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金融風險,是指由于形勢、政策、法律、市場、決策、操作、管理等諸因素的變化或缺陷而導致損失的不確定性。一定量的金融資產在未來的時期內到底能產生多大的貨幣收入流量,還有相當的不確定性,這種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就是通常所說的金融風險。不確定性意味著它有朝兩個方向發展的可能,一是未加強防范或防范不利使損失成為事實;二是由于采取了防范措施且措施得當,使損失沒有發生或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我們應當盡量避免第一種可能,爭取實現第二種可能。金融風險的直接危害,不僅破壞金融業務活動的正常進行,削弱和抵毀金融業本身存在的抵抗各種金融風險的能力,而且危機金融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金融風險發展到金融危機或金融風暴。

 

要保障金融安全,首先需要了解在金融活動中可能會出現哪些風險,以便有針對性地防范和化解。對于金融風險的種類,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會有不同的認識或不同的關注點。對于經營金融者來說,金融風險是指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此類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外匯風險和管理風險,尤其是信貸風險。所謂信貸風險,又稱信用風險,是指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本息,使債權人受到一定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信貸風險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信用風險,二是市場風險,三是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是最常見的,給商業銀行帶來的損失也是最大的。造成信用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的意愿。這種原因又有三種狀況:其一,債務人有能力歸還債務本息,但故意逃避責任;其二,債務人雖然暫時沒有償還全部債務的能力,但經過努力是可以做到的,卻不去努力,長期拖欠,缺乏承擔還債義務的責任感;其三,采取種種非法的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即金融欺詐。2、金融機構內部人員的違規失職行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內部的一些人員,甚至高級管理人員,以權謀私,非法放貸,收受賄賂,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等,致使放出的貸款無法回收或不能按期回收,造成金融機構的重大損失。3、金融機構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內外勾結作案。為了提高作案的隱蔽性和成功率,金融機構的內部蛀蟲與外部的壞人勾結作案。目前,這種勾結作案的方法手段越來越多樣化,也越來越巧妙,已成為危害金融安全的主要風險之一,應當成為今后法律打擊和范范的重點。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和持續推進,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深入發展,金融業越來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與此同時,金融業也面臨前所未有的風險和隱患。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改革,維護金融安全,不僅是金融行業企業面臨的重要任務。也是人民法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要領域。下面,主要結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就信貸風險防范,談幾點自己的看法。

 

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2009年為548件,2010年為1068件,2011年為520件,2012年為672件,今年至目前為555件。分析我院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都具有以下特點:

 

1、案件主體特定。金融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主體中的貸款人為金融機構,借款人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多為商業銀行,被告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具體分析,有一點值得深思:自然人為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公務員和有固定工作、穩定收入的人員成為引發糾紛成訟而成為被告的案件很少。

 

2、涉及貸新還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量較多,案件審理難度增加。在部分案件中,貸新還舊被作為銀行盤活不良資產、保全信貸資產的重要手段,甚至有的一筆貸款多次貸新還舊。從全市法院審判實踐看,此類案件占全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20%左右。由于一筆貸款多次貸新還舊,造成最初貸款真實情況難以查明或保證人責任復雜化,給案件審理尤其是事實認定帶來難度。

 

3、刑民交織的金融案件增多,法律關系復雜性加大。在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發現涉及犯罪的情形有貸款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高利轉貸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詐騙罪等。

 

4、借款用途廣泛。借款涉及到企業和個人兩類,前者主要是用作企業生產經營,后者則用途廣泛,有個體經營、居民住房及汽車等消費。因個人購房、購車等消費性貸款而引發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增多。有的當事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盲目攀比,虛構或夸大收入證明,借款滿足自己消費需求。借款到期后不能及時償還,從而造成金融機構起訴個人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比例上升。

 

5、擔保效力較弱。所涉案件基本都有書面擔保合同,手續健全、程序完備,有的物的擔保與信用擔保并存。但是,信用擔保居多,且多為關系人、親友擔保,有的甚至是借款人與保證人互為借款進行擔保。同時,抵押財產多為房屋、汽車,變現難度大。

 

6、多數爭議不大。多數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被告通常對逾期還款事實予以確認。

 

7、被告出庭率不高,判決結案的比例較高。多數案件,被告不到庭應訴,甚至根本找不到人,只能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并作出缺席判決,延長了案件審理的期限。由于被告缺乏償還能力,銀行提起訴訟是出于權利失效的擔憂,或只是為了完善呆賬核銷的手續,所以,其更加注重判決形式而欠缺調解意愿。

 

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分析

 

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金融機構(商業銀行)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金融機構以外的因素造成的。

 

