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會這么快!打官司之前聽人說,像我這樣在交通事故中致殘的類型,鑒定、開庭、調解、判決、履行,一系列程序走下來,即使對方有賠償能力,沒有小半年也不可能拿到賠償款。”一名當事人在鹽都法院面對訴前人民調解員和該院司法鑒定科的工作人員不停地道謝,“沒想到訴前調解和訴前鑒定一結合,一個多月賠償款就拿到手,真是太感謝你們了,感謝這個訴前調鑒對接的機制給我幫了大忙!”

 

是什么樣的“訴前調鑒對接機制”?又如何使得歷來難以調處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以迅速解決?記者帶著疑問走進“全國優秀法院”——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對這個新穎的話題進行了深入的采訪。

 

對接,打開創新的窗口

 

“過去很少人考慮到,鑒定與調解有什么關聯。”作為一名帶領干警捧回“全國優秀法院”獎牌的優秀帶頭人,徐學坤院長的思路顯得很開闊,“訴前調解工作的開展為我們打開了一扇窗戶,我們把鑒定和調解在訴前有機結合起來,創新了訴前調鑒對接的機制,實現了1+1大于2的效果。”

 

【鏡頭一】

 

鹽都法院訴前調解工作室內,司法鑒定科的鑒定管理人員在詳細地向一名在交通事故中留下臉部疤痕的當事人講解相關規定:“我們理解這道疤痕對你的傷害,但疤痕是否構成殘疾有明確的規定,你這道疤痕的長度明顯達不到最低的十級傷殘標準,如果你要申請鑒定,既浪費時間,又浪費金錢,我建議你直接進行訴前調解,盡快走出事故陰影。”最終,當事人不再要求鑒定,在訴前調解人員與鑒定管理人員的共同勸導下,與交通事故肇事方達成了賠償協議。

 

【鏡頭二】

 

鹽都法院搖號鑒定工作室內,訴前調解人員與鑒定管理人員細心地指導當事人填寫訴前鑒定委托書,并根據雙方當事人關于訴前鑒定的共同申請,進行鑒定機構的搖號選擇。隨著號碼球的落下,當事人和鑒定管理人員、現場監督人員簽字確認搖號結果,制作鑒定委托書,完成了在訴前調解環節進行的當事人共同委托鑒定程序。

 

鹽都法院從2009年初開始“訴前調鑒對接機制”的嘗試。他們充分利用司法鑒定管理人員的專業優勢,積極主動地介入訴前調解工作,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為切入點,大膽嘗試訴前調鑒對接。在訴前調解過程中,一方面引導當事人在訴前及時完成必需的司法鑒定,為訴前調解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引導當事人放棄一些無謂增加訴訟負擔和情緒對抗的不必需的鑒定,同時利用鑒定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協助調解,既方便了當事人,又提高了訴前調解的成功率,使訴前調解的職能與效果得到了進一步拓展。隨著訴前調鑒對接機制的成功,不僅贏得了當事人的廣泛贊譽,也得到了上級法院的充分肯定。

 

困難,激發創新的源泉

 

“我們推出訴前調鑒對接的措施,源于對兩個現實困擾的破解。”面對記者的提問,鹽都法院徐學坤院長坦然說道。

 

困擾一:2008年,鹽都區法院開始推行訴前調解工作機制,在區委政法委牽頭下專門成立了“鹽都區訴前速調聯合服務中心”,辦公地點設在鹽都法院,中心成立以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鑒定問題一直嚴重困擾著訴前調解工作。殘疾程度、誤工期限、費用合理性等必須通過司法鑒定解決的問題,是提出索賠數額進行調解的主要依據,在過去的實踐中,司法鑒定總是要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通過法官提出,在訴前調解過程中,由于沒有據以確定賠償數額的司法鑒定結論,調解的成功可能性微乎其微。甚至不少當事人因此直接拒絕接受訴前調解。訴前調解的功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面前變得十分蒼白無力。

 

困擾二:法官同樣有困擾,隨著交強險制度的實施,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逐年持續猛增,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專門設立的交通法庭的法官們承擔著十分繁重的審判任務。訴前速調中心成立后,其他民事案件可以經過訴前調解過濾,部份減輕法院的審判壓力。但由于司法鑒定的問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通常無法進行訴前調解,這一塊的壓力一點也沒有減下來,僅20091-4月交通法庭就受理了此類案件近300件。而進入訴訟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幾乎件件都申請鑒定,并且需要完成一套嚴謹的程序,做一個鑒定通常要用數十天,后續的審判工作不得不停頓下來等待,一些不明內情的人常常因此指責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周期過長,法官也很無奈。

