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情債”、“風流債”屬于民間借貸處理的疑難案件,案情復雜,事實查明上阻力重重,證據認定難以把握,同時此類案件還面臨倫理上的處理難點。本文擬從此類案件的特點出發,理出處理此類案件的思路。

  【關鍵詞】情債、風流債特點  處理思路  嚴格原告舉證責任  公序良俗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1】A女與B男交往近3年,其間A女為B男打胎一次,事后A女向B男索要相關費用未果,遂要B男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B男向A女借款人民幣3萬元,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日期。后A女與B男感情轉淡,B男對A女不聞不問、避而不見。C女系B男妻子,A女尋B男不著,遂轉而糾纏C女,雙方多次發生肢體沖突,甚至報警。后A女手持B男出具的借條將B男告上法庭,要求B男歸還借條上載明的借款3萬元。隨后又要求追加C女為共同被告,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案例2】D女與E男交往四年,交往初期感情很好,E男多次向D女坦誠生意難做、資金不足,D女在與E男交往的四年里,陸陸續續向E男賬戶打款近50萬元。后雙方感情破裂,鬧分手。D女遂將E男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借款60余萬元。其中有轉賬記錄的僅50萬元左右,其余均主張現金交付,無借條。

  【案例3】F女與G男交往年余,G男已婚同時與除F女在內的多個女人保持不正當關系,交往期間,G男以生意需要周轉為由,向F女借款100多萬元。后G男欠債逃離,下落不明,F女遂起訴G男。

  二、涉嫌“情債”、“風流債”案件的特點分析

  以上三個案例即是“圈內”戲稱的“情債”、“風流債”。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呈現井噴式增長,新類型新情況案件層出不窮,大量民間借貸案件的涌入,使得民間借貸案件的“水越來越深”。在這些眾多的“深水區”中,“情債”、“風流債”無疑是讓所有主審法官最為頭痛的一類。

  這種大量涌現出來的“情債”、“風流債”的案子,與早前我們熟知的“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為代表的“情債”類案件相比,呈現出新的特點:

  第一、案由變更。早前的“情債”類案件,起訴案由大多以同居關系立案,大量的不支持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的案例判決以后,原告方對于法院的立場有了正確的認識,于是以更加具有隱蔽性的案由“民間借貸”向法院起訴。(案例1)

  第二、證據形式完備。以民間借貸形式涌入法院的“情債”、“風流債”案件,多有欠條、借條,且欠條、借條上不再直白表述分手費、青春損失費、補償費等敏感字眼,直接以欠款形式表述。(案例1)

  第三、隱蔽性強。早先的“情債”類案件,原告對于雙方的交往事實大多不加掩飾,而新類型的“情債”、“風流債”原告往往隱瞞雙方之間存在情感糾葛的事實,法官如果職業敏感性不強或者經驗不足,往往無法發現其中的“貓膩”。(案例1、2、3)

  這種新型的“情債”、“風流債”的案件之所以處理起來困難,在于它們與其他類型的借貸案件相比也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

  第一、借貸雙方存在情感糾葛。這種情感糾葛有的是正常的男女朋友關系(案例2),有的則是婚外情(案例1、3)、“三角戀”甚至“四角戀”。由于涉嫌情感糾葛,借貸的真實性存疑,極易出現虛假訴訟,案件風險較高。

  第二、明顯區別于正常類型借貸案件的是,“情債”、“風流債”中有借條的往往沒有實際借貸關系的發生(案例1),而沒有借條的往往實際發生了借貸事實(案例2)。這就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實方面不能流于表面,需要透過表面證據發現案件實質。

  第三、借貸次數多,借款時間和數額糅雜、交叉,無法厘清(案例2、3)。情侶之間的借款往往不止一次,而是隨著雙方交往時間的延長而相應的增加,舊的借款未還,新的借款又生,鑒于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簽借條的情況極少,借款本金的具體金額審查起來困難。

  第四、主張借款的一方,往往將雙方交往期間的各項支出也計算入借貸金額當中,加大了案件審理難度(案例2)。情侶之間往往在財務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雜在一起,互相告知對方銀行卡密碼或者共用銀行卡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在此情況下,法官往往無法確定借貸的具體金額。

  第五、由于涉及感情糾葛,被告方拒不出庭的情形非常普遍,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案例1、3)。涉及情債的案件,缺席判決的情形非常普遍,被告避而不見,借貸細節和金額無從查實。

  第六、涉及婚外情的,往往還要追加婚姻中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無過錯一方要與出軌一方共同承擔情債,倫理上存在處理難點(案例1)。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夫妻之間互負忠誠義務,出軌的一方對于家庭是有過錯和傷害的,如果判決對于其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中的債務由家庭共同財產償還,無疑會給社會公眾造成錯誤的引導,極易引起社會輿論的否定評價,影響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

  三、審理思路

  筆者認為,處理此類案件,要深入淺出,事實查明要細致入微,但是案件定性處理要化繁為簡,牢牢把握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實踐性合同,即一要有借貸合意,二要有借款實際交付的事實。這就要求主審法官要著重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查。下面筆者從如下幾個方面分析處理此類案件的思路:

  第一、案件事實認定要大膽推理,小心求證。庭審中,法官一旦發現原被告雙方存在感情糾葛,對于借條出具的時間、地點、原因、款項交付的方式等要反復仔細的詢問,必要時法官應當主動調查,向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者雙方的工作單位了解情況,避免虛假借貸的發生。在案例1中經過主審法官的耐心詢問,終從A女口中得知了借款的真實原因,加之雙方之間的糾紛有報警記錄,A女和B男之間的糾葛不難查清。對于已經多方查證、了解的確實是屬于“情債”、“風流債”,沒有實際借貸關系的,駁回起訴;對于經查證,屬于“情債”、“風流債”,但是確有實際借貸發生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審理。

  第二、合理懷疑原告,在舉證責任分配時嚴格原告的舉證責任。鑒于涉嫌“情債”,“風流債”的案件,往往在證據形式上沒有瑕疵,尤其是借貸金額不是很大,原告主張現金交付,而被告又拒不出庭接受法庭詢問的情況下,主審法官很容易忽略案件背后的真實情況,僅依據表面證據作出判決。因此在此類案件審理中尤其涉及到現金交付和借款時間跨度較大,金額較分散的情況下,要嚴格原告的舉證責任,讓原告對借款的交付時間、地點、資金來源等作出合理的陳述,無法自圓其說或者無證據支持的,不予認定。

  第三、證據審查要細致嚴格。涉及“情債”、“風流債”的案件,往往借款周期長,次數多,約定模糊,有些情況下原告自己也無法完全厘清借款的來龍去脈,將皮球直接踢給法院。在此情況下,法官不能偏聽偏信,必要時依職權主動調取雙方的賬戶信息,逐筆核對,抽絲剝繭,務必做到證據確鑿的才認定。

  第四、慎重對待判決中的道德風險。涉及婚外情的“情債”、“風流債”,在原告起訴“原配”或者追加“原配”為被告的情況下,應當著重審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開支,對于沒有用于家庭開支而是個人揮霍的,從公序良俗原則出發,應當由過錯方個人承擔歸還義務。對于確實用于家庭生活消費的,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