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民意溝通機制,有助于公正裁判。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個案的審理有助于實現司法民主化,使司法不至于遠離民意,促進司法公正。民意是人民群眾對某社會事件的主觀意愿和愿望,影響司法的民意是人民群眾根據各自內心已然存在的價值觀念或價值標準對司法事件所作出的倫理判斷和評價。因此如何在人民陪審制度下更好地溝通民意,彰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積極影響尤為重要。

 

一、            群眾路線下民意的概念及特征

 

民意,又稱為民心、公意,是”多數社會成員對與其有關的公共事務或現象所持有的大體相近的意見、情感和行為傾向的總和”。這種大體相近的意見、情感和行為傾向往往表現為一脈相承的集體心智,是主流社會群體就其關注的公共事務的一種價值判斷,具有鮮明的道德判斷色彩。通常情形下,人民群眾”更習慣于將問題道德化,用好人和壞人的觀點來看待問題,并按照這一模式來要求法律作出回應”。[①]具體到司法領域特別是與司法公正息息相關的民意則主要是指社會主流群體針對法律問題根據社會主流價值觀所表現出來的平等與否、正義與否的群體意愿,這種集體訴求指向更為明確,更為直接,盡管常常表現出對案件當事人觀點的依附性或與審判主流觀點的對立性,卻無法否認其來源的民間性、廣泛性,因此也成為司法審判不得不側目的社會倫理”壓力”。因此,司法領域內的民意具有以下特征:

 

(1)廣泛的社會性。一方面表現為主體的廣泛性。民意的主體是非政府的個人、公眾和組織,具體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另一方面表現為表達方式的廣泛性,民意既可以公開表達,也可以非公開表達,既可以通過報紙、電視表達,也可以通過廣播、網絡表達。

 

(2)非理性。非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民意產生的事實基礎是人民群眾所感知的由傳統媒體和現代網絡報道出的”案件事實”。而這一”事實”往往又是”大眾傳媒依據一定的價值觀、政治或商業的意圖加工和制作過的”,不一定是原本的事實。二是民意主體的多樣性導致其表達出的民意往往由于每個人價值觀念、知識水平的差異而產生相互碰撞,或為某種具有煽動性的觀點左右,呈現出非理性的特點。

 

(3)非專業性。司法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要求通過專業資格考試的職業階層運用專門的思維和論辯方法來求得”事實問題”的”法律解決”。這與民意表達的非專業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作為特定社會、特定歷史時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現的社會輿論傾向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流動性。”民意可以是人民群眾的一種直覺或偏好,也可以是人民群眾的一種情感或情緒,還可以是人民群眾的一種想象。

 

二、人民陪審制度現實的不足

 

良好的民意溝通機制,有助于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人民陪審員制度可以讓司法不至于遠離民意,防止法官因過于職業化而導致司法結果脫離民情;可以將公眾智慧引入審判領域,有助于完善合議庭思維方式和價值判斷;可以擴大司法決策知情權,向社會開啟了示司法公正的窗口;可以通過人民陪審員對司法判決的結果進行解釋,減少人民群眾對法院判決的誤解,提高社會公眾對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和接受度,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因此,人民陪審員制度成為架接法意與民意之間的橋梁。但是,現實中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一些仍存在不足。

 

(一)對選拔公告的宣傳不夠,選任單一化

 

現階段,我國的陪審員隊伍相較于之前已經有了很大發展,人數的不斷增加表明了對陪審制度的重視。但問題也就隨之而來,表現為陪審員的產生范圍小,選擇標準不確定,選擇程序不公開等。選擇范圍縮小,使得一些社會人士無法參與審判活動。因為作為社會中的一員,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尤其是參與司法的權利。僅憑一些外部因素如學歷、年齡、職業、性別來排除一部分人,這是不合理的。[②]有些地方把學歷作為成為陪審員的第一標準,這在不經意間就把社會底層的人排除在備選項之外。還有地方專門邀請政府官員作為陪審員,這無疑是混淆了社會地位和良知之間的區別。

