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沒有專門的搖號工作室,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搖號分工和明確流程,即使搖號選擇的過程在法院來說是公平公正的,但由于整個過程在一個相對密閉的空間內,給許多不滿執行結果的當事人留下了‘口實’,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院的形象和鑒定工作的開展。”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鑒定處負責人李明銘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而之所以把庭審方式引入搖號程序,揚州中院看重的正是庭審過程的嚴肅性、威嚴性、公平性。李明銘說,搖號全程在法庭中進行,對當事雙方產生一種較強視覺沖擊和心理暗示,也給參與搖號程序的法官以一定的警示。

 

  記者了解到,將參與搖號的人員從鑒定處、申請人、被申請人三方擴大到鑒定處、申請人、被申請人、案件承辦人、監察員五方,也是揚州中院的獨具匠心:鑒定處負責全程督辦指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參與搖號的核心程序,承辦人第一時間知曉受委托機構,監察員監控搖號全過程。五方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監督,從根本上杜絕了任何貓兒膩的產生。

 

  為此,揚州中院還制定了具體實施方案,全面規范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行為。其中,將搖號工作室從辦公區移到審判庭,則是目前國內法院首創。

 

  按照規定,搖號現場還特意建立了與當事人的隔離帶,并規定搖號工作室工作人員、對外委托鑒定、拍賣工作流程、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和當事人風險與責任必須公布上墻,使得整個搖號過程一目了然。