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513,本刊以“什么是能動司法?為什么要能動司法?”為題摘發了不久前舉行的“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上部分專家學者和大法官發表的思想觀點,引起廣泛關注,不少讀者希望本刊多刊發一些論壇的成果。應讀者要求,今天我們以“能動司法:如何化解社會

矛盾,怎樣創新社會管理”為題,主要摘發司法實務界一些代表就此講述的實踐經驗及其理論思考。

 

  能動司法的理論研究正在深入,能動司法的實踐創新也在不斷推進,本刊將繼續予以關注和及時地報道,也期待廣大讀者持續給予關心和支持。

 

  專家學者和法官們在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的間隙熱烈地討論著,這樣的場景在論壇期間常常出現。

 

  周暉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司法民主建設,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動司法路徑

 

  司法在化解社會矛盾時,運用社會理性的同時反映著社會生活。然而,社會理性、社會生活并非一成不變,而是在永恒運動中體現著社會需求。因此,為在社會矛盾的化解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人民法院需要適應社會生活的變革,對司法理念和實踐進行創新,回應轉型社會的價值需求,能動司法在此情境下作為一種新的司法理念被提出。

 

  關于能動司法,學理上往往是從法官裁判方法的角度進行論述。事實上,當前我國實務界所總結和提煉出的能動司法的含義顯然超越了能動司法裁判意義上的理解,而與人民法院的性質、職能和責任有著緊密的聯系。當司法機關發揮其能動司法作用時,更傾向于回應當下社會現實的新需求,以一種理念來指導實踐。能動司法有助于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權益,發揮司法定分止爭、形成規則之治的功能,對當下中國秩序重構具有不可估量的現實意義。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能動司法有著豐富多樣的實踐路徑。我們認為,司法民主建設,是確保司法工作始終符合人民群眾意志意愿的應有選擇,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特別是涉訴矛盾的重要途徑,也是繼承司法傳統、堅持能動司法的具體實踐。

 

  南京的司法民主實踐是通過民意吸納工作機制,了解把握社情民意,準確把握群眾的司法需求;是通過司法便民工作機制,柔化司法審判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是通過群眾參與工作機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著力修復失和的社會關系;是通過公開知情工作機制,放大司法審判效果,發揮司法的引導社會功能。實踐證明,司法民主建設是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堅持司法的人民性,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現實選擇。

 

  張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化解社會矛盾,不能僅靠法院一家“單打獨斗”

 

  調解和解工作契合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矛盾糾紛高發且日趨復雜的當今社會,滿足了人民群眾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

 

  實踐中我們認識到,社會矛盾的化解,不能僅靠法院一家“單打獨斗”,而應當是一個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綜合體系。這一過程中,法院必須發揮能動作用,引導和推動訴訟與非訴訟矛盾化解方式的有效銜接。調解工作要實現長期良性發展,必須做到嚴格、規范管理,確保工作實效。我們確立了當事人自愿、一次性調解、限時調解等剛性原則,同時把調解過程置于法官的監督下,注重對當事人協議的合法性審查,規范了調解和解工作。

 

  調解工作是訴訟程序之外的糾紛解決渠道,當事人的認知、認同以及主動選擇需要一個過程。作為調解和解工作的探索者和能動司法理念的踐行者,我們深刻地體會到,面對日益糾結復雜的社會矛盾,面對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必須正確認識和理解自身的職能作用和歷史使命。只有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發揮更多的社會功能,才能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找準定位、有所作為。

 

  張愛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合力推進社會矛盾化解

 

  和諧社會并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而是各類社會矛盾得到妥善化解的社會。妥善化解各類社會矛盾,我認為必須遵循社會矛盾的化解規律。訴訟與非訴訟是化解社會矛盾的不同方式,兩者雖然各自具有職能范圍,但是在解決社會矛盾的時候并非“絕對割裂”、“相互隔離”。堅持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以能動司法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就是遵循了社會矛盾化解普遍聯系這一規律。

 

  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有利于促使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當前,大量的矛盾集中在基層,而最終解決的主體卻在社會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法院,矛盾化解與矛盾存在出現錯位,形成了“倒金字塔”型的社會矛盾化解體系。要改變這種現狀,就需要將司法重心延伸到訴前和訴外,下沉到基層,將大量社會矛盾解決在初始和萌芽狀態,構建起穩定的“金字塔”型社會矛盾化解格局。而重心下移也正是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所在。

 

  社會矛盾化解需要能動司法。作為能動司法的重要體現,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人民法院發揮職能作用,服務推進社會矛盾化解體系建立完善的重要路徑。

 

  王侃(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做社會管理參與者,不當社會管理局外人

 

  司法工作對于社會管理創新機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斷完善,對于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規范、促進和監督制約作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份內事”,是人民法院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參與社會建設的重要途徑。人民法院應該把維護良好的社會管理秩序作為重要職責,做社會管理的參與者,不當社會管理的局外人。

 

  法院通過對法律的運用解決社會糾紛,達到對社會秩序和政治權威的維護;法院通過調控官民關系,推進依法行政;法院維護利益平衡,參與社會決策。在當前社會變革時期,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滯后性都十分明顯,就必須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有漏洞的法律因為法官的能動而得到彌補。在這個過程中,法官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通過“法律之手”延伸到了社會管理領域。

 

  阮忠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與能動司法理念相契合的審判白皮書

 

