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法的適用過程中要求人們應遵守的起碼的、最原始的規則。它是任何部門法在適用過程中都不可缺少的,也是立法部門在立法過程中首先要考慮和解決的問題。其主要是因為法律本身哪怕條文再多也是有限的,而社會生活是具體的、復雜的、多變的,是靠法律條文本身所不能覆蓋的,法的基本原則由于其表述上具有原則性和概括性的特點,所以給法的適用留有空間,因此,當遇有法的條文所不能解決的問題時,往往通過法的原則能夠解決。如我國刑法共452條,是我國所有單行法典中條文最多的,但在總則中仍需規定刑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行法定、罪刑相適應。文字雖少,但無疑為刑法的正確適用構建了廣闊的空間。再如,我國首例“笑死人”案件:兩個小學生在課間嬉戲,其中一個對另一個抓癢癢,被抓的同學由于笑過了度而導致死亡,死亡學生的父母將對方父母告上法庭。人民法院的判決應依法做出,但是,找遍所有的法律都沒有“使人笑死”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定,但事實的確是一個孩子的行為導致了另一個孩子生命的喪失,法律應該給個說法。人民法院正是基于此種考慮,最終依據民法“民事行為應'……公平、等價、有償”'基本原則中“公平”原則進行了判決。使本案最終找到了雖不圓滿但總算可以給訴求的一方一個說法的“良方”--法的基本原則。

  法的基本原則對行政法的適用尤為重要,因為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領域廣泛,且不同的領域有著不同特點,從而導致行政法沒有也不可能有統一、完整的法典,它只能由大量的、分散的單行法律、法規、規章構成。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時也只是執行本部門的法,正因如此,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才如同一個大的框架把所有的執法行為框在其內,從而確保行政活動始終“有法可依”。行政法的原則有很多,本文僅就其中幾個主要的原則以及它們之間的互補性加以闡述,從而使人們全面、準確的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則在行政執法中的作用。

  一、行政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一)合法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其一,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這一規定包括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機關的存在(設立)必須依據法律。如省級人民政府的設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正是基于此規定,海南省和重慶直轄市的設立分別是在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1997年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決定并通過的。州、縣級人民政府的設立由國務院決定(憲法第八十九條),所以我國最年輕的地級市-三沙市于2012年6月由國務院批準設立。可見,政府機關的設立是有著嚴格法律規定的,它由最高法-憲法來規定。二是行政職權的存在必須依據法律,行政職權作為國家公權力,和公民個人的私權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不是隨時隨地任意存在的,而是事先由法律做了明文規定的,如交警執法的權力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收稅的權力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等等。合法性原則的這一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從源頭上堵住了行政權被濫用的可能。

  其二,行政權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此項規定作為合法性原則也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機關在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時,其實施的任何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之”,和對普通百姓的要求正好相反,普通百姓的行為可以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之”,在這一規定下,行政機關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否則即是違法。如2009年發生在上海閡行區交警的“釣魚執法”事件,對于“黑出租”的查處和取締本無可厚非,是法律賦予交警的職權,但是如何行使這一職權,則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光明正大的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去查,“釣魚”的方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正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之”,當然是違法的。而同樣的情況對普通百姓而言則是允許的,如2006年德國足球世界杯賽結束后,有人在網上出售“決賽體育場上空的空氣”,每袋50元人民幣。有人對此發出“此行為違法的”質疑,其實不然,雖然空氣不是商品,不能買賣,但“裝進袋子里的空氣就變成了商品”,只要有人買,法律是不禁止的。合法性原則的這一規定能夠在最大程度上控制行政權的濫用。

  其三,行政授權、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此項規定作為合法性原則同樣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根據實際情況,為了便于行使職權,國家通過立法把一部分行政權授予給非國家機關的組織行使,如根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等院校(事業單位組織)有權為本校的畢業生頒發學位證和畢業證,這種行政許可的行為即是高等教育法授權給高等院校的-即行政授權有法律依據。二是因為國家的行政職能相比其他職能而言涉及的領域無疑更加廣泛,內容更加復雜,行為的細節更加具體,而行政機關因受人力物力的限制,所以在實踐中往往把本該屬于自己的職權,根據法律規定委托給其他的組織甚至個人,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將小額、零散的稅收工作委托給某些組織或個人,所以在實踐中我們才看到一些非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有收取稅款的行為,顯然這里的委托要有法律依據。合法性原則的這一規定為行政權的靈活行使做了限制。

  (二)合法性原則需要其他原則的補充

  行政法各基本原則之間不是孤立的,而是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這種聯系表現為在適用上的互補性。

