摘要刊登論壇上的精彩發言,與讀者一道關注我國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化進程。

  尊重司法規律是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前提

  胡云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就司法而言,各國在和平時期的司法職能都表現為社會管理職能,司法的訴訟糾紛解決功能、社會矛盾化解功能、公民權利救濟、保障功能和公共權力監督、制約功能,無一不與社會管理和發展密切相關。人民法院每年的司法活動涉及億萬人的生產生活和矛盾化解,可以直接為社會管理作出重要貢獻。尤其在社會管理水平整體不高的現實情況下,司法的管理責任更大,作用更大,貢獻也可以更大。

  人民法院是社會組織系統中的子系統,在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中,人民法院承擔雙重責任:首先要履行好法院這個子系統或小社會的管理創新責任。只有把人民法院的內部事務管好,把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審判執行好,把法院工作人員隊伍管好,使國家投入的司法資源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使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發揮到極致,使人民法院創新社會管理的能力與水平始終處于領先水平,才算基本履行了創新社會管理的職能與責任。

  其次,要以能動司法理念為指導,履行促進或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責任。從管理的角度講,法院既是審判機關,也是公共管理部門,負有維護社會秩序,管理社會事務的社會責任。實踐證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不僅能夠實現法院管理創新,而且能夠推動、引領社會管理創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很多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全國法院創造、總結的大量管理經驗及提出的很多司法建議,對于創新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現了很多“一條司法建議堵塞了一個管理漏洞”,“一件司法解釋提升了一個行業管理水平”的生動事例。

  孫佑海(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

  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要立足于審判工作實際。審判執行以及審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工作主業,加強審判執行工作,做好審判管理,本身就是社會管理創新的組成部分。要嚴格依法裁判,分清是非曲直,引領社會發展的法治化方向。要運用司法政策促進社會和諧,將法治落實在社會管理的實踐中。要從現實國情出發,堅持能動司法,以司法建議、聯席會議、大調解機制等方式和渠道積極支持黨委、政府從事社會管理工作。法院推進這方面工作,也有利于推進社會和諧穩定。要研究和遵循司法規律。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要有自己的邊界,與審判執行工作、辦好案件、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密切相關。總之,核心在于,人民法院要立足審判本職,著力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推進我國社會依法有序治理。

  夏錦文(南京師范大學副校長)

  通過對當前人民法院創新社會管理具體實踐的梳理與分析,我們發現存在三個方面的傾向,即行為方式的模仿性、內容選擇的隨意性和主題內涵的擴張性。

  行為方式的模仿性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行為方式過于簡單,往往是參照行政機關的思路進行簡單化模仿。眾所周知,司法權不同于行政權,如果將某些做法歸結為創新的特殊寓意,則是對司法權屬定位的模糊化處理,應得到及時矯正與糾偏。

  內容選擇的隨意性是指人民法院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事項選擇方面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尤其表現在基層相關類型案件的處理程序選擇。基層人民法院處于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機制最前端,其案多人少的現實性問題尤為突出,因而對案件處理程序走向簡易化選擇是頗為現實的做法,其隨意性也就較為普遍。

  主題內涵的擴張性是指人民法院創新社會管理在實踐中具有跨越司法權運行邊界的傾向。在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參與除審判以外的其他社會活動是否是司法權運行空間的延展與擴張,值得深入進行考察與分析。我們的基本判斷是,人民法院創新社會管理的主題內涵應緊密圍繞審判權的實踐軌跡進行考量,同時在參與其他社會活動過程中仍然需要謹記權力運行的邊界內涵。

  張志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當前,“涉法上訪”居高不下、愈演愈烈,影響社會安定,困擾政府治理。近幾年,司法機關在求解“涉法上訪”難題、擺脫困局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我認為,從長遠看,從實現社會法治化治理的要求看,對于“涉法上訪”等各種法律問題的解決,還是應該立足于制度的常規運作。

  法治的正當性和有效性所在,是注重制度的常規運作。而常規運作一般均排斥超越于制度常態的人的權威和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公事公辦”、“依法辦事”,是制度的非人格化運作。在權威的配置和樹立上,應該實現從領導人到具體制度、程序規則、職司部門和人員的重心轉移,賦予制度的常規運作及其結果以足夠的權威性。要隨時注意在推行法治的過程中對人們習以為常的人治思維進行檢討,并逐漸地、不失時機地加以克服。同時,對于“上訪”等各種不滿于制度常規運作結果的現象,在營造寬松的社會交流空間、建立合理的補救渠道之外,還要更多地待之以平常心,尤其不能在制度建設上、在社會治理中因循傳統思維慣性,消減、無視制度常規運作的權威和效率。一句話,法治的常態是制度的常規運作。

  堅持能動司法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理性選擇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學校長)

  對于能動司法,法學理論界前兩年在這個問題上有不一致的認識,我自己也是逐漸接受了能動司法的概念。現在可以得出結論,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能動司法的應有之意。我的體會是,在這個過程中,應當重點處理好四對關系:一是司法機關主導審判與社會成員參與司法的關系;二是審判職能與服務職能的關系;三是內部管理和社會管理之間的關系;最后是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與堅守法律底線的關系,無論何時,司法機關都應該堅持依法獨立審判,堅守法律底線。