  審判白皮書,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向相關受文單位和社會公眾通報有關審判工作動態,并以獨特的視角分析經濟社會運行反映到司法領域中的一些矛盾和問題,同時提出對策和建議的綜合或專門性的司法報告。時至今日,包括上海在內的全國不少法院相繼陸續推出審判白皮書,主要集中于行政、勞動爭議和金融等審判領域。審判白皮書的價值與目標契合能動司法理念:審判白皮書是滿足人民群眾要求司法信息深度公開的新載體;審判白皮書是發揮法院社會工程師作用的新舞臺;審判白皮書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新途徑;審判白皮書是健全和完善民意溝通機制的新渠道。

 

  審判白皮書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現代國家,法院不僅要履行傳統的糾紛解決職責,還要運用司法決策調控社會秩序、實施權力制約、引導公共政策的形成。法院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通過審判白皮書的集合和宣傳,可以更加有效地獲得社會公眾的認同,從而引導公共政策的形成。

 

朱建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

 

  拓展行政審判職能的“度”“量”“衡”

 

  拓展審判職能是能動司法具體實踐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在審理、裁判案件之外,以其他方式主動為社會提供司法服務的活動,具有啟動的非被動性、依據的非法定性和效力的非強制性等特點。在行政審判領域,各級法院積極拓展行政審判職能,充分利用在行政審判中最先聆聽訴求、最先發現問題、最先解析矛盾的獨特地位,創造性地主動采用各種非強制形式回應社會現實問題,為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提供較司法審判更為直接和高效的司法服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廣泛的社會認同。

 

  行政審判所解決的爭議是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產生的、發生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這使得拓展行政審判職能工作與國家政治體制、行政權力運行的關系極為密切,對合理和適當規限能動司法的要求也更高。我們認為,對能動司法進行合理和恰當的規限,就是要明確能動司法的“度”、“量”、“衡”,即廓清邊界,明確能動司法的范圍;提升品質,強化能動司法的技術;加強評估,建立能動司法的績效考評機制。

 

  王小林(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院長)

 

  從“單力模式”到“和力模式”,理性配置糾紛化解權

 

  在我國經濟轉型引發的社會轉型時期,由于社會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傳統矛盾不斷增多,新型糾紛也大量涌現。各類社會糾紛在內容、性質、形式、成因等方面均呈現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特點,而現行糾紛化解權配置下的治理模式卻顯得力不從心。

 

  這種糾紛法治化一元化治理所遭遇的現實尷尬,逼迫糾紛化解主體尋求新的模式轉型:一是朝非法治式治理轉向,主要回歸政治式解決或經濟式解決;二是朝法治式多元化治理轉向,如在全國各地正在探索的多元化糾紛化解實踐中,強化仲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訴訟依法調處糾紛的職能。

 

  從糾紛化解權歸屬的主體視角觀察,糾紛化解權體制機制性配置在歷史上莫過于單力化解與和力化解兩種模式。當糾紛呈簡單形態存在時期,糾紛單一化解方式,或訴訟,或調解,或仲裁等,均可分別予以應對。當糾紛呈現復雜形態存在時期,糾紛化解手段的綜合創新便成為必要。糾紛“單力化解模式”是人類糾紛化解歷史的精細化分工的必然,同樣糾紛化解“和力模式”是對糾紛化解模式的一種理性回歸,是對現代糾紛復雜化的現實回應。糾紛化解“和力模式”制度設計上采取登記立案而非審查立案,超越法律障礙,將所有社會糾紛均吸納進入糾紛的社會化處理渠道,形成了對全社會糾紛類別化處理的全覆蓋。同時,采取免費調處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糾紛處理成本,提高了糾紛處理效率。另外,采取“對話式”化解方式,注重“情、理、法”資源的綜合利用,如此一來可以提高糾紛處理的正當化程度,有效救濟了“民權”,提升老百姓的滿意度;有效鞏固了“政權”基礎,提高執政者的信譽度;有效維護“法權”,提高了法治權威度。

 

  金奇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訴訟服務中心為載體創新社會管理新機制

 

  訴訟服務中心是天津法院堅持能動司法,踐行司法為民,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它以方便人民群眾訴訟,保障訴訟權利的實現,促進公正與效率為目的,是一個集訴訟指導、訴前調解、訴訟救助、法律咨詢、法官聯絡、案件查詢、判后答疑、信訪接待等多種職能為一體,貫穿訴訟及其前后延伸過程的訴訟服務機制和工作平臺。

 

  訴訟服務中心提供的“一站式”服務,為當事人參與訴訟、解決糾紛提供了很大便利,也為社會公眾提供了法律咨詢服務,緩解了告狀難、申訴難問題。通過建立和諧的訴訟秩序,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文明訴訟,維護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根據調查問卷的統計數據,94%的當事人和群眾認為法院建立訴訟服務中心后提高了辦事效率,90%當事人認為通過訴訟服務中心能夠實現其來訪目的。訴訟服務中心將訴訟引導與調解、立案審查和判后答疑、信訪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建立起溝通理解的橋梁,暢通了訴訟渠道,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發揮了信訪窗口和訴訟服務中心的特殊作用。去年以來,全市法院通過訴服中心調解化解糾紛10000多件,把大量矛盾解決在訴訟之前,緩解了法院案件大幅上升的勢頭,全市法院收案增幅同比下降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