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我省司法審判實踐,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適用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和制度化,是推動繁簡分流,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重要舉措,貫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個過程,原則上沒有案件適用范圍的限制,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適用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坦白從寬的法律規定、刑事政策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機結合,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適用于審判階段的各個程序。

3.不適用情形。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3)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其他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

二、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

4."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罪的實質,是"認事",即如實供述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其表現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當庭自愿認罪等,具體認定應當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予以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提出異議的;或者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5."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以及執行方式等均予以認可。"認罰"在不同訴訟階段有不同的體現,在偵查階段表現為愿意接受處罰,由公安機關記錄在案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同意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確認自愿認罪認罰,積極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失,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是否到位,是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程度的重要考慮因素。被告人對審判程序的選擇以及被告人確無能力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6.認罪與認罰的關系。"認罪"與"認罰"是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認罪是認罰的前提和基礎,認罰體現認罪的態度和價值。認罪而不認罰,認罰而不認罪,都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

7.不屬于認罪認罰的情形。下列情形,不屬于"認罪認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但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犯罪事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但未如實供述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次要犯罪事實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但拒不交待自己真實身份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接受量刑建議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認罪認罰,但有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影響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認罰,但隱匿、轉移財產,拒不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繳納財產刑保證金的。

三、關于從寬的把握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從寬處理。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寬處理。

 8.可以從寬。認罪認罰可以從寬,應當理解為一般應當從寬,沒有特殊理由的,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并非一律從寬,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綜合考量是否從寬,對于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深的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寬的,應當依法懲處。

9.依法從寬。認罪認罰從寬是依法從寬,而不是法外從寬。實體上,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程序上,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一是可以簡化訴訟程序。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輕罪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等獲得及時審判。二是強制措施適用相對寬緩。同等條件下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優先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三是附條件提前終止訴訟。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10.從寬的具體把握。對認罪認罰被告人從寬處罰,應當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主動性、及時性、全面性、穩定性,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對司法機關及時偵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作用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同時具有自首、坦白情節的,對其從寬時不應重復評價"認罪"的情節,而應當根據自首、坦白情節的具體情況,結合"認罰"情節,綜合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對具有自首等法定情節的認罪認罰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罪刑仍然不相適應的,可以減輕處罰。

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罪認罰被告人,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應當有所區別。在偵查階段認罪,到審判階段始終認罪認罰的,可以在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及其他量刑情節作出擬宣告量刑的基礎上20%以下從寬處理;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到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可以在15%以下從寬處理;在審判階段后才認罪認罰的,可以在10%以下從寬處理。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罪名,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的,應當根據量刑規范化的要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確定基準刑后,根據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對基準刑從寬調節的限度和幅度。

11.不予從寬的情形。下列情形,被告人即使認罪認罰也可以不予從寬:

  (1)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眾型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情節特別惡劣的;

  (2)犯罪性質惡劣、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

四、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

12.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別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要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對因民間矛盾糾紛引發,雙方達成諒解和解,被告人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且尚未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案件,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充分體現從寬政策;對嚴重暴力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案件,以及被告人前科累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的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慎重、從嚴把握,避免案件處理不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對于涉及社會敏感因素、復雜背景、隱藏風險的案件,要妥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避免簡單化處理。

13.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律規定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避免罪刑失衡。一方面要準確把握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根據被告人是到案即供述還是多次訊問后供述,始終穩定供述還是時供時翻,主動帶領偵查人員找到案件的重要物證、人證還是被動認罪等,來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另一方面要準確把握罪行的嚴重程度,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人身危險性及刑事責任的大小來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

14.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必須堅持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要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標準認定和采信證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作出有罪判決應當嚴格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切實防止因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對本因"疑罪從無"的案件從輕處理,堅決防范冤假錯案。

五、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

15.積極穩妥適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強化思想認識,嚴格落實公正司法、依法辦案的要求,正確理解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不曲解法律規定和隨意作出擴張、限制解釋,統一思想和執法尺度,積極穩妥地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徹落實。

16.注重權利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確保被告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自愿認罪認罰的權利,程序選擇的權利等得到有效實現;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充分聽取并考慮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司法公正。

17.加強協作配合。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堅持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原則,完善溝通協調機制,注重信息互通、情況反饋,充分運用信息化平臺等手段確保刑事訴訟各環節有效銜接、快速運轉,推進認罪認罰案件快速辦理。

