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一名普通法官。她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始終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自己的根本職責,堅持辦理案件著重調解原則,努力探索出一條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有效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的民事糾紛調解路子,對民事案件進行庭前調解、庭中調解與庭后調解相結合,將調解貫穿于民事案件審判的全過程,取得了很好效果。作為一名民事案件法官,它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始終堅持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原則,公正司法,執法為民,勤奮工作,頑強拼搏,展示了一個人民法官的高尚道德情操。今年以來,王敏法官共審結民事案件305件,其中調解、撤訴結案的260件,調解、撤訴率達85%,法定期限內結案率達100%。

 

因案制宜,緩和矛盾,用心調解

 

從事審判工作的人有句俗話“刑事怕疑難,民事怕難纏”,民事案件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復雜疑難案件,其工作量大,花費的時間也多,案件且涉及雙方當事人直接的切身利益。一個民事案件能否調解成功,有賴于審判人員的細心觀察。案件中一個細節的合理利用,通常能使調解工作打破僵局,促成調解的成功。在調解時,根據當事人的職業、身份、年齡、性格、素養、知識水平以及糾紛引發原因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調解方式,或面對面或背靠背,或明理或講法,或嚴肅或親切,或公開或不公開,或急或緩。同時,在訴訟的每一個階段都要注意當事人的一言一行,從一句話一個動作中尋找調解的機會,判斷當事人的心理底線,把握時機促成調解。

王敏法官在主持調解前能了解案件的起因,提煉案件事實,歸納爭議焦點,抓住糾紛實質,因人而異,因案制宜,針對不同當事人不同的心理反應特征,巧妙抓住當事人的心理,有針對性地做疏導工作,并在調解過程中營造寬松的氣氛,讓當事人情緒放松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由淺入深地逐步推進可行方案,把握節奏,促進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如她審理的劉某訴某張相鄰權糾紛一案,原、被告是一個院子的鄰居,房子均是二十幾年前的老房子,被告在原告家的對面,中間約有四五米的過道,雙方原本還算和睦。因房子漏雨,原告重新翻修房子并在房頂加了一個曬臺,致使房子比以前高了一些。被告認為原告房子加高影響采光,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加高的部分或者賠償。王敏法官在到現場實際勘察后,認為被告加高房屋確實影響原告房屋的采光,但讓被告拆除是不現實的。被告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加高是其權利,沒有侵犯原告的房子。她首先向被告解釋法律的相關規定,又從遠親不如近鄰的情理,引導雙方正確處理相鄰糾紛,經過細致的思想疏導,講解法律,在庭前、庭后通過聊家常的方式,營造調解氛圍,促進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講情說理,據章依法,著力化解糾紛

 

講情說理,據章依法,著力化解糾紛是王敏法官的一貫做法,也是她引導當事人言和息訴的有效方法。特別是對婚姻家庭、贍養、撫育等人身關系和損害賠償類案件,她能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如她審理的倪某與夏某離婚一案,在開庭審理前,她分別向原、被告了解了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及引起矛盾的原因。原、被告是經人介紹相識戀愛,自主婚姻,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生育了一個女兒。但由于婚后被告一直沒有工作,原告雖有工作,但經濟也不能獨立,長期依賴家人,加上原告及其家人均有重男輕女的思想,致使女兒出生后,夫妻經常為家庭經濟及被告生育女兒等問題發生矛盾,被告長期回娘家居住。原告在家人的鼓動下,才起訴請求離婚。王敏法官認為,原、被告有較好的婚姻基礎,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合理安排生活開支,未能妥善處理與家人的關系,加上原告有重男輕女的思想,才受家人的影響,訴請離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她決定做這對夫妻的和好工作。她詳細、合理地向原、被告分析了他們產生矛盾的原因,使原告明白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最關鍵的是父母對孩子的培養教育,使孩子有一個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把孩子培養成才,不管男孩女孩都值得父母自豪。其重男輕女只會破壞自己的家庭幸福,影響女兒的健康成長。同時鼓勵被告要學會自強,參加社會工作,鼓勵原、被告正確合理地評估夫妻感情及維系家庭的能力,自主地解決夫妻矛盾,使原、被告重樹化解矛盾,維系家庭的信心,促使雙方調解和好。

 

因勢利導,巧借外力,多方調解

 

調解的特殊作用是溝通解怨。在調解過程中,為了實現調解的特殊作用,王敏法官能善于使用訴訟外的力量,因勢利導地展開調解。她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善于借用外力,充分發揮當事人的委托人、親朋好友與當事人間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關系,在堅持依法調解的前提下,調動他們參與調解的積極性,促成調解。如她審理的集團訴訟案件,徐州人家白云南區的近百余名業戶訴徐州人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因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賠償的義務,原告訴前多次找被告索要賠償,被告以種種理由拖延,原告無奈訴至法院。在庭審中,被告以自己資金困難,無能力給付為由,拒不配合調解。庭審結束后,多次和庭里領導找到被告公司領導,講解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指出被告是一家大型房地產開發公司,其在本市還會有樓盤開發,被告以資金困難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賠付義務是不誠信的,這對開發公司的信譽會造成巨大影響,不能只看到自己眼前的困難,面對市場的激烈競爭,被告此種不誠信的行為可能會給以后的銷售造成更大的損失。經過多次協調,被告終于同意調解,并根據其履行能力情況拿出了調解方案,看到方案后,她認為雙方有調解的可能性,遂逐戶通知原告,大部分原告對此調解方案不予理解和支持,認為法院偏向開發公司,未能保護其合法權益。因集團訴訟案件大多有“挑頭”的熱心組織者,她重點做這部份人的工作,在她的耐心說理、說法和分析當前開發公司經濟履行能力下,終于找到了突破口,使其與開發公司達成了協議。這些人回去后,對法院組織調解的內容與其他業戶溝通,促使本集團訴訟案件僅百起僅判了三件。

 

用心傾聽,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很多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是為“爭一口氣”或者“討個說法”才起訴到法院的。在此類案件的調解中,當事人內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當事人對于法官的信任感是調解協議最終得以形成并順利執行的前提。處理此類案件時首先應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急于調解,讓他們把自己的委屈傾訴出來。面對不信任、不配合法院工作的當事人,更要耐心傾聽,引導他們講出爭議的前因后果,自己從中找出切入點,幫助當事人分析問題的癥結所在,運用法律知識分清是非責任,在列舉類似案例,把理講到當事人的心坎上。比如在審理孫某與劉某離婚一案中,原、被告結婚已近三十年,因原告剛退休在家,情緒低落,而被告工作繁忙,不能及時關注到原告情緒的變化,沒有充分溝通,雙方多次發生激烈爭吵。在審理案件時,她采用背對背的調解方式,經過耐心的傾聽原、被告的傾訴,明白原告不是真想離婚,只是想通過法官與被告溝通,是被告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要求被告多關心和多陪陪她。經過溝通,被告終于理解了老伴的想法,當庭雙方調解和好,牽手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