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施行,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案件必將呈不斷增長的態勢,并將進一步加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為規范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審執銜接,近日,常熟法院出臺《關于規范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若干規定》,為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提供專門指引。

  在規定中,常熟法院對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基本原則、管轄、主體要件、適用類型、先決條件等進行了規定,并對移送破產審查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程序要件等進行了明確。另外,針對可能出現的虛假破產、破產逃債以及被執行人有重組可能、涉嫌犯罪等情形,規定了不宜移送破產的類型,為審執配合增加可操作性。規定中還明確應充分運用執行和解措施解決矛盾、化解糾紛,并書面提示執行當事人執行程序轉入破產程序后清償率可能進一步降低的風險,以充分尊重執行當事人的選擇權,保障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常熟法院上述規定的及時出臺,既體現了執行部門和破產業務部門之間的良好互動和協調。同時,規定中對移送破產案件須先行實質審查的強調,也是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工作流程規定(試行)》中關于登記立案制不包括破產申請、強制清算的規范精神的前瞻理解和及時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