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要實現好刑事審判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功能,除準確審查與判斷被告人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之外,還必須準確審查與判斷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被告人行為造成的危害相對實在、直觀一些,比較容易審查。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虛化、潛在一些,要求細致、全面地收集整理案件所涉各要素,加以綜合審查判斷,需要在實踐中加以重視。

 

審查判斷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應當堅持全面的觀點,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衡量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應當綜合被告人的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被告人年齡及智力、精神狀況

 

未成年的被告人,因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雖常常因沖動而犯罪,但可改造的余地大,因而其主觀惡性相對于成年人較小。但對待不同的未成年被告人,應根據其現實表現和行為歷史區分其主觀惡性大小,不應作等同處理。

 

被告人的智力及精神發育狀況也是判斷其刑事責任能力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對智力發育不完全、精神發育狀況不佳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評價不宜與正常智力者相同,在量刑時可以留有余地。但對雖在日常生活中顯示智力發育不夠完全、精神發育狀況不佳,卻在犯罪前有預謀、犯罪中犯罪后掩飾罪行、逃避懲罰的被告人,尤其是之前尚有類似犯罪經歷者,應認定其主觀惡性大,在決定對其從寬量刑時應當特別慎重;對作案手段殘忍、危害后果極其嚴重的,也可以不予從寬。

 

2被告人犯罪前行為歷史及品性

 

有過故意違法、犯罪記錄又再次犯罪的人的主觀惡性大。慣犯、累犯及反復實施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的主觀惡性尤其大。

 

一貫遵紀守法、踏實學習工作、性情和順的人主觀惡性小。道德品質敗壞、視社會道德倫常為無物、存在惡習、缺乏是非善惡準則、性情暴戾的人的主觀惡性大。

 

3、被告人犯罪中行為

 

預謀犯罪案件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臨時起意犯罪的主觀惡性大。犯意提起者、組織指揮者和積極實施者的主觀惡性較一般犯罪成員的主觀惡性大。利用他人實施犯罪、雇兇犯罪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主觀惡性大。

 

使用危險工具、物品作案,在公共場所或者當眾作案,以殘忍手段作案,在作案過程中以卑鄙、下流、殘忍的方法手段折磨、侮辱被害人,行為不計后果、毫無節制,以及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產生極大影響、嚴重違背人倫的犯罪等,均顯示出被告人有更大的主觀惡性。

 

連續犯的主觀惡性較一次性犯罪的主觀惡性大。一次侵害多名被害人的被告人較侵害一名被害人的主觀惡性大。

 

在犯罪過程中犯意堅決者的主觀惡性大。激情犯罪案件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但激情犯罪是在被告人與被害人素無矛盾糾紛,被害人或被害人方有不當言行激怒被告人的情況下引發,在實踐中應當予以正確認定。

 

4、被告人犯罪后行為

 

犯罪后是否有悔改表現是判斷被告人主觀惡性大小的重要依據。犯罪后有積極救治傷者,退贓、退賠,挽回損失,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積極減輕犯罪造成的損害后果的,或出于真誠悔過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賠禮道歉、撫慰被害方,或者出于悔罪而向司法機關自首等等表現的,可以認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或較作案時有所減弱。如果犯罪后分尸、毀尸、拋尸,為逃避偵查而畏罪潛逃、積極銷毀或隱匿犯罪證據,甚至嫁禍于人等,則可以據此認定其主觀惡性大。

 

對于事前周密預謀,犯罪中肆無忌憚作案并造成極其嚴重危害的被告人,雖于犯罪后自首,也應當認真審查其自首行為中所代表的悔罪誠意大小,從而準確判斷其主觀惡性。對于作案前即預謀自首以逃避法律嚴懲的,應當認定其主觀惡性大,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在事后賠償的問題上,也應當從賠償是否能體現悔罪誠意這一根本點出發去審查判斷被告人主觀惡性的變化。對于被告人及其親屬竭盡全力賠償損失的,可以認定被告人主觀惡性相對減弱;對于平時即仰仗家庭經濟基礎好而目無法紀的人,如其犯罪情節極其惡劣,雖有賠償也可對其主觀惡性不予低評,因為這種賠償不需努力即可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