 

(二)陪審具有明顯的形式化特征

 

按照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執行職務期間,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陪審員能否參與審判是由法院來決定的,陪審員要真正與法官平起平坐,在客觀上是很難做到的一件事情。陪審員在審判中究竟有哪些職權和責任,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③]在實踐中,不少陪審員在庭審前不做任何準備,在庭審中沒有任何駕馭庭審、聽證、認證的表現,審判過程完全由審判長一人定奪,陪審員陪而不審,只起”陪襯”的作用,形同虛設。在合議庭評議時,陪審員偶爾參與評議,其觀點要么與審判員相同,要么不起決定性作用,使參與評議流于形式。

 

(三)陪審員參與審理的啟動程序混亂

 

在日常管理中,不少法院一開始也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但被抽到的人民陪審員員往往又以出差、開會等理由請假而不能按時參與案件的審理,因此陪審工作與人民陪審員本職工作的沖突,制約了人民法院適用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順利的積極性。導致人民法院不愿意適用,而不少人民陪審員也不愿參加陪審的尷尬局面。少數人民陪審員主動要求減少安排陪審次數,或者不安排陪審。目前關于用隨機抽取的方式選取人民陪審員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形同虛設,很多法院都沒有建立具體案件人民陪審員隨機抽取制度,而是把人民陪審員逐個分配到各審判庭和人民法庭。

 

(四)人民陪審員保障機制匱乏

 

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期間的待遇問題難以落實。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予適當的補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各地對于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的補助標準也不相同。更由于法院辦案經費緊張,在很多情祝下,陪審員得到的補助很少甚至沒有補助,使得陪審員難以安心陪審工作。

 

(五)缺乏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和制約

 

現行法律賦予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時,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權利,但對人民陪審員的監管和責任追究的規定卻相當模糊。在庭審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完全可以形成自己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的意見,卻不必承擔任何審判風險,正確的意見被合議庭采納結果自然很好。一旦其錯誤意見被采納,無論案件的上訴、抗訴或者被定性為錯案,最后只能由案件承辦法官承擔責任,陪審員都不會受到相應的追究。這也增加了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發表意見的隨意性。[④]此外,由于目前我國人民陪審員數量相對較少,且參與審理的案件趨向定型化,人民陪審員已經成為法院名副其實的”編外法官”。他們既履行審判職責又游離于法院管理之外,法院難以在人事和紀律上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三、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路徑探索

 

(一)適度擴大陪審員的選擇范圍

 

堅持廣泛性、代表性、知識性的原則,充分考慮吸收社會各階層人士,防止人民陪審員主要由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推薦的人選中產生的局面。[⑤]同時,根據人民陪審員的工作職責和性質,在選任上更多地考慮其代表性而不是注重其文化背景和法律專業知識,對于一些在當地品行較好、享有較高威望,社會影響較大的人可以放寬條件,優先考慮。以便實現”結構合理”、”具有廣泛的社會代表性”和”人民性”的目標。

 

(二)建立大眾陪審與專家陪審相結合的陪審制度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現代高科技在社會生活中的滲透力也在逐步加強,并且人類的社會活動亦正向專業化的趨勢發展,由此使得金融、證券、網絡、醫療、知識產權等專業性很強的案件不斷增多。囿于自身知識的局限性,法官亦難以對此類專業性極強的案件作出客觀科學的事實認定。比如備受網民關注的”番茄花園”一案,[⑥]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對被告人陳述的計算機專業術語聽著感覺是”像霧像雨又像風”,完全聽不明白。而如果我國建立起專家陪審與大眾陪審相結合的陪審制度,則既可以增強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能力和社會效果的把握能力,又可以使專家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和思維優勢與法官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思維形成一種良性互補。因此,在現階段,有條件的法院應明確規定對于涉及專業性較強的知識產權類、計算機網絡類、醫療糾紛類等案件必須有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在形成較為可行的制度后,對其加以完善并大力推廣,爾后在全國建立起大眾陪審和專家陪審相結合的陪審制度。

