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南京白下區法院結合“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第一階段查擺的問題和整改情況,為進一步鞏固整改成果,加強長效管理,出臺了《審判工作基本規范(一)》,為審判工作制訂行為標準。
  白下區法院《審判工作基本規范(一)》從審判過程中的儀容儀范、訴訟收費、審判用語、送達回證、筆錄制作、訴訟材料審查、庭審活動和卷宗裝訂等八個主要方面,共提出了二十條基本行為規范。這二十條行為規范制約的既是審判工作中的一些基本行為,也是日常審判工作中最容易出現不當行為或問題的環節,比如在儀容儀范方面提出“約見當事人應當準時,不得遲到或延誤。因工作原因遲到或改期的,應當向約見當事人提前說明理由”,在審判用語方面要“使用法言法語和普通話”,在庭審活動方面“應當準時,不得遲到”、“應當遵守程序規范,不得疏漏程序”等。
  為確保該基本規范的執行,白下區法院同時提出三條要求:一是各審判業務庭應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強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記錄備案,并于每月25日前,將記錄備案的問題報送審管辦。二是審管辦、審監庭、監察室、信息管理中心應當結合工作職能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形成協同監管的機制。三是院里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規范的,應當下達書面糾錯通知單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違反者和部門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
  據悉,該基本規范是白下區法院針對目前已經發現或已經整改的不規范司法行為而制定的一項行為規范,隨著今后對不當司法行為的進一步查擺和調研,白下區法院還將適時出臺新的審判行為規范,以使審判工作基本規范的制定成為一項推動審判行為規范化的動態管理和長期管理的模式。
文章出處: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