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備受關注的南京“4·18”搶劫案經歷二審塵埃落定。拿刀捅死見義勇為英雄于葆林的被告人陳浩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任彥培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備受關注的南京“4·18”搶劫案經歷二審塵埃落定。524日下午,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維持南京中院的一審判決。拿刀捅死見義勇為英雄于葆林的被告人陳浩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任彥培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任彥培、陳浩經預謀后攜帶鐵錘、尖刀等兇器,先后在河南省焦作市、江蘇省南京市實施搶劫犯罪,采取捂嘴、砸頭等手段,搶劫被害人秦喜愛財物并致其重傷。2009年4月18日,在南京市二被告人搶劫被害人梁莉寧財物后逃離,在被群眾抓獲任彥培時,被告人陳浩持刀上前刺戳被害人于葆林、梁莉寧、張定華等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2009年9月10日,該案在南京中院一審公開審理,當年12月16日一審宣判。

  昨天的庭審結束后,合議庭認為,兩被告人預謀犯罪,在公共場所、鬧市區公然持刀搶劫,在搶劫犯罪中抗拒抓捕,后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罪行極其嚴重。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