 

而如果有專家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對案件的事實則較容易認定,即提高了審判效率,又減少了當事人的抵觸情緒,有效避免了信訪案件的產生。

 

(三)建立分類人民陪審員名單

 

由于對參加陪審的人民陪審員是以隨機抽取的方式來確定,因此不宜將人民陪審員長期固定在同一審判業務庭或合議庭內,應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根據人民陪審員的行業背景、地域分布、專業特長以及陪審案件的類型等,建立分類的人民陪審員名單。在此基礎上,對普通案件在全部名單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對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案件可在相應的分類名單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從而既滿足案件當事人對審判的信任要求,也適應案件審理專業化、人民陪審員選擇隨機性的要求,更有利于維護司法民主和公正。實踐證明,此類由專家陪審員參與的案件當事人的服判息訴率也較高,可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庭審過程中保障陪審員行使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在庭前準備時介入訴訟,這樣有利于保證人民陪審員在正式開庭時掌握的資料與職業法官大致相同,從而幫助人民陪審員能夠更方便的投入庭審,更充分地了解訴訟當事人的訴訟理由,判斷真偽。人民陪審員在庭審時可以自由記錄,并在法官的指導下對當事人發問。[⑦]這樣更有利于陪審員就自己的角度了解案件事實。合議庭在評議時,由人民陪審員就案件的事實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充分發揮引進人民陪審員的大眾思維在認定事實上的優勢,彌補人民陪審員在法律適用上的天然缺陷,也利于人民陪審員在審理中更充分的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更投入地參與到訴訟中。

 

(五)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和保障力度

 

為了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順利實施,調動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應當建立專門的陪審經費,對人民陪審員執行陪審職務所支出的經費和享受的補助由國家財政作出專項撥款予以保障。同時還應當提高人民陪審員的補助, 以解決陪審員的后顧之憂。對于人民法院實行陪審制所支出的其他費用,由法院單獨列為開支,并由國家財政撥款。此外,人民陪審員的素質是陪審員勝任陪審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是其所參與陪審案件公正處理的先決條件,為了使陪審員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應當由人民法院組織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定期培訓。

 

(六)完善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

 

法院應當建立科學完善的人民陪審員考核制度,做好平時考核,年終考核要成立由法院主要領導、政工科工作人員、法官代表組成考核小組,對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實績、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和審判作風等進行全面考核,作出考核報告。在考核報告的基礎上,對每位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實績、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和審判作風等進行逐項打分,并以此為依據,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表彰。

 

(七)擴大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社會影響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集中體現,反映了最廣泛的人民民主,是公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手段。現階段加強人民陪審員工作,必須著力擴大陪審員制度的影響,贏得更多群眾對這項工作的支持,更好的發揮人民陪審員在明理釋法、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特殊作用,從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能夠為群眾所了解,減少司法阻力。同時,使司法工作始終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做到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更好的為維護社會發展和穩定大局做出應有的貢獻。

 

總之,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僅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維護司法權威以及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政治價值,而且有利于有效地吸納民意,更好地認定事實定分止爭、實現審判結果的正當化以及有利于判決的執行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司法功能價值。因此,在人民法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路徑探索中,改革及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劉建明:《樹立民意的理念》載于《北京觀察》1999年第11期,第46頁。

[]蘇力《法條主義民意與難辦案件》載于《中外法學》2009年第1期。

[]懷效鋒主編:《法院與法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頁。

[]何勤華主編:《法治境界的追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頁。

[]郭永慶:”量刑中民意導入機制研究”,載《法律適用》2009年第11期。

[] 番茄花園”版Windows XP系統為微軟Windows XP系統的修改版,使用率非常高,不過在方便網民的同時,”番茄花園”也嚴重侵犯了微軟公司的知識產權,該案被稱為我國第一起打擊大規模網絡軟件盜版案件。

[]吳慶寶著:《裁判的理念與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