六、關于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18.值班律師職能定位。值班律師是法律援助的一種形式,其職責定位是提供法律幫助,不出庭履行辯護職責。值班律師服務的對象是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案件類型、涉嫌罪名、可能被判處刑罰的限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作出額外的限制。值班律師制度適用于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審判階段的各個程序。

19.派駐值班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人民法院應當為派駐值班律師提供專門的辦公條件和便利。人民法院可以協調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法律幫助需求量和當地律師資源狀況合理安排值班律師,探索值班律師定期值班和輪流值班,現場值班和電話、網絡值班相結合的值班方式。

20.人民法院職責。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必要的便利。人民法院通知值班律師見面、提供法律意見等,應當至少提前一天通知。

21.值班律師職責。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值班律師應當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1)提供法律咨詢,包括告知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規定和具體法律后果;認罪認罰的性質和適用認罪認罰后的量刑減讓;程序選擇的權利及適用認罪認罰后的程序簡化等;

  (2)提出程序適用及案件處理的建議;

  (3)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就案件有關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可以依法會見被告人。值班律師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便于被告人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值班律師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規定的時間參加訴訟活動,提交相關訴訟材料,及時、有效的提供法律幫助。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閱卷、提出書面意見等法律幫助活動的相關情況應當記入值班律師工作臺帳或形成工作卷宗,并隨案移送。

22.轉任辯護人。被告人申請值班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指派值班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但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被告人提供過法律幫助的除外。值班律師不得欺騙、誘導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

23.拒絕法律幫助的處理。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堅持自愿認罪認罰,拒絕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并記錄在案。

七、關于社會危險性的評估和處理

24.強制措施的適用。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根據認罪認罰的主動性、及時性、全面性、穩定性、有效性等方面,綜合評判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

25.應當逮捕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也應當予以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2)被告人有故意實施新的犯罪,企圖自殺、逃跑等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行為的;

  (3)其他依法應當予以逮捕的情形。

26.社區矯正調查評估。被告人認罪認罰,人民法院擬宣告緩刑,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委托開展社區矯正調查評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

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判決前未收到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報告,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八、關于被害方權利保障

27.聽取意見。人民法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沒有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書、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及時送達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并聽取意見。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

被害人下落不明,無法找到或者拒絕發表意見的,可不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被害人人數眾多,超過三十人以上的,可以聽取部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

28.被害人意見的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切實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將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判決的重要考慮因素。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在從寬時要嚴格把握。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但應當作為對被告人確定從寬幅度的重要考慮因素。

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賠償損失,由于被害人賠償請求明顯不當,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九、關于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的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應當是基于其真實意志,在明確認識、充分理解認罪認罰行為性質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在充分獲得相關信息的基礎上,自愿作出的選擇。

29.人民法院的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認罪認罰案件,在送達起訴書時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并詢問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是其本人自愿簽署。

30.告知的具體要求。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應當明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性質,適用條件以及可以獲得從寬處理的后果,包括認罪認罰后可以優先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可以選擇獲得快速辦理、及時審判等。告知應當全面告知,書面告知的應當充分釋明。

31.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開庭時審判人員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性質,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詢問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自愿,有無因受到引誘、威脅等而違背意愿認罪認罰,并從以下三個方面核實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一是審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是否履行告知義務;二是審查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幫助或者辯護;三是審查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是否與檢察機關進行了溝通,并在場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為確保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防止冒名頂替、非自愿認罪認罰,必要時,審判人員在庭審中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圍繞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等,選擇案件部分事實細節進行要素式發問,確認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是否真誠悔罪。

32.違背自愿性真實性的處理。對公安機關違反告知義務,或可能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導致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相關證據。對訊問筆錄等相關證據有未記錄告知等瑕疵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對人民檢察院違反告知義務,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33.認罪認罰的反悔和撤回。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在判決前又反悔而撤回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應當向被告人說明撤回的后果,包括可能被采取羈押強制措施、不再享有因此帶來的量刑從寬,不得再主張適用速裁程序等,確保被告人知悉撤回認罪認罰的后果。

對于認罪認罰后又撤回的被告人,應當堅持庭審實質化,確保公正審判,不得以"不認罪認罰"為由對其從嚴處罰,其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十、關于量刑建議的審查

34.審查的內容。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否全面、具體,是否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確刑罰執行方式;建議適用緩刑的,是否一并提供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評估報告或委托評估調查函。

35.財產刑保證金。量刑建議涉及財產刑,被告人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的,應當在判決前繳納不少于量刑建議中建議財產刑數額的保證金,確保財產刑能夠得到執行,但被告人確無繳納能力的除外。

36.量刑建議的采納。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4)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控辯雙方無異議的,可以采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

