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企業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是代表國家管理國有資產的行政部門,雖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但其在對國有資產的出售、轉讓中作出的有關批復并非履行行政職權,而是履行其作為國有資產管理者的監管職能。通州一股東戴某認為通州市企業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作出的同意出售企業國有股的批復侵犯了他的優先購買權,將通州市企業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告上了法庭,通州法院一審駁回了他的起訴,其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2006年1月9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戴某與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均系通州市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其中,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在通州市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占有10%的股份,屬國有法人股。2005年3月1日,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擬將其所持的該10%的股份轉讓。2005年6月1日,通州市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召開全體股東會議,代表公司98.1%股權的股東表示同意。因該股份屬國有資產,2005年6月2日,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向通州市企業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出具請示報告,要求將其所持的法人股向社會公開轉讓。通州市企業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于2005年6月3日作出了通企公資辦[2005]12號《關于同意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要求將投資企業法人股權轉讓請示的批復》,同意將該法人股向社會公開轉讓。原告認為被告通州市企業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所作的通企公資辦[2005]12號批復與公司法相抵觸,侵犯了原告的股東優先購買權,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在通州市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10%法人股系國有資產。此類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對此類資產行使監督管理職能是基于資產所有權而產生,而非行使行政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因此,通州市企業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對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股權轉讓的要求作出同意的批復,系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行為,而不是基于行政管理職權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故戴某起訴通州市企業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所作出的批復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戴某的起訴。





      

 
文章出處: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金永南、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