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認為公證處出具的3份公證書“不公正”,不久前,將該公證處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這3份公證。日前,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作出判決,第一份公證書因是20年前出具的,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該院維持了第二份公證書的效力,依法撤銷了第三份公證書。   
  今年64歲的陳芳(化名)家住白下區。去年9月,因父母遺留下的位于中華路附近的房屋要拆遷,陳芳便到拆遷辦詢問拆遷安置事宜。直到這時,她才意外發現,該房屋的產權人早已變成了姐姐陳蘭(化名)及其女兒張某。   
  找到姐姐詢問后,陳芳才得知,在過去20年里,姐姐陳蘭已先后3次,從父母處得到繼承該處房產“遺囑”,并已通過3次公證的方式,將此處房產轉移到她和女兒張某名下。   
  眼看姐姐獨占了父母遺產,陳芳對市公證處公證的這3份公證書的公正性產生了懷疑。   
  今年4月,陳芳以市公證處的公證行為違法,公證書“不公正”為由,將市公證處告到玄武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這3份公證書,并追加陳蘭及其女兒張某為第三人。法庭審理查明,市公證處分別于1984年、1985年和2001年為陳蘭出具了3份遺囑繼承公證書。   
  庭審時,陳芳稱,她父母先后給陳蘭的3份遺囑是偽造的,市公證處根據偽造遺囑出具的公證書是違法的。因此,她請求法庭確認這3份公證書無效。陳蘭則辯稱,這3份遺囑確是父母生前所立,上面還摁有父母手印,因此,公證書沒有問題。   
  市公證處認為,陳芳對1984年的那份公證書提出異議,已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1985年的那份公證書,其內容及公證程序并無不當之處;而2001年的那份公證書,雖然表述上存在不當之處,但并不影響所公證的事實,仍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市公證處請求法院駁回陳芳的訴訟請求。   
  玄武法院審理認為,陳芳對市公證處1984年作出公證書提起訴訟,因超過起訴時間,故不予審查。1985年那份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存在,不違反《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因此公證書仍具有法律效力。而2001年那份公證書,定性表述,對當事人的身份表述以及適用法律都存在錯誤。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玄法、劉特、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