  劉旺洪(江蘇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在創新社會中處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具有特殊重要職能。我認為,能動司法作為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突破口和基本路徑,是一種合適的、理性的選擇。

  第一,能動司法應當作為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積極回應社會變革需求的司法理念和實踐導向。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有權運用一定的工具對個案進行自由裁量,實現法律抽象正義向個案公正的轉換,這決定了司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能動性。當前社會結構的深刻調整、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新的社會管理的價值訴求和社會管理法治的相對滯后,必然要求法院和法官通過司法能動作用的發揮,積極參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生動實踐,為社會管理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服務。

  第二,人民法院只有通過能動司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才能實現司法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一個好的司法裁判必須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內在精神、基本原則、規范和程序,以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必須在實體上合理配置爭議各方的利益,達致各方利益的總體均衡,實現司法公正,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

  李友根(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

  司法建議是在我國特殊的法治國情背景下,人民法院基于人民司法、能動司法的基本理念和社會責任感所主動作出的司法服務。在研討和探索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話語中,應當對司法建議工作保持清醒的認識。

  現實而言,處于當下社會矛盾尖銳、社會轉型激劇的大環境下,人民法院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與社會擔當,不可能對發現的社會問題超然物外,但也應當逐漸引導社會主體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與法律水平。因此,應該加強司法調研,將司法建議的重點從個體性案件轉向類型化、整體性案件的梳理與研究,從而以司法者的眼光分析、預測經濟社會發展變遷過程中可能的風險與問題,并以司法建議等形式向政府部門、立法機關提出制度性的預防、規范、管理方案與對策,從而真正成為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力量。

  著眼基層實踐是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

  胡道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法院通過對典型案件的審理,不僅解決了個案糾紛,同時也為民眾提供了大量的社會規范。典型案例相對于抽象的法律來說,其傳播范圍更廣,更易被公眾所理解和認可。因此,發揮典型案例的社會規范效應是新時期人民法院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手段。

  然而,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由于過于強調“案結事了”的司法政策,導致某些法院以功利主義方式對待司法調解,一味追求調解率,當判不判、盲目調解甚至違法調解的現象時有發生。調解會模糊行為的規則界限,而且調解結果也不需要進行詳細的法律論證,從而使對社會具有規范指引作用的大量典型案例由于調解或撤訴而喪失了。

  我們認為,司法的正當性來源于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案結事了的司法觀念固然有利于眼前社會矛盾的化解,但從實際運行結果來看,“案結”通常是通過調解的方式、以一方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犧牲為代價來“事了”的,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如果不嚴格限定在當事人自愿的范圍內,極易損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功能定位。當然,不能否認,也有極少數調解案例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但卻太少了。我們認為,“審判的價值不僅僅在于解決私人的糾紛,更重要的是通過解釋法律來實現自身的價值。”司法機關的價值就在于通過依法裁判去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司法的目的在于維護一種不斷展開的行動秩序”,在倡導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背景下,應當重申規則治理,積極發揮案例的社會規范作用,當判則判,以典型案例中所體現的法治精神去影響、指引民眾的行為,培養民眾的法律意識,從根本上減少社會糾紛的發生。

  李瑞翔(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院長)

  我認為,通過審判實現公平正義,就是法院對社會管理創新的最大貢獻。審判委員會是我國法院特有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也是我國審判制度的一大特色。當前,審判委員會管理職權分散,數據信息難以有效搜集整合;行政色彩較重,法官的認同度不高;偏重于個案管理,宏觀層面的管理不夠。

  審判委員會作為最高審判組織應該發揮審判管理的中樞作用。2010年,我們建立了以審委會為統領的一體化審判管理體系,解決管理統籌性問題。首先,我們成立了具有正式編制的審委會辦公室,作為審委會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行使審判管理職權,并根據授權行使部分審判職能。其次,審委會每月搜集基礎管理數據,對數據信息統一歸口使用,形成一份審判質效表,由此建立了審判運行態勢分析機制。第三,我們還建立了爭議事項協調機制,有爭議的問題以審委會決議的方式解決。

  我們還建立了審判委員會評議制度和評議規則。審委會有權每年選擇一到兩個部門進行專項評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我們同時設立了案件質量自律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由法官選舉產生,由法官來評查法官、自我管理,強化了法官的主體地位,用符合審判規律的方法來抓審判,得到了法官的認同。

  郭衛華(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依法審判,對訴爭糾紛作出權威裁判,是人民法院的基礎和中心工程。“定紛”只是解決糾紛,并未“止爭”。司法的更高目標是化解糾紛,緩解當事人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案件訴至法院,立案、開庭、合議,宣判,程序不復雜,效率高的話,幾個工作日即可完成。但司法不是簡單的一判了之,我們更需要關注裁判的結果。如果一份判決,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糾紛沒有解決,反而使矛盾激化,造成當事人之間劍拔弩張的局面,形成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那這份判決肯定不是份好判決。司法是要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從根本上化解涉訴矛盾,它擔負著化解社會矛盾、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職責。我們不能僅僅滿足法律教條主義的適用,而是要追求真正地“案結事了”。所以,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要以社會和諧為最高目標,這樣的創新才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