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刑事訴訟調解制度,探索新的刑事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刑事訴訟調解在妥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云龍法院于近日制定出臺《刑事訴訟調解(和解)操作細則》。

該細則共分八章,分別規定了適用刑事訴訟調解(和解)的案件范圍、提起、受理、運作程序、期限、結案方式、法律監督等內容。如在總則部分,規定刑事訴訟調解必須具備被告人認罪及與被害人雙方均同意調解的主觀條件,還須具備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一客觀條件;在適用的案件范圍方面,規定輕微刑事犯罪、未年人犯罪案件、因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等可適用刑事調解或和解;在刑事調解的運作程序上,規定了法官進行刑事調解的方法、刑事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對被告人與被害人自行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的審查等內容;在達成刑事調解(和解)案件的結案方式上,規定除對被告人可判處緩、管、免刑外,還可對被告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并進一步嘗試多種結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下發的《若干意見》中,要求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及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序,嘗試推動當事人和解,并通過這一和解實踐,不斷探索有助于和諧社會建設的多種結案方式,創新訴訟和解方法,完善和解工作機制。云龍法院通過制定上述操作細則,力求進一步規范刑事自訴及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和解)工作,以發揮刑事調解在促進社會穩定和和諧中的積極作用,并將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刑事和解的結案方式作進一步的摸索和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