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汽車已成為人們生活中重要代步工具,現代化交通工具帶給人們出行便捷的同時,也引發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造成此類訴訟案件急劇上升。泰州市姜堰區近幾年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均在1200件左右。該類案件已成民事案件主要類型,加大案件審判效率成為必然,但由于當事人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嚴重影響了案件審理速度,甚至導致矛盾激化,增加解決糾紛難度。

 

[誤區]

 

一、保險知識認識不全面,對保險的補償功能期望過高

 

車輛所有者通過支付保險費為車輛投了多種保險,以便在車輛出險后從保險公司獲得經濟補償,轉嫁風險,本是無可厚非。因對保險知識和法律知識認識不到位,錯誤地認為投了保險真的"保險"了,從此就萬事大吉,發生事故與己無關,有保險公司幫著承擔。駕車安全意識降低,發生事故頻率加大,事故發生后對訴訟常有抵觸情緒,要求受害人直接找保險公司賠償,不積極應訴故意回避,或只提交多份投保單,不到庭參加庭審,影響審理程序有序進行。車輛投保后發事故保險公司理應依法承擔責任,但車輛保險險種多樣,不同的險種針對的賠償情形不同,加之各單項保險亦有限額,保險賠償不足部分亦由責任方按責承擔。所以保險只能幫助車主減輕負擔,補償損失,不可能完全代替致害者賠償責任。因此,車主應認清保險的作用,正確駕車遇事故用好保險,理性處理事故,積極參與訴訟,以快速解決糾紛。

 

二、駕駛資格與準駕車型之間關系認識不全面

 

依法取得某類型機動車駕駛證能否駕駛任何類型的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05125日發布了《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載明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因此,駕駛某種類型的機動車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僅憑自己樸素的理解。對于準駕車型為汽車,法律未規定可以駕駛摩托車,此時駕駛摩托車亦屬無證駕駛。關于駕駛的車輛與駕駛證規定的準駕車型不符發生事故,雖保險公司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故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車損外的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事故最終賠償責任仍由致害方承擔。

 

三、不能準確界定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

 

     日常生活中交通發生后,多數賠償糾紛經雙方自行或有關部門的調解達成協議,糾紛得到及時,這種處理方式方便快捷,減少成本。但在司法實踐中常碰到事故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后,受害方就新的損失又向法院再行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能否支持的爭議。致害方常認為雙方已達成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一種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對已達成協議全面誠實履行,不應反悔。即使根據協議受害人獲得的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有差距,亦是受害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這一觀點并不完全正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之一,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身體受到多大的傷害,涉及到受害人體質,傷害恢復快慢等醫學專業知識,非專門人士難以全面獲取和掌握,對于損失賠償常存在重大誤解導。實踐中一些受害者治療一段時間后,感到身體已無大礙,經協商雙方達成協議,事后發現事故給其留下嚴重隱傷,再次住院治療,甚至構成殘疾,實際損失遠遠超過協議時預期的損失,如果一味要求雙方按照原協議解決,就可能導致賠償權利人損失不能得到賠償,可構成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規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或者變更權,以體現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均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但我們注意的是,當事人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如若反悔,只有協議確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允許當事人反悔,以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四、混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的關系

 

人們在處理交通事故糾紛中通常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對事故作出的認定應作為法院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唯一依據。這種認識上的誤區源于對兩者的責任性質、責任認定的要素、法律適用等方面認識錯誤所造成。一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作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裁決權,依民事訴訟程序,經審理確認各方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二交通事故責任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是人民法院依民事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行為人的過錯等方面綜合考慮,確認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當然依據,只是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據之一,不能簡單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代替司法對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在確定各方賠償責任仍應當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內的多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后最終確認當事人賠償責任。

 

[對策]

 

一、加大對保險行業規范運行的監管力度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對保險知識、條款以及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告知和釋明,做到不隱瞞,不忽悠,全面提示風險,讓投保人對保險知識有清楚了解,可能獲得保險利益有準確的預期。保險行業監管機構要加強對保險企業的監管,規范保險業務行為,促進保險行業的規范化運行,同時強化對保險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資格的審查,對于不遵守保險行業規定,過分夸大保險的作用,甚至為個人業績隱瞞相關事實,欺騙投保人的,要堅決從嚴處理,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有效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大對駕駛人員交通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駕駛人員的業務素質

 

交通和交警部門應加大對駕駛員培訓學校的指導和監管力度,要求培訓學校在教學過程中認真對交通法規知識的培訓,讓每個學員真正學透理論知識,弄懂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嚴把考試關,提高理論知識考試合格標準,對于不合格人員,堅決不予發放駕駛證。對于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堅決進行駕駛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駕駛資格,只要通過強有力的措施,才能減少事故的發生,規范駕駛員的駕車行為,依法駕車,減少事故。

 

三、加大對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交通管理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宣傳欄、報刊、廣播、電視臺的平臺作用,加強對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對交通法律法規的認識,同時司法機關要發揮審判的導向功能,通過公開審判,典型案例的發布,送法進校園,進社區等活動形式,大力加強交通法規及相關民事法律的宣傳、教育,引導駕駛員、行人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積極參與處理交通事故,與事不加劇,有效維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調解工作,實現糾紛快速和諧解決。

 

針對交通事故的案件量劇增,矛盾大等特點,審理中應在分清是基礎上,及時向各方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強化調解工作,堅持調解置于訴訟全程的理念,充分把握訴訟過程中的每一次調解機會,做到不厭其煩。同時借助其他力量,特別是借助交警隊長期事故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賠償的豐富經驗和獨特調處功能,借助基層調解組織與人民群眾密切關系的基層調解調處功能,使發生在農村、集鎮的案件得到調結,另發揮其他群眾團體和社會力量,邀請他們參與調解,加強調解力量,通過調解工作機制的有效運行,使大部分案件很好地通過調解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