 

一方面是想訴前調解卻無從下手,另一方面是想通過訴前調解減少訴訟壓力卻無法實現目的。兩個完全對立的矛盾促使鹽都法院一班人下定決心找出解決問題的新思路。

 

思考,賦予創新的動力

 

問題的癥結和出路到底在哪里?鹽都法院組織開展了深入的調研。

 

從司法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看,依照相關規定,鑒定有兩種途徑:一是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據職權通過法定程序委托有資質的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取得的鑒定結論作為裁判案件的證據使用;二是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也可以經過協商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通過這種途徑取得的鑒定結論,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該依法采納,而不需要在訴訟中重新依職權委托鑒定。如果只是當事人一方單獨委托取得的鑒定結論,其他當事人若不認可,則該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由此看來,對于鑒定是在訴前還是訴中進行并無要求,只要是各方共同委托,且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結論就可以采納為案件裁判的依據。對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而言,受害人的殘疾等級、誤工期間、護理期間和醫療費用支出的合理性等據以確定賠償數額的項目,應當進行鑒定。而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各方在訴訟前往往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矛盾,如果沒有一個可信賴的機構的引導,要在訴訟之前自行達成共同委托鑒定的意向很困難。所以法院在訴前調解過程中開展調解與鑒定的對接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在此基礎上,鹽都法院決定依托訴前速調聯合服務中心,在訴前調解環節中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完成司法鑒定,院司法鑒定科的工作人員積極參與訴前調解,共同促成當事人以最短的時間,最便捷的途徑解決爭議。

 

實踐,插上創新的翅膀

 

“跨前一步,實行訴前調鑒對接,是我院‘全力調解、全員調解、全程調解’工作理念的一個具體體現,也是一項新的探索實踐。”徐學坤院長這樣介紹該院的訴前調鑒對接工作。

 

本地的各家財產保險公司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比較固定的當事人群體。為了順利推動訴前調鑒對接,20092月初,該院專門組織了一次訴前調解人員、法院鑒定管理人員、交通法庭法官與駐鹽各家財產保險公司的座談,通過詳細的解釋,深入的交流,該院與駐鹽各財產保險公司就訴前調鑒對接達成了一致意見:對所有涉及保險賠償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在事故當事人有訴前調解意愿的情形下均交鹽都區訴前速調聯合服務中心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實行調鑒對接,鑒定人員利用專業優勢協助調解,引導當事人合理地提出鑒定申請,如果發現確實需要損害鑒定結論作為調解依據,或者調解不成而鑒定結論是訴訟的必需證據,則盡可能促成各方在訴前共同委托進行司法鑒定。

 

在該院的實際操作中,訴前鑒定的委托由訴前速調中心和該院司法鑒定管理人員協同完成。訴前調解人員負責梳理當事人的鑒定要求,對小額賠償案件動員直接調解;傷情嚴重可能構成殘疾的,或者對醫療費用有較大爭議的,則由鑒定管理人員指導各方共同委托進行相關司法鑒定。鑒定管理人員從專業角度引導鑒定的分流,盡可能地排除鑒定因素對訴前調解的制約。在取得鑒定結論后的調解過程中,鑒定人員到場解釋,并利用鑒定業務知識協助調解。

 

在訴前調解過程中,訴前調解人員和鑒定管理人員通過雙方的證據開示,及時了解爭議內容,指導當事人確定鑒定的項目要求,同時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鑒定;在訴前調解過程中以靈活的方式通知各方當事人,當場完成鑒定機構的選擇,避免當事人的來回奔波;在調解和鑒定過程中注重釋明和引導,既有利于各方當事人接受鑒定結論,又有效提高調解成功率。

 

為了落實“五個嚴禁”的要求,該院嚴格規范訴前鑒定的程序,規定訴前鑒定與訴訟中的委托鑒定遵循同樣嚴格的程序,由當事人各方共同委托,搖號選擇鑒定機構,監察室派員現場監督,嚴格禁止在委托鑒定中謀取不當利益,發現有違規操作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對于訴前嚴格執行委托程序取得的鑒定結論,在訴訟中依法采納作為定案依據。

 

跨前一步,鹽都法院推行的訴前調鑒對接機制,使解決矛盾糾紛的程序更加順暢;跨前一步,因為鑒定人員的有效介入,當事人對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了更理智的選擇;跨前一步,通過調解人員與鑒定人員的良好互協,極大地提高了調解的成功率。目前,該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已經普遍開展了訴前鑒定,并逐步推廣到各類人身或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經過訴前鑒定的案件有近半數達成了調解協議,而訴前未能達成調解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平均審理時間也減少了近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