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案件都是現實發生的利益紛爭,難免一方當事人甚至雙方當事人不服,引來上訪、纏訴,特別是一些群體性事件,給審判工作帶來一定的壓力。面對不斷產生的申訴復查,寶應法院堅持以公平正義、案結事了為目標,耐心、細心、專心地辦好每一個案件,今年以來,對要求再審的8件案件當事人,通過法律釋明、以案說法,促進服判息訴、案結事了,使案件尚未進入再審程序,當事人便自愿放棄申訴,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一是充分尊重申訴人。無論案件大小,申訴人身份如何,都相信他們是對平等和正義的渴望,通過對他們人格的尊重,拉近與申訴人的距離,建立起溝通,使他們能穩住氣、坐得下、聽得去。同時,對弱勢群體的困難給予充分理解,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做對方工作,以安撫其情緒。對于確實生活困難的申訴人,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充分利用相關救助政策,予以社會救濟。

 

二是敢于面對申訴人。往往申訴復查當事人之間糾紛持續時間長,對立情緒大,積怨深,社會影響大,對法院也產生抵觸情緒。對這些長期纏訴的申訴人,堅持不回避,敢于直接面對,并根據案情的發展和需要,滿足其追求領導接待的心理,強化溝通協調意識,不斷改善接待環境,拉近與申訴人的距離,讓申訴人愿意接近法官,與法官溝通,接受法官的觀點。

 

三是善于感化申訴人。在接待申訴人過程中,依據法律自身原則,結合具體案情,做出準確釋明。不僅表現為法律適用者的身份,更要站在法律宣傳者的角度,切實幫助申訴人更好的學習法律、理解法律、懂得法律;與檢察機關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化解矛盾與糾紛,共同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發現錯案,堅持依法糾錯,避免引發更多的訴訟成本、公信成本、甚至道德成本,取信于申訴人,取信于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