37.量刑建議的調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且有依據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調整量刑建議的意見可以口頭告知。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十一、關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

38.證據收集。對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案件,應當依照裁判的證明標準依法全面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通過獲取口供,進一步及時、全面收集固定其他補強證據,完善證據鏈條;防止因過分依賴犯罪嫌疑人口供定案,未及時全面收集證據,導致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9.證據審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嚴格審查判斷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以及綜合全案證據是否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確保被告人供認的有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相一致。

十二、關于程序適用

對認罪認罰案件,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0.速裁程序適用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6)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41.簡易程序適用條件。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

  (2)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42.普通程序適用條件。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程序:

  (1)辯護人進行無罪辯護,被告人不同意無罪意見,堅持認罪認罰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速裁及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6)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的;

  (7)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

  對于上述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從寬處理。

43.程序審查。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是否提供起訴書、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全案證據材料、調查評估報告或者委托評估調查函、辯護意見或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意見、被害方意見以及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建議書等材料。

對于人民檢察院書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案件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應當依法決定按照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并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44.審判階段認罪認罰。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但在開庭前表示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能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的,應當征詢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的,可以按照認罪認罰案件辦理。

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當庭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45.速裁程序辦理流程。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書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于收案當日或次日決定是否立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確定開庭日期,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時一并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并核實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況,告知權利,聽取意見。上述活動應當在送達起訴書筆錄中載明。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集中送達。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集中審理速裁案件。開庭審理時,應當核實被告人身份信息,對于在送達起訴書時已經核實被告人其它自然情況信息的,可以不再進行當庭核實,但應當在庭審中予以說明;集中開庭審理的,可以向各被告人一并告知參加庭審人員名單、交代訴訟權利義務,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有無申請回避的意見,但應當逐案審理。公訴人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量刑建議和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后,審判人員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及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聽取辯護人意見,聽取被告人最后陳述。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集中開庭審理的,在逐案審理后,可以集中當庭宣判,宣判后可以當場送達判決書。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審理報告可以省略,可以采用格式化的裁判文書。

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且審判期間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尚未屆滿的,人民法院不需要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

46.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流程簡化。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認罪認罰案件,開庭時公訴人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法庭調查可以簡化,僅對證據名稱及證明內容進行說明,法庭辯論僅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簡化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

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認罪認罰案件,開庭時公訴人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可以簡化,僅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可以簡化,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名稱及證明內容進行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出示并進行質證。法庭辯論可以簡化,僅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簡化審理報告。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且審判期間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尚未屆滿的,人民法院不需要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

47.程序轉換。人民法院在辦理速裁程序案件中,發現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未成年人或者未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等情形,或者審理過程中案件量刑情節發生變化,需要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應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轉為簡易程序辦理;對于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人民法院擬依法做出判決的,可以不變更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在辦理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案件中,發現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其它不應當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辦理。

48.二審審理方式。對一審以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但對犯罪事實及證據、認罪認罰自愿性等無上訴意見的,二審一般不開庭審理,但應當聽取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二審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審結。

49.未成年人特別程序。人民法院辦理認罪認罰的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聽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應當聽取合適成年人的意見,立案時被告人已經成年的除外。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十三、關于重罪案件的認罪認罰

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50.民間矛盾糾紛引發的重大案件。對于因民間矛盾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沒有其他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直至死刑,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向被害方賠禮道歉、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人民檢察院建議對其從寬處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但被告人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如采用極其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后果極其嚴重如造成多人死亡的,或者從寬處罰影響社會公平正義,損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司法公信力的除外。

51.認罪認罰對定案有重要作用的毒品犯罪案件。對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指控的犯罪行為,但缺乏其他直接關鍵客觀證據證明,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定案起重要作用,使案件證據相互印證,證據鏈條完整形成,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檢察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同時,應當準確把握此類案件與疑罪案件的界限,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仍然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的,不得以被告人認罪認罰而作疑罪從輕處理。

十四、關于配套措施

52.信息化建設。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數據,完善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構建特色辦案流程,提升案件辦理質效。要結合量刑規范化改革,出臺更多常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適時完善認罪認罰案件量刑規則,細化刑罰特別是非監禁刑適用標準,提高刑罰裁量的科學性。

53.實踐探索。各地區人民法院可以積極探索創新,會同各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推廣適用一步到庭、刑拘直訴等經驗做法,在本地區內出臺細化實施細則,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施行。

十五、附則

 本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層報上級人民法院。指導意見下發后,法律及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有新的規定的,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