銀行放貸審查不嚴,風險防范意識差,監管不嚴格,導致不良貸款案件增加。⑴對借款人、擔保人的誠信、資質、還款能力審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機構貸前對借款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狀況、借款用途、有無還貸能力疏于審查,或者明知借款人資信較差,放貸風險較大,但只要有人擔保仍予放貸;有些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雖有擔保人擔保,但相當部分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家庭資產不足以償還借款,有的甚至連其最低生活也難以保障;有些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擔保人在多起貸款中擔保,或者債務人之間相互擔保,甚至在同一金融機構出現此類情況,根本無力履行擔保責任。⑵對借款用途考察不細,對實際用款人和辦理手續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借款用途填寫不認真,有些過于簡單,有些隨意填寫,根本與實際用途不符,甚至不寫借款用途貸。有些借款人、擔保人將自己的身份證或者印鑒交給他人,甚至是銀行的信貸員去辦理貸款手續,而貸款被實際用款人使用,或者本來的擔保人成為借款人,或者擔保人同意擔保的借款數額與實際貸款數額差距較大,這些人因沒有實際用款或擔保超出自己的預期數額,不愿意承擔還款或擔保責任。⑶只重視信用擔保,而輕視物的擔保。個人小額貸款一般使用的是信用擔保,很少采用抵押擔保方式,且金融機構在審查保證人的保證能力方面比較寬松,保證人提供了身份證即可,導致大部分保證人亦沒有還款能力。格式合同、空白合同隨意簽字。借款人為個人的,到庭應訴時均陳述借款當時簽訂的是格式合同和空白合同,對合同內容均不清楚。且合同均由金融機構保管,沒有交給借款人、擔保人。開戶手續不規范。辦理貸款存折時,存在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或實際借款人沒有借款人委托手續而持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代辦開戶的情況,導致在訴訟中借款人抗辯未收到貸款存折和借款。⑹對借款人的資產變化情況不能及時了解掌握,導致資產流失,不能及時足額還款。有的借款人向銀行借款時,經濟狀況良好,后由于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經營不善、家庭發生了重大變故,以至于借款人、擔保人償債能力降低,甚至無力償債;或者借款人、擔保人誒逃避債務,舉家外遷,不知去向,喪失了催要借款的最佳時機。清欠不及時,造成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過期。貸款逾期后未及時催收。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如借款人未按約還本付息達幾期后,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全部本息,但事實上,借款人即使多期未還款,貸款人也未行使提前收回貸款的權利。由于有些金融機構不在規定擔保期限和還款期限內清理貸款,致使超過了擔保期限,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超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這樣給一些企業和個人以錯誤信息,認為國家的貸款可以只借不還,助長了一些借款人賴賬不還的僥幸心理。

 

金融機構以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社會誠信意識缺失,失信成本過低。正處于轉型期的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現有的法律對契約關系的維護、對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失信的道德成本、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過低,失信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致使惡意欠債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借款人誠信意識缺失,高估自身的還貸能力;有的借款人屬于主觀惡意,明知沒有償還能力,還盲目攀比,虛構或夸大收入證明,借款滿足自己消費需要;申請貸款的名義、理由與貸款使用項目不一致。這類案件類型多為信用卡透支、汽車、房屋按揭貸款糾紛等,當事人多為年輕人,消費觀念先進,經濟基礎薄弱,導致“斷供”;有的是自覺履行債務觀念淡薄,思想上存在誤區,認為企業負債是大環境造成的,企業長期拖欠銀行的款項是普遍現象,銀行的錢是國家的,不還沒關系。

 

2、企業資金緊張。我市企業多為中小型,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使得資金鏈緊張。同時,市場競爭加劇,部分產業存在同質化現象,企業利潤縮減。加之自身抗風險能力較弱,部分短期貸款到期,仍無還款能力,從而產生糾紛。企業資金鏈斷裂引發其他民商事糾紛和社會問題。因為企業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引發系統風險。企業一旦資金鏈斷裂,債務纏身,無法保障員工工資,勞資矛盾與金融債務糾紛相伴而生。

 

3、擔保意識不強。很多擔保人法律知識匱乏,誤認為擔保只是走過場、做樣子,不承擔法律責任,更不清楚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便輕易簽訂擔保合同,事后也不盡監督義務。從而,在銀行追索擔保責任時,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4、從眾心理作祟。在多種優惠政策的刺激下,綜合買漲不買跌、從眾心理等因素,社會上出現購車熱、買房潮,很多家庭超過自身能力盲目負債跟進,致使出現無法按時償還貸款的現象。

 

三、防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對策和建議

 

造成金融糾紛案件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發展的原因,又有金融管理體制、運行機制以及整個社會等方面的原因。因此減少金融糾紛需要從多方面入手,多角度解決。這里,結合自己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體會,談些認識。

 

1、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管理體制。

 

一是金融機構應強化依法經營的意識和觀念。金融機構應提高法律意識,嚴格依法經營,確保金融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時,應進一步規范市場競爭行為,不得為了增加業務量進行惡性的不正當競爭,以控制金融風險,減少不必要的糾紛。要依法行使貸款自主權,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依法放貸、管貸和收貸,以提高金融資產的質量。

 

