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家事糾紛的人民調解新機制,以及時、妥善地解決家事糾紛,減少訴訟,是促進平安家庭與和諧社會的構建的一大創舉。”江蘇省婦聯對無錫市惠山區法院成立家事調解中心的做法表示了贊揚和肯定。2009年以來,惠山區法院院共受理各類家事糾紛122件,審結112件,結案率達到91.8%,其中調解、撤訴結案的為80件,調撤率達到71.4%

 

多渠道化解家事糾紛

 

一邊是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女方林某堅持稱簽離婚協議時自己神志不清,協議無效,而另一邊男方周某則認為林某當時完全是清醒的,不愿再更改協議,于是引發了一場曠日持久的離婚財產爭奪戰。承辦法官同當地婦聯、村委一次次地奔波于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把耐心細致地做調解工作同解決生活困難結合起來。根據林某生活困難以及情緒不穩定的實際困難,設法為林某辦理殘疾證、安排其到農療站參加工作,幫助穩定情緒,為其生活來源創造條件。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最后達成周某一次性補償林某73000元的協議,得到了雙方認可。

 

法院與區婦聯、鎮婦聯建立“共創和諧家庭聯動機制”,在區婦聯設立“家事調解中心”,法院每月向中心反饋家事糾紛審理情況,讓中心及時掌握轄區家事糾紛動態信息;法院在處理矛盾易激化,難度較大的案件,及時與婦聯取得聯系,共同配合做好鈍化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工作。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在訴前、審前及審中將一些適合婦聯調解的案件直接委托“中心”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對委托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院及時審理,并將該糾紛經過調解中心調解的情況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說明。

 

建立的調解前置制度和隨即調解制度,把調解工作體現到家事糾紛處理的各個環節。對案情復雜、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直接下判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的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進行庭前調解,有效化解糾紛。不受案件是否受理、事實是否查清、答辯是否到期等限制,將調解時間確定為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訴狀直到判決宣告之前的任何時間,只要有調解的希望,都盡最大努力。

 

重點突破難解家事糾紛

 

“一地雞毛”的家事糾紛往往都是各執一詞、矛盾錯綜復雜,審理案件需要的不僅僅是專業的法律知識,還需要豐富的經驗,尤其像家庭暴力、財產繼承、贍養撫養等難解案件,更要涉獵其他領域的知識。法院設立專門的“婚姻家庭糾紛審判合議庭”,選派經驗豐富的審判員擔任審判長,邀請具有社會學、醫學、教育學、心理學、行為學等知識背景的專業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發揮專業特長,靈活調解糾紛,幫助當事人找到問題癥結所在,說服或鼓勵當事人達成調解合意。同時,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特征,因人制宜、因時制宜開展調解,努力提高家事糾紛調解工作實效。

 

“沒想到我能開始新的生活了!”當曾經身上被丈夫打得傷痕遍布的女士終于拿到了離婚協議時,激動地說。女士的丈夫史某有著四次坐牢前科,出獄后仍然不思進取,索性破罐子破摔,游手好閑,還動不動就打老婆兒子出氣,兒子又患有腦癱,需要常年吃藥,全家人的開支就由女士一人開出租維持,實在無法忍受折磨的女士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而史某怕失去收入來源,堅決不同意,在第一次開庭時撒謊聲稱女士有30萬元欠款未還,第二次開庭更當庭出手打人。

 

在透徹分析案情之后,了解到要解決案件最根本的問題在于史某能夠重回社會,自食其力,于是法官同村委和大隊一起想辦法,一邊給史某辦理低保和年終結對送溫暖的形式帶來生活的希望,一邊做工作,逐漸扭轉史某的生活態度。并繼而給他安排為村里修補路面的工作,解決了就業問題。在此基礎上,改頭換面能夠自食其力的史某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意簽寫了離婚協議,兒子歸史某撫養,女士每月出1000元的撫養費,這樣從一個無望的家庭中挽救了兩個人的新的生活。

 

服務變“消防”為“預防”

 

“以前只能在法庭上才見到法官,現在的法官走街進戶了,一些小事法官也管。”前洲鎮的王大媽與兒媳不和導致兩家“戰火”一觸即發,法官在巡回審判時化解了這一矛盾。

 

目前正在運行和完善中的家事調解網絡,以家事調解中心為樞紐,各街道婦聯調解站和各村(社區)調解點為落腳點,形成既有各自獨立處理受理的家事糾紛權限,又上下貫通相互補充的靈活調解機制。調解中心和個調解站、調解點既都可以受理家事矛盾直接案由,又受理民政、信訪大調解中心移交的家事矛盾案由,直接調解處理的直接結案歸檔跟蹤回訪,調解未成的通過信息逐級上報制度再次將案件上交或下轉,再次調解,整合資源優勢,把以往的分散作業變為更為有效的機制。

 

依托設立在轄區四鎮三街道的7個巡回法庭為依托,將巡回調解與巡回審判相互貫通,對家事糾紛就地審理,通過法律、道德、倫理、情理多種手段,全面、全方位調解,第一時間、第一現場化解糾紛。2009年,各個巡回審判法庭已審理35件婚姻家事糾紛,其中23件得以調解解決,調解成功率達到65.7%

 

一句問候、一杯開水、一張板凳,真誠對待當事人,使人感到暖意。不厭其煩,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尊重其訴求,贏得當事人的尊敬和信任,促使當事人主動配合調解工作。對來院咨詢、起訴的家事糾紛當事人,進行案前引導,立案接待人員通過向其分析家事糾紛的性質、特點、糾紛解決可選擇的途徑及各解決途徑的效果比較等情況,幫助當事人選擇最佳途徑解決自身糾紛。對當事人有意向選擇訴訟以外途徑解決糾紛的,積極協助其與婦聯、基層組織等機構取得聯系,使部分準備提起訴訟的糾紛在其他途徑得到更為迅速快捷的處理,實現案件的合理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