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網絡購物正在成為一種新型的購物方式,越來越多的為人們所接觸。不言而喻,網絡購物異地交易存在風險。該風險成為影響買賣方雙方決策的主要因素,制約了網絡購物的進一步發展。

時下消費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多采用送貨上門,貨到付款的方式。但這種方式對買方缺乏制約,如若交易不能,所有損失都將由賣方承擔。故此種方式,難說公平。

在美國的不動產交易中,有一種轉交付制度很好的預防或補救了交易中雙方當事人不給付的風險。在轉交付中:首先,出賣人和買受人確定一個負有轉交義務的第三人,即轉交人。其次,出賣人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契書交給轉交人。最后,待出賣人指示的一定事件或條件成就時(通常為買受人支付了全部價款或履行了其他義務),轉交人將契書交付給買受人。我們只要對這種制度略做修改,拓展至動產交易中,就能公平合理的同時降低網絡購物中買賣雙方的風險。

我們可以對轉交付制度做如下變通:讓銀行來擔當轉交人,轉交人不是買賣當事人中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轉交人僅按照買方的指示交付價金。首先,出賣人在網站上公布待出售商品的信息,當買受人和出賣人達成交易合意后,買受人將一定的價金交付給轉交人,此為價金的第一次交付。非經買受人指示,轉交人不得將該價金支付給出賣人,買受人非遇出賣人交付不能的情形也不能取回價金。隨后,轉交人確認收到價金后將此情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隨即郵寄貨物給買受人。最后,當買受人核實無誤,簽收貨物后,將簽收信息告知轉交人,指示轉交人將價金支付給出賣人,此為價金的第二次支付。交易至此完成。

這種方式對于買賣雙方的預期利益的實現都具有很好的擔保功能。買受人從事交易的預期利益無非是取得物之所有權,其權利實現所可能遭受的風險是:當他向出賣人支付了價金后,出賣人不將物轉讓給他。在轉交付的場合,買受人不確認簽收貨物,出賣人就無法得到價金。價金第一次交付于轉交人之后,買受人雖然喪失了對價金的占有,但沒有喪失對價金的控制,買受人實際上是用在自己指示下的價金來擔保出賣人交付貨物。一旦出賣人沒有履行義務,買受人將恢復對價金的占有。

轉交付優于“貨到付款”之處在于:它在最大限度保護買受人權利的同時,又最大限度的保護了出賣人的權利。出賣人從事交易的目的是取得價金,其權利所可能遭受的風險是:當他履行交付義務后買受人不支付價金,或買受人違約,任意取消交易。轉交付賦予了出賣人取得價金債權最好的擔保。轉交付制度將是否取得價金的決定權賦予了出賣人。雖然價金第二次支付時出賣人才取得價金,但是在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之前,價金在第一次交付轉交人之后,買受人就已經喪失了對價金的占有,非依合理的理由,買受人不得任意取回價金。一旦出賣人履行了交付義務,價金的第二次支付?D?D出賣人取得價金就將成為必然。轉交付很好的保障了交易安全。

轉交付制度最早產生于不動產交易中,該制度具有兼顧買賣雙方權利的復合性優點。依據我國動產交易的物權變動模式,將此制度略做變動后,完全可以適用于網絡購物這樣高風險的交易場合,這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沒有任何障礙。采用轉交付,通過很好的制度保障來消除買賣雙方對交易的顧慮,網絡購物這種低成本、高便捷的新型交易將迎來進一步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