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月11日從南京中級法院獲悉,去年南京兩級法院共受理消費者維權案件174件,審結113件,其中消費者勝訴的案件達90%以上。從案件類型看,產品質量和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的安全權問題仍是重點,占80%以上,消費者維權領域更加廣泛,已從過去單純的物質消費領域向精神消費領域擴展,圖書、名人字畫、婚禮錄像等精神產品進入維權視野。法官認為,消費者勝訴比例超九成充分表明,大多數消費者更趨理智,索賠請求合理合法,總體上沒有出現維權失當的問題。
  安全篇
  超市購物擠成重傷
  “好又多”賠七成
  年過六旬的沈某經常乘“好又多”免費車去超市購物,2003年11月1日,“好又多”搞促銷,賣低價食油,售完為止。沈某一早乘頭班車趕去超市,8點鐘,超市開門營業時,沈某和早已等在門口的人群一起進入超市,在電梯口,沈某被混亂的人群擠倒并受傷,后“好又多”將沈某送至醫院救治,因右髖骨骨折,沈某住院治療。2004年2月,沈某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秦淮法院認為,“好又多”未盡到應盡的義務,安全保護措施不力,致使沈某受傷,應負主要責任。判決其賠償沈某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合計的70%。
  質量篇
  鞭炮炸瞎左眼 獲賠16萬
  2003年1月31日(大年三十),小飛一家在飯店吃年夜飯,為增添氣氛,小飛點燃了一只飯店從六合果雜品總公司買的“聲聲報喜”煙花,煙花點燃后發生爆炸,小飛左眼被炸傷。后左眼眼球被摘除,植入義眼。小飛訴至法院要求果雜品總公司賠償18萬余元。
  六合法院認為,被告出具的煙花檢測合格報告與訟爭煙花非同一批次,不當然具有證明性。小飛未盡到注意義務,自身也有過錯,適當減輕被告責任,判決被告賠償16萬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南京中院維持原判。
欺詐篇
  “林散之真跡”竟是贗品 退一賠一
  2004年7月20日,小張在南京書城名家畫廊以16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幅林散之《有感》詩稿作品,南京書城在收款收據上注明“林散之真跡”。小張在購買后不久即發現詩稿存在諸多問題,不是真跡。經與書城交涉,書城不予認可。
  一審期間,白下法院委托北京中潤文物鑒定中心對該詩稿進行鑒定,結論為:摹仿品(贗品)。法院遂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買字畫款16000元并賠償16000元,承擔小張因索賠發生的鑒定費和差旅費。
  服務篇
  婚慶錄像遺失 精神損害賠償獲支持
  2003年8月16日,小宋與南京千禧婚慶禮儀服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婚禮當天,由千禧公司提供所有服務項目,包括婚禮攝像和制作DVD、VCD光碟及數碼相冊,費用總計3200元。之后,小宋付清款項。但當小宋去取婚慶光碟時方被告知,錄像帶已遺失,無法制作光碟。小宋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攝影費用,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鼓樓法院認為,婚慶錄像為特定紀念物品,具有特定人格的紀念意義,錄像遺失給原告造成一定精神傷害。遂判決被告退還攝影費680元,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文章出處:轉載自江蘇法制報
文章作者:李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