  通過上述對合法性原則的分析,我們應該得出了唯一的、且應深信不疑的結論,那就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的任何行為都必須依法做出,否則是合法性原則所不允許的,但通過下面的案例我們將會發現如果僅僅依據合法性原則,在實踐中給行政管理帶來的問題。2012年7月媒體報道,四川某地一農民在自家的承包地里發現了的一根烏木,并花費了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將其挖出,于是他做了各種發財后的打算(有關部門估價一千萬),就在美夢即將成真之時,此事被當地的鎮政府知道,并強行將烏木拉走,之后承諾給他七萬元作為獎勵。政府的做法似乎也沒錯,因為按民法規定:埋藏物(無主)歸國家所有。但按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對發現權應給予適當的獎勵。于是就出現了問題,“適當的獎勵”,那么何為適當?到底該給多少?對此法律是沒有規定的,當然也就無法“依法做出”,顯然,這里碰到了上述合法性原則所不能解決的問題,這也正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可見,這一規定涉及的實際是道德范疇。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嚴格依法做出,而合理性原則又要求行政行為可以“適度、合乎理性”這豈不是同合法性原則相矛盾,甚至是推翻?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如上例中提出的問題,就是靠合理性原則才能解決的。

  (一)合理性原則存在的前提

  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都是社會生活的具體方面,其復雜性、多變性是任何立法部門在制定法律時都難以料到的,從而也就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社會生活又需要規范,于是行政立法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享有“自由裁量權”,顯然,這里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就是合理性原則存在的前提和必要。

  (二)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其一,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的目的。行政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應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從而確保在執法過程中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尺度。時刻做到“心中有國家、心中有百姓”。這樣看來,對于上例挖出烏木的獎勵幅度似乎也不難找到答案。

  其二,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所謂正當考慮是指在執法過程中考慮了應當考慮的因素,而不應該考慮不該考慮的因素。比如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張三因為打了李四被公安機關處罰,那么公安機關在處罰張三時必須了解清楚他為什么打李四,如果通過了解,周圍群眾一致認為李四一貫蠻不講理、橫行霸道-該打,于是在對張三處罰時就適用從輕減輕的情節。這就是考慮了應該考慮的因素。再如,張三和李四同時申請營業執照,條件相當,張三被許可,而李四被拒絕,原因是張三是某領導的親戚,這就是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正因為行政執法沒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才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也是合理性原則所不允許的。

  (三)合理性原則需要合法性原則的規范

  由于行政管理的具體性和復雜性,法律必須給執法留有空間-自由裁量。合理性原則存在的前提正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需要。而所謂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其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及如何作為的權利。可見“有法律規定”是適用合理性原則的大前提,即合理性必須是在合法性的規范下操作,法律對合理性原則的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其一,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法律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前所述,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變性遠不是靠法律條文本身所能覆蓋的,所以很多法律規范只是原則性的、概括性的,如教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憲法規定:對非公有制經濟應支持和幫助。這些規定雖然只是原則的、概括性的,但是相關部門在對教育經費的監督和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態度上必須依據法律。在實踐中我們也看到了這些規范所發揮的作用,如媒體最近報道某市政府對一家民辦養老院的支持和幫助。

  其二,法律規定了模糊的標準,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海關法規定:出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應限于自用、合理的數量。顯然“自用、合理的數量”是海關法對于出入境的人員攜帶的物品給出的模糊的標準,到底“自用、合理”的數量是多少,由海關部門在執法時具體決定。

  其三,法律規定了明確的范圍、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適當的幅度。這一規定不是行政法特有的,但卻是行政法必須具備的。如治安處罰法規定:對參與賭博的人,情節嚴重的……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顯然這里的500-3000之間是明確的范圍,那么在這一范圍內到底罰多少,就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適當的幅度。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互補性是顯而易見的,缺一都可能導致執法的寸步難行。至此,我們似乎可以這樣認為,有行政法的上述兩個原則,行政管理就可以暢行無阻了,但是通過下面的案例我們同樣會發現僅僅依據上述原則,行政執法仍然會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如媒體曾經報道:在長江某一河段上,河道管理部門炸沉了一艘無人駕駛、順江而下的渡船(因為下游不遠處有一座大柳。河道管理部門“炸船”的行為顯然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是上述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所不能解決的。

  三、行政應急性原則

  行政應急性原則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措施,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此原則是合法、合理性原則的非常原則。

  (一)應急性原則存在的前提

  從上例我們不難發現,河道管理部門之所以炸船,是因為出現了“緊急情況”,不采取緊急措施,就可能造成“橋毀人亡”的嚴重后果。而類似情況是行政管理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是立法不可能顧及的。所以法律才賦予執法機關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權利”,可見,應急性原則存在的前提為了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

  (二)應急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其一,存在有明顯無誤的緊急避險。此規定要求,采取應急性原則必須是即將或正在發生某種危險,如不采取緊急措施,就會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其二,應急權利的行使應適當。此規定要求,采取應急性原則時,必須把握住一定的“度”,即因采用這一原則所造的損害必須小于要保護的利益,如上例“船毀”的損害遠遠小于“人亡”的損害。

  總之,行政法基本原則之間的互補性特征,使得在實踐中行政權的運用實現了更強的可操作性和靈活性,從而確保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執法機關能夠在最大限度內應對社會生活各種可能的發生,最終實現行政執法時時事事有法可依,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