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因情急之下救人而移動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受害一方迫不得已之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起江蘇首例由法院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損害賠償案,近日在江寧區法院審結。該院一審認定肇事大貨車司機承擔主要責任,駕駛摩托車的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判決由大貨車車主替雇傭司機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等損失9萬余元。
  去年8月1日晚6時左右,家住江寧的市容隊員張某騎摩托車帶一朋友出去吃飯,當車行至江寧開發區誠信大道與將軍路交叉的十字路口時,與彭某駕駛的一輛大貨車相撞。事故發生后,張某及其朋友被撞傷,彭某下車后為搶救人,在未攔到過路車輛的情況下,駕駛肇事車輛迅速將二人送往醫院搶救。由于彭某在事故發生后移動了現場,又未標明出事的具體位置,致使交警部門無法勘察現場和認定事故責任。今年初,受害人張某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大貨車司機彭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要求賠償醫藥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33萬余元。
  江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彭某在事故發生后雖然為救人而移動現場,但未按法律規定標明出事車輛位置,根據有關規定,推定彭某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張某在摩托車行駛中疏于觀察,致使損害后果發生,又未戴頭盔,加重了損害結果,故應對損害結果承擔次要責任。由于彭某是車主朱某的雇員,故其對張某的賠償責任由朱某承擔。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