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是把經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決定,或經土地管理機關批準,有關主體將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拆除,把房屋所有權人安置在其他地方或給予公平補償的行為。

 

根據國務院現已廢止的2001年修訂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來看,房屋拆遷是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開發商等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成為拆遷人,被拆遷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兩者之間形成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在這部條例中,基本法律關系講的是被拆遷人和開發商之間的關系,政府實施監督管理。2011121日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改變了這種基本法律關系,1條規定:“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可見,在新的法律關系中,政府既要拿到土地,享受權利,就必須承擔責任,政府的責任就是向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城市房屋拆遷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征收行為,國家動用其公權力對于單位、個人的房屋所有權的剝奪,其實質在于國家強制剝奪私人財產權利。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征收集體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為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占用集體土地而拆除該地塊上房屋并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或補償的行為。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具有如下類型:                         

 

1、因征收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

 

根據<<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在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不存在征收的問題,而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則要行使征收權,因而,征收的客體是集體土地。征收集體土地是國家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它是行政主體依法享有的一項行政職責,屬于行政征收的一種。

 

征收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根據人民政府征收決定的要求,征收集體土地,對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安置,并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拆除的行為。

 

2、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

 

《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9條規定:“ 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 調整使用土地,經依法批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依照上述法律、法規,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是指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或為新農村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土地使用人進行補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后,地上的房屋將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安置。

 

綜上所述,兩種不同類型的拆遷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征收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與其不同的是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是集體經濟組織為了公共利益,在尊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的基礎上,雙方平等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