二是進一步加強管理,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內部風險防范機制。各金融部門要健全基本制度、管理規章和業務操作規程,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確保業務經營活動有章可循、合法合規;要根據部門業務特點,完善崗位制約,堵住內部人員作案和內外勾結作案引發法律風險和經濟糾紛的漏洞。注重貸前審查,建立貸前預警機制,控制金融風險。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的償貸能力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的狀況和負債狀況、借款人的信譽狀況、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等。在調查方式上,不能只從財務賬目上進行調查核實,要對借款人資產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債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產品銷售和盈利狀況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于資產負債比例較高、信譽程度較差、管理水平較低和產品銷路不暢的借款,銀行要慎貸、惜貸。在貸款發放過程中,銀行要強化對借款人、擔保人的釋明義務。如對于貸新還舊的情況中,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貸款用途為貸新還舊或者要求保證人出具聲明書,載明保證人已明知貸款用途為貸新還舊,這樣也有利于銀行在訴訟中順利完成自己的舉證。貸款到期后,銀行亦應注意把握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及時有效地中斷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訴訟時效,防止借款人的保證人逃避責任,以及依法行使質押物、抵押物的處置權,保護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

 

三是提高服務質量,規范操作行為。針對金融業務不斷發展的實際,金融部門應健全操作規程,提高服務質量。各金融機構應當規范借款合同、借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催款通知等各種文本,使其符合法律的要求,堵塞各種文字上的漏洞,切實防止糾紛的產生。在具體業務和細節方面,應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充分完整醒目揭示風險,不斷研究改進柜面操作流程和ATM故障應急處理措施,等等。

 

四是加強金融部門法律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培養一批高素質的金融法律專業人才。金融法律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各金融機構必須高度重視,不拘一格引進法律人才、穩定法律隊伍。同時要加強法律隊伍的培訓,特別要加強金融創新業務的法律培訓,造就一定數量高素質的法律隊伍,充分發揮法律人員在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對金融業務的法律審查力度,完善對業務部門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一些法律問題比較多的業務、創新業務、涉外業務以及金額比較大的業務,法律部門應參與簽約、把關。

 

比如說強化擔保審查,充分發揮擔保功能問題。擔保的功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其自有的一般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債權到期未清償時由擔保人人代為履行,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從而預防金融風險。因此要充分發揮擔保功能,加強對擔保的審查。一是金融部門要與擔保人見面談話,說明擔保后果,查清擔保人是否自愿擔保;二是要認真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從擔保主體是否適格、擔保人資信情況以及擔保財產的可操作性、是否易于變現等多方面進行審查;三是要完善擔保形式,多選擇財產抵押,少采用自然人的保證。如采用自然人保證,應選擇有穩定收入的有能力的人作為保證人。

 

2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涉嫌犯罪情形,做好防范應對。我市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涉嫌犯罪主要有借款人以他人的身份申請貸款,并仿造他人簽名訂立借款合同,冒名獲得個人貸款。或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擔保等。個別銀行工作人員以單位名義向公眾吸收存款,然后私自截留款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造成刑民交織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增多的原因除犯罪分子本身的原因以外,也與銀行個別工作人員的不規范行為有關,甚至發放關系貸人情貸金錢貸等;在發放貸款后,對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怠于監督,這些都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加大對借款合同的審查和管理是防止金融犯罪行為的有效舉措。

 

3、營造誠信氛圍,建立健全社會征信管理體系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完整的信用法律法規,全社會也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信用征信體系,無法對企業和個人進行信用考核,且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和信用觀念還沒有完全樹立。金融類糾紛的引發,其中一部分就是因為當事人缺乏誠信意識所致。加強誠信教育,強化誠信監督,建立懲戒機制,加大對不守信用的企業和個人的懲罰力度,對企業和公民失信行為構成強有力的社會懲罰,如列入黑名單、媒體曝光、市場準入限制、銀行信貸制裁等等。而對信用狀況好的企業和客戶,金融部門可增加授信額度、提供信用貸款、開通綠色通道;工商系統可免于日常檢查,年檢免審;信用擔保機構對誠信客戶要積極提供信用擔保,降低擔保費率;政府部門可定期表彰誠實守信的企業,形成制度,并通過新聞媒體廣為宣傳。使全社會深刻認識誠信的價值,充分享受誠信帶給他們的榮光和利益。健全社會征信管理體系,預防企業或個人在金融交易活動中存在多頭騙款、資產重復抵押、關聯擔保等違規行為。

 

4、加大審判執行力度,打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法院建立涉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綠色通道,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做到快立案、快保全、快審理、快執行。對集中訴訟的金融借款案件,采取集中保全、集中審理的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擴大。尤其是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嚴厲懲處金融犯罪,有力保障金融安全。選擇典型案件開展巡回審判,以案釋法,引導企業、群眾合理融資、理性消費、及時還貸,減少金融借款糾紛。堅持對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實行曝光公告,向社會征求執行線索并懸賞執行,在社會上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對查實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加大執行力度,讓拒不履行、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更高的拒執成本,維護司法權威,倡導社會誠信,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打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針對金融機構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強調查研究,適時提出堵塞漏洞、防范風險的司法建議,增強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能力和水平。法院、銀行之間建立不良資信共享平臺,對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在金融系統內部以及金融機構與法院之間進行曝光,形成一種聯防機制,形成打擊違約失信行為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