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去年“4·18”搶劫案犯罪嫌疑人陳浩、任彥培當庭聆聽了法官對他們所犯罪行的終審裁定結果。法官在進行庭審小結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因搶劫殺死見義勇為者的犯罪人陳浩、任彥培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在庭審小結中,法官指出:兩被告人經預謀后攜帶鐵錘、尖刀等兇器,先后在河南省焦作市、江蘇省南京市實施搶劫犯罪,采取捂嘴、砸頭等手段,搶劫被害人秦喜愛財物并致其重傷。在南京市二被告人搶劫被害人梁莉寧財物后逃離,在被群眾抓獲任彥培時,被告人陳浩持刀上前刺戳被害人于葆林、梁莉寧、張定華等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以及二被告人在逃跑過程中,盜竊被害人邢廷超的錢包及手機一部事實是清楚的。上述事實有諸多證據證實及兩位被告的供認,合議庭對犯罪事實予以確認。

 

  據了解,去年12月,法院以搶劫罪和盜竊罪一審判處陳浩死刑;任彥培被判處死刑,緩刑2年。不服一審判決,兩被告進行了上訴。

 

  在今日的庭審中,法院駁回兩兩被告的上訴,維持了原判。法院認為,兩位被告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罪行極其嚴重,二被告人均犯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陳浩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項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裁定書在宣判后,五日內送達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