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行政審判解決的是“官民矛盾”,如何在“官”與“民”之間尋找到雙方共贏的支點,使法院成為有效化解行政糾紛的“減壓閥”和“化解器”。今年以來,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通過建立協調機制,在創新行政審判方式上下功夫,有力促進了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和諧互動,較好地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為規范行政協調機制,睢寧縣法院要求全體行政審判人員牢固樹立行政協調工作自愿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案件主要事實清楚等基本原則,使案件協調在合法、健康的軌道上有效運作。在依法合理的前提下,該法院對行政協調的范圍進一步明確:對行政行為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行政執法權具有一定的裁量幅度,當事人的訴求具有一定合理依據的行政案件能調則調,對矛盾容易激化、涉及人員眾多、易于引起連鎖反應的城市房屋拆遷、與企業改制有關的勞動與社會保障等類型的行政案件,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協調的工作力度。

在進行協調工作時,做到多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困難,既注重保護原告的訴訟請求,更注意探求其訴訟的真實目的,既善于運用法律技巧,又善于運用政治智慧,促使當事人之間增進理解,鈍化矛盾。原告睢寧縣某膠合板廠在生產過程中,因工作失誤,膠板材的膠被散失掉并被倒在該廠的門口,該縣環保局發現后即下發了環境污染處罰決定書,原告不服,訴至法院。該院經審理認為,此案涉及涉及對事實認定的認識問題,原告認為自己本身的板膠不能用了,還要被罰款,被告認為廢膠倒掉已成事實。為此,合議庭為雙方做了大量的溝通協調工作,原告承認重廢膠倒的地點不對,處理方式不對,被告同意不處罰,但給于原告以警戒,原告主動撤訴,取得了雙贏的社會效果。

該院行政庭庭長及分管領導主動挑起重大案件協調工作的重任,今年以來,該院行政庭庭長親自參與協調案件12件,分管副院長直接協調案件4件,為行政審判協調工作的開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指導作用,同時引起社會各界對行政訴訟的關注和支持。在日常審理工作中,該院注意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聯系,及時宣傳新的司法解釋,與行政機關共同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分析探討疑難案例,幫助行政機關強化執法意識、提高執法水平,促進行政協調工作的有效開展。

該院巧妙運用行政案件協調工作這個支點,在近3年受理的200余件行政案件中,有56%的行政訴訟案件、90%的非訴執行案件得以協調解決,無一起引起矛盾激化,無一起導致當事人上訪,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達到了“官”與“民”雙贏的效果,鋪就了“官”